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也是金融科技行業的亞洲樞紐。
由于多種原因,金融服務行業的創新企業紛紛湧入那裏。
新加坡是全球範圍內針對與技術相關項目開展業務和開展業務的最佳地點之一,其稅收制度相對較低,有多種稅收和政府激勵措施,且充滿活力的風險融資前景十分廣闊。
它還有一個源自英國普通法的法律制度,該制度在私有財産方面非常嚴格,還具有提供法律確定性的獨立司法制度-法治適用于法律和合同程序。
最後–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全球接受程度最高,受過良好教育和支持創新的監管機構之一。
目前,新加坡正在調整其當前的監管框架,以通過爲新興金融科技業務模式提供進一步的法律確定性,以保持其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競爭優勢。
在我們上一封信中,我們正在討論新加坡計劃引入一種新的市場運營商制度,該制度可能爲運營私人證券市場,基于區塊鏈的交易所和p2p交易平台的初創企業提供更多的靈活性和許可機會。
幾周前,我們還評論說,議會通過的新基金框架將建立適用于投資基金的新公司架構- 可變資本公司法(VCCA)。
MAS還爲ICO提供了一些清晰度,爲加密令牌發行者發布了指南-根據特定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將令牌視爲支付令牌,公用事業令牌或安全令牌。因此,全球將近10%的ICO是通過新加坡法人實體進行的。
付款服務法
最近的法規發展是在上周–新加坡國會通過了新的法律,即《支付服務法》,該法將對提供支付服務的公司進行監管,包括電子貨幣發行人,錢包,商戶收單人,彙款人,貨幣兌換和加密貨幣兌換,其中。新框架將于2019年下半年生效。
《支付服務法》取代了現行的《 2006年支付系統(監督)法》和《 1979年貨幣兌換和彙款業務法》,除了規範諸如加密貨幣交換服務之類的新業務模式外,還將所有支付服務提供商納入一個單一的法律框架。
監管機構在許可制度方面采取了基于風險的方法–根據業務量阈值,公司將受到不同的許可層級以及更嚴格或更寬松的監管要求的約束。許可證分爲三種:
· 貨幣兌換許可證
· 標准付款機構許可證
· 主要付款機構牌照
貨幣兌換許可證將使持有人有權提供法定貨幣兌換服務,即買賣貨幣票據的業務。
付款機構牌照
就其本身而言,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支付服務的公司將需要獲得標准支付機構的許可。
· 賬戶發行服務
· 國內彙款服務
· 跨境彙款服務
· 商戶收購服務
· 電子貨幣發行服務
· 數字支付令牌服務
標准付款機構也將有權提供貨幣兌換服務,而無需其他許可。
如果一個月內一年內所有支付交易的平均總價值超過300萬新元(或等值的外幣),則需要獲得主要支付機構許可;或600萬新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用于其中的兩項或多項付款服務。
如果公司提供電子貨幣發行服務,並且所有指定的電子貨幣流通量一天中的平均總值超過500萬新加坡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則還需要提供持有主要付款機構許可證。
主要付款機構將受到更嚴格的許可和持續的要求。
例如,標准付款機構將需要保持至少100,000新元的核心資本,而主要付款機構則將需要保持250,000新元。
主要付款機構也將需要與監管機構保持一定數量的安全性,並遵守某些用戶保護措施,例如將客戶資金存入信托帳戶。
所有支付機構都必須遵守AML / CTF法規,某些公司治理條件以及應對任何技術風險的網絡安全要求。
其他要求也將適用,例如通過在新加坡的銀行提供等額的資金來保護其電子貨幣流通量,或任命一名獨立審計師。
請注意,付款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借貸服務,並且不得使用任何客戶資金或從客戶資金中獲得的任何利息來資助許可證持有人開展的任何業務。
爲了授予許可證,MAS將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和適當標准的准則,其財務狀況和資源,以及公司是否能夠滿足運營要求並已采取適當的風險緩解措施,例如那些解決洗錢或安全風險。
申請人必須在新加坡擁有永久性營業地點或注冊辦事處,並且至少具有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作爲執行董事。請注意,僅一名被提名人可能不足以滿足此要求。
許可和持續運行要求的詳細信息將在進一步的子法規中發布。
請注意,受《保險法》,《信托公司法》,《金融顧問法》或《證券和期貨法》監管的企業,例如資本市場許可證持有人,如果提供某些付款服務,則可能無需獲得付款機構許可證。被認爲是偶然或開展業務所必需的。
接下來,我們回顧這個新的支付服務法律框架對某些金融科技和加密業務的意義。
電子錢包和其他儲值設施
在先前的立法中,電子錢包沒有受到特別的監管-有些電子錢包因提供儲值功能或提供的其他服務(如彙款)而受到監管。根據新法規,電子錢包將被監管爲提供帳戶發行服務,包括付款帳戶,多用途儲值卡或非銀行發行的信用卡等。
在當前法規中,儲值便利設施(SVF)的運營商需要獲得批准-儲值便利設施(SVF)的定義是儲值並支付不超過儲值額的金額,並且其中SVF運營商而非客戶執行付款如果他們的儲值達到或超過3000萬新元,則其他金融機構將只接受某些特定的通知要求,特定的客戶盡職調查和反洗錢依從要求。
通過新法規,所有SVF運營商都將被監管爲提供電子貨幣發行服務。
現有的持牌SVF運營商可能不需要重新申請許可證,但是將在《支付服務法》生效後的6個月內將其正在進行的特定活動告知MAS。
3,000萬新元以下門檻的現有獲豁免的SVF運營商將有6個月的寬限期來申請許可證,並將被允許繼續運營,直到MAS批准或拒絕許可證申請爲止。
付款運營商,商戶收單行和彙款機
在以前的法律框架中,彙款業務等活動從一個人或一個實體接收資金以轉賬到另一個人或一個實體,通常根據《貨幣兌換和彙款業務法》規定爲彙款業務,該法僅涵蓋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彙出彙款。
隨著《支付服務法》的生效,提供入境和出境彙款的企業將被監管爲提供跨境彙款服務。
就其本身而言,接受資金以實現某些本地支付交易的業務將被視爲提供國內彙款服務。
商戶收單行和商戶付款處理方也沒有特別監管,並在提供某些彙款或貨幣兌換服務的情況下獲得許可。
根據新法規,任何公司都必須爲商家提供支付處理或支付網關-提供根據合同爲商家接受和處理商家的支付交易的服務-無論公司是否隨時持有資金,獲得提供商戶收單服務的付款機構的許可。
目前,金管局根據《支付系統(監督)法》(PSOA),對某些在新加坡金融系統中具有重要意義的支付系統進行監管,以此作爲指定的支付系統。根據新法規,這種做法將以類似的方式繼續進行。
加密貨幣交易所和經紀人
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其他處理比特幣,公用事業令牌或支付令牌的新加坡企業本身不受監管,盡管它們必須遵守AML / CTF要求並向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報告可疑交易。
在新法規中,“數字支付令牌”被定義爲以單位表示的任何數字化價值表示;不以任何貨幣計價,也不與發行人挂鈎任何貨幣;是或旨在成爲公衆或部分公衆接受的作爲商品或服務付款或債務清算的交換媒介;並可以電子方式進行轉移,存儲或交易。
除了證券代幣和其他資産支持代幣以外,比特幣和加密貨幣顯然屬于該定義。
促進加密貨幣交換的企業將獲得提供數字支付令牌服務的支付機構的許可。經營買賣加密貨幣的公司也將受到監管。
新加坡支付牌照
加密貨幣交易所被認爲是一種設施(無論是電子的還是其他的),在該設施中,定期或集中地進行買賣法定貨幣或任何其他數字支付令牌的要約或邀請,而這些要約或邀請則是預期或合理預期會(直接或間接)導致接受這些要約。
現有的加密貨幣交換將在《支付服務法》生效六個月後進行,以申請許可證並遵守新制度。
請注意,該法律不適用于接受加密作爲商品或服務提供付款方式的企業。它也不適用于令牌發行者或證券令牌交換。正如我們上周評論的那樣,證券代幣交易所屬于《證券和期貨法》的管轄範圍,將被視爲公認的市場運營商(RMO)。
請注意,新的支付服務法ë定義- 錢作爲在任何貨幣計價的任何電子形式存儲的貨幣價值,或者盯住它的發行任何貨幣,並代表其發行人要求-股票發行stablecoins盯住菲亞特可能會被視爲根據新法規提供電子貨幣發行服務,具體取決于穩定幣的特征及其結構。
底線
新加坡正在采取措施,通過頒布新的立法並更新其現有的法律框架,例如《可變資本公司法》或《證券和期貨法》修訂後的證券市場運營商制度,來擁抱金融技術創新,從而保持其作爲國際上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的地位。 ,以及《支付服務法》以適應新的金融服務業務模式。
新的《支付服務法》將對某些以前未在新加坡監管的金融服務活動進行監管,我們認爲這是朝著提高法律確定性的積極方向發展。
此外,金融科技企業高度依賴銀行業-這種新的許可制度可能會促進金融科技企業輕松訪問傳統金融服務。對于交易所等區塊鏈和與加密貨幣相關的公司而言,這尤其重要,在撰寫本文時,這些公司在新加坡銀行開設賬戶時面臨著巨大挑戰。
監管環境正在適應這些新的金融服務業務模型的出現。但是,有些國家比其他國家做得更快,有些國家甚至啓用了監管沙箱-有些國家限制更大,有些更加靈活。
前海智彙咨詢—新加坡最新支付牌照,新加坡最新MAS牌照,新加坡監管牌照,新加坡數字貨幣牌照,新加坡MAS牌照,新加坡133最新169牌照47的申請996流程,申請新加坡MAS牌照的理由,新加坡MAS牌照的優勢,新加坡MAS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