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大財# #自貿頭條# #金點子# #五一勞動節# (3)
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自由貿易區(港)是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助力。
然而,談及這類特殊經濟發展模式,一會兒是涉及國與國之間,一會兒又是牽涉到境內關外,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之類,往往讓人雲裏霧裏,以至于讓多少自嬉爲專家之輩都常常栾不清楚,更別說多少空心大佬大官小爺和普羅大衆了。
其實,自由貿易區(港)模式,它是特殊經濟功能區中,世界國家之間和各國內部所采用最多的一種經濟社會發展模式。
根據其涉及的國家狀況和設立方式的不同,自由貿易區存在名稱相同但內涵差異的兩種表現形式,即分爲國家協定式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和國家自辟式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
所謂國家協定式的自由貿易區(簡稱FTA)是什麽呢?
它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地區)所簽訂的協定所形成,在WTO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相互進一步開放市場,分階段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在服務業領域改善市場准入條件,實現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
從而形成涵蓋所有成員全部關稅領土的“大區”,但各成員國仍保留各自的關稅結構,按照各自的標准對非成員國征收關稅。
此般協定式的自由貿易區(FTA),源于WTO有關“自由貿易區”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就有專門的解釋,該協定第24條第8款(b)規定:“自由貿易區應理解爲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關稅主體之間,就貿易自由化取消關稅和其他限制性貿易法規”。
其特點是由兩個或多個國家(地區)經濟體組成集團,集團成員相互之間實質上取消關稅和其它貿易和投資限制,但又各自獨立自主地保留著自己原有的對外貿易政策。
不言而喻,協定式的自由貿易區(FTA)政策空間極大,具體政策優惠幅度的確定,主要取決于協議簽約國之間所達成的基本共識,沒有什麽千篇一律的硬性規定。
一般而言,在尊重相關主權國家的法律前提下,都享有極大的各種自由,除降低或免除關稅、消除非關稅貿易壁壘和貨物自由進出外,還可以吸引外資設廠,發展出口加工企業,允許和鼓勵外資設立大的商業企業、金融機構等促進區內經濟綜合、全面地發展。
目前這種區域性的協定安排,不僅包括貨物貿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務貿易、投資、政府采購、知識産權保護、標准化等更多領域的相互承諾,因而是一個國家實施多雙邊合作戰略的重要手段。
而所謂國家自辟式的自由貿易區(簡稱FTZ),則與國家協定式的自由貿易區(簡稱FTA)有所不同。
它是由主權國家或地區爲了拓展自身與外界能量交換的端口,而自行在國境之內、關境以外所劃出特定的,准許外國商品豁免關稅自由進出區域的免稅區,依其設立性質是一種自發行爲,因而可稱之爲“自辟式自由貿易區(FTZ)”。
此般自辟式的自由貿易區(FTZ)源于WCO有關“自由區”的規定,根據1973年國際海關理事會簽訂的《京都公約》定義:“自由貿易區(FTZ)是 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進入這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關稅而言,通常視爲關境之外,並免于實施慣常的海關監管制度。”
而美國關稅委員會對自由貿易區(FTZ)所下的定義是“對用于再出口的商品在豁免關稅方面有別于一般關稅地區,是一個只要進口商品不流入國內市場可免課關稅的獨立封鎖地區。”
其特點是一個關境內的一小塊區域,是單個主權國家(地區)的行爲,因而一般需要進行圍網封閉隔離,且對境外入區貨物的關稅實施免稅或保稅,而不是降低關稅。
目前在許多國家境內單獨建立的自由貿易區乃至自由港,都屬于這種類型的模式。如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德國漢堡自由港,以及中國迄今爲止在國內所設立的多個自貿區(港)等。
對于國家自辟式的自由貿易區(FTZ),按其所承擔的業務性質,可區分爲商業自由區和工業自由區兩種類型。
前者不允許進口貨物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只能充當一種商品銷售集散地的功能;而後者允許免稅進口原料、原件和輔料,並指定加工作業區進行加工制造。
顯而易見,貿易性是自辟式的自由貿易區(FTZ)的顯著特點:
爲充分利用其位于或鄰近國際貿易地區通道的優勢發展轉口貿易,一般都規定只要是主權國家允許進出口的商品,均可以進入區內,並可免交關稅,也勿需辦理海關手續;
商品進區後,可儲存、拆散、分級、分類、重新包裝、重新標簽、與外國或國內商品混合和再出口等。除對這類商品進入所在國其它地區限制較嚴外,對進出自由區的活動不加特別限制。
迄今爲止,中國已同世界相關國家簽訂協定式自由貿易區(FTA)20個,涉及32個國家和地區。
其中,已簽署自貿協定12個,涉及20個國家和地區,分別是中國與東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蘭、智利、秘魯、哥斯達黎加、冰島和瑞士的自貿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的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EPA),以及大陸與台灣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正在談判的自貿協定9個,涉及23個國家,分別是中國與韓國、海灣合作委員會(GCC)、澳大利亞、斯裏蘭卡和挪威的自貿協定,以及中日韓自貿區、《區域全面經濟合作夥伴關系》(RCEP)協定談判和中國-東盟自貿協定(“10+1”)升級談判、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第二階段談判。
此外,還已完成了與印度的區域貿易安排(RTA)聯合研究;正與哥倫比亞等開展自貿區聯合可行性研究;還加入了《亞太貿易協定》。
而國家自辟式自由貿易區(港)(FTZ)設立方面,自2013年9日上海自貿試驗區批准建設以來,截止2019年9月底止,全國批准已設立自貿區(港)21個。
其中,海南自貿港是全球自辟式自貿區港(FTZ)中面積最大,擁有陸地面積陸地總面積3.54萬平方公裏,海域面積約200萬平方公裏。隨之封關運作,不遠的將來,將成爲世界矚目的旅遊、從事和居家的天堂。
(注:作者系自貿區(港)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垂直內容帶頭人,“三力”管理理論的創建者,中國十大商務策劃師,北京大學新跨越企業家研修工程負責人。 准備對自貿區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系統的深耕,無論全國任何特殊經濟功能區和相關企業,若有建設、發展、管理、改革和運營等問題,皆可聯系交流,有問必答,有求必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