基金管理人: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8年10月19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1665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收益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中的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爲基金中基金,基金淨值會因爲證券市場波動、所投資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等因素産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産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基金份額淨值産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産生的積極管理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産生的流動性風險和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中小企業采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于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流動性風險較大。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本基金爲養老目標基金,致力于滿足投資者的養老資金理財需求,但養老目標基金並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本基金非保本産品,存在投資者承擔虧損的可能性。
本基金定位爲平衡型目標風險策略基金,權益類資産投資比例中樞爲5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産投資合計占基金資産的比例爲40%-55%。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産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基金合同約定股票資産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産50%的混合型基金;(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資産占基金資産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同時,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等品種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産的60%,因此主要面向風險偏好中等或以上、風險承受能力中等及更強的投資者。
本基金屬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目前給予本基金的風險等級爲R3,因此主要適合C3(平衡型)、C4(成長型)及C5(進取型)型投資者購買。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限爲3年。對于每份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起滿3年(3年指365天乘以3的自然天數,下同)後的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該日)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方可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
因此,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資本基金後,3年內無法贖回的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産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興全安泰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興全安泰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興全安泰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興全安泰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興全安泰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興全安泰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爲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爲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産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對于每份認購份額,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每份申購份額,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
33、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對于每份基金份額,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對申購份額而言,下同)起滿3年(3年指365天乘以3的自然天數,下同)後的下一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爲自然數
37、開放日:指爲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爲現金的行爲
43、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44、流動性受限資産: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産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基金收益、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産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産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産淨值: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3、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産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産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155號浦東嘉裏城辦公樓28-30樓
法定代表人:蘭榮
聯系人:何佳怡
聯系電話:021-20398888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
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時名爲“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證監基金字[2003]100號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中國證監會批複(證監許可[2008]6號),同意全球人壽保險國際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讓公司股權並成爲公司股東。2008年4月9日,公司完成股權轉讓、變更注冊資本等相關手續後,公司注冊資本由9800萬元變更爲人民幣1.2億元,其中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51%,全球人壽保險國際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49%。2008年7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監許可[2008]888號),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等相關手續後,公司名稱變更爲“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爲1.5億元人民幣,其中兩股東出資比例不變。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發展需要,公司名稱變更爲“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0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興全可轉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趨勢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興全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全球視野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社會責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有機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磐穩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合潤分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興全綠色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興全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輕資産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興全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興全新視野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興全穩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興全穩泰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興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興全恒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祥泰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共22只基金。
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廈門設有分公司,並成立了全資子公司——上海興全睿衆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總部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監察稽核部、風險管理部、運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專戶投資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資與金融工程部、養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場部、渠道部、機構業務部、電子商務部、客戶服務中心,隨著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將對業務部門進行相應的調整。
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成立年限、公司治理、資産管理規模、合規運作等各方面均符合《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對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概況
蘭榮先生,董事長、黨委書記,1960年生,高級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曆任福建省建設銀行投資處幹部,福建省福興財務公司綜合處科長,興業銀行總行計劃資金部副總經理,興業銀行總行證券業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福建興業證券公司總裁,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裁,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莊園芳女士,董事、總經理,1970年生,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曆任興業證券交易業務部幹部、交易業務部總經理助理、交易業務部負責人、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證券投資部總經理、投資總監、副總裁,興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興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黃奕林先生,董事,1968年生,經濟學博士。曆任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發中心總經理、投行總部總經理、客戶資産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與衍生産品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固定收益事業總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及興業證券上海證券自營分公司總經理,兼任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興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萬維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蘭國籍,經濟學碩士。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財務經理,麥肯錫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全球人壽保險集團執行副總裁及戰略發展部負責人,兼任全球人壽企業中心有限公司一般代理人、全美人壽創業投資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咨詢委員會成員、全美人壽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咨詢委員會成員。
桑德.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董事,1969年生,荷蘭國籍,碩士。曾任荷蘭Robeco鹿特丹投資公司固定收益經理,Aegon投資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經理及産品發展部總監、Aegon銀行財務總監、Aegon荷蘭風險與資本管理負責人等職務。現任全球人壽資産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董事,兼任全球人壽美國資産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阿姆韋斯特不動産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法國郵政銀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
簡·丹尼爾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國國籍,具備蘇格蘭特許銀行家協會(FCIBS)會員資格、英國特許銀行家協會(ACIB)資質。曆任國民西敏寺銀行職員,蘇格蘭皇家銀行公司銀行業務與變革管理部高級經理、公司銀行與金融市場部運營風險副主管、財富管理全球企業風險主管、全球交易服務風險主管、全球交易服務和運營風險全球主管、流動性管理與支付首席風險官、國際銀行業務運營風險全球主管、國際銀行業務首席運營辦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總經理),天利投資歐洲、中東、非洲與亞太地區運營及企業風險主管、全球運營與企業風險主管兼歐洲、中東、非洲地區首席風險官。現任全球人壽資産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首席風險官、董事,兼任法國郵政銀行資産管理公司監事會成員。
歐陽輝先生,獨立董事,1962年生,美國國籍,獲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金融學博士和美國杜蘭大學化學物理學博士學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證券及瑞士銀行的董事總經理。曾被美國北卡大學授予終生教職和任美國杜克大學副教授。現任長江商學院金融學傑出院長講席教授,兼任蘭州銀行獨立董事、中國平安保險獨立董事。
吳明先生,獨立董事,1977年生,法學雙學士,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律師資格。曾任上海彙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亞太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現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周鶴松先生,獨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日本學術振興會研究員,三菱信托銀行職員,通用電器資本公司風險管理領導力項目成員。現任DAC財務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監事會成員概況
夏錦良先生,監事會主席,1961年生,高級工商管理碩士。曆任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産管理部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興業期貨有限公司總經理,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法律部總經理、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合規總監兼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
陳育能女士,監事,1974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曆任民航快遞財務會計助理經理,KPMG助理經理,新加坡Prudential擔保公司財務經理,SunLife Everbright人壽保險財務計劃報告助理副總裁。現任同方全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副總裁、首席財務官。
秦傑先生,職工監事,1981年生,經濟學碩士。曆任畢馬威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內部審計、風險管理與合規咨詢服務部門高級經理、負責人,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咨詢顧問等職務,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監。現任董事會秘書兼監察稽核部總監、風險管理部總監。
李小天女士,職工監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曆任《南方日報》、《南方都市報》記者,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監助理。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概況
蘭榮先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簡曆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概況)
莊園芳女士,董事、總經理。(簡曆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概況)
楊衛東先生,督察長,1968年生,中共黨員,法學學士。曆任陝西團省委組織部科員,海南省省委台辦接待處科員,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營業部負責人、大連分公司總經理,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産管理部副總經理,上海凱業集團公司總裁,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市場部總監、副總經理兼市場部總監、副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負責人。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董承非先生,副總經理,1977年生,理學碩士。曆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業研究員、興全趨勢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助理、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興全全球視野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上海興全睿衆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資總監。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研究部總監、興全趨勢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興全新視野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興全社會責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鄭文惠女士,副總經理,1969年生,EMBA。曆任興業證券泉州營業部財務部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副總經理,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私人財富管理總部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機構業務部總監、上海興全睿衆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陳錦泉先生,副總經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曆任職華安證券(原名爲安徽證券)證券投資總部投資經理,平安保險資産運營中心高級組合經理,平安資産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2010年8月加入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曆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興全綠色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專戶投資部總監、固定收益部總監、專戶投資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林國懷,經濟學碩士。曆任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基金分析師,瑞泰人壽保險基金組合投資經理,合衆人壽資産管理中心基金組合投資經理,泰康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監,天安人壽資産管理中心權益投資部經理。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資與金融工程部總監、養老金管理部總監、擬任基金經理。
林國懷先生在投資經驗、曆史業績、合規從業等各方面均符合《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對基金經理的要求。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采用FOF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FOF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董承非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研究部總監、興全趨勢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興全新視野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興全社會責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林國懷 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資與金融工程部總監、養老金管理部總監、擬任基金經理
謝治宇 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資總監兼興全合潤分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興全合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産;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爲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爲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爲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爲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産投資于證券所産生的權利,在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額行使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爲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産;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産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産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産;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産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産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爲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爲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爲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于基金財産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
(3)利用基金財産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爲。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擡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爲。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爲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的理念
(1)風險管理是業務發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層承擔最終責任;
(3)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是前提;
(4)制度建設是基礎;
(5)制度執行監督是保障。
2、風險管理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3、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層對風險管理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對風險管理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任。董事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2)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交有關公司規範運作和風險控制方面的工作報告;
(3)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財産的運作、制定本基金的資産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資策略;
(4)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基金投資運作的風險進行測量和監控;
(5)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並爲每一個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6)業務部門: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開發、執行和維護,用于識別、監控和降低風險。
4、內部控制制度綜述
(1)風險控制制度
公司風險控制的目標爲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定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在風險最小化的前提下,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制度,確保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健康運行與公司財産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信譽,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針對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包括政策和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職業道德風險,分別制定嚴格防範措施,並制定崗位分離制度、空間分離制度、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等相關制度。
(2)監察稽核制度
監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公司設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督察長全面負責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權範圍內列席公司任何會議,調閱公司任何檔案材料,對基金資産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察、稽核;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如發現公司有重大違規行爲,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監察稽核部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並協助督察長工作。監察稽核部具有獨立的檢查權、獨立的報告權、知曉權和建議權。具體負責對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見;檢查公司各部門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監督公司資産運作、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監督基金財産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事件;協助監管機關調查處理相關事項;負責員工的離任審計;協調外部審計事宜等。
(3)內部財務控制制度
財務管理的目的在于規範公司會計行爲,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財務資源,提高公司資金的運用效率,控制公司財務風險,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保證公司財産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內部財務控制制度主要內容有:公司財務核算實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會計使用國家許可的電算化軟件。公司實行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財務室在綜合各部門財務預算的基礎上負責編制並報告公司總經理,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各部門應認真做好財務預算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5、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