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正在成爲支持生態産品價值實現的重要抓手。2021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形成生態産品價值實現的總體思路,並明確指出加大綠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創新運用綠色信貸、綠色資産證券化等金融産品爲生態産品經營與綠色産業發展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從作用機理來看,綠色金融在支持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時充分顯現了“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市場定價”三大功能。資源配置方面,綠色金融一方面依托逐步呈現的融資成本優勢,疊加其激勵措施,能彌補部分生態産品外部性所致的價值難以實現或價值不夠公允的問題;另一方面,借助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運作機理,協助厘清生態資源權屬劃分與價值評估及轉化,推動生態産品價值市場化機制的形成。風險管理方面,綠色金融既可在增強風險管理韌性的同時推動生態産品價值實現規範化改革,如基于綠色金融對環境、社會、治理風險的考量,倒逼生態産品的運營主體提升內部安全運營的能力;也可通過綠色保險等金融工具在損失補償、防災防損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例如近幾年部分鄉鎮政府積極聯合保險公司開發各類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引入高新技術對氣象災害進行實時監測,對物質産品類的生態産品風險提供保障。市場定價方面,由于生態産品交易機制的建立依托生態産品的排他性,因此生態産品需借助市場支付機制進行付費,而綠色金融的介入,不僅爲生態産品價值定價,也帶動了二級市場交易並激活流動性。同時,通過明確綠色金融的參與規則與要求,有助于形成對包括環境權益在內的生態産品的科學定價,如林業碳彙質押貸款等。
從當前市場實踐來看,綠色金融支持生態産品價值實現主要有三類做法。一是聚焦GEP(生態系統生産總值)價值,構建基于GEP價值轉化的綠色金融創新實踐。該類應用將生態系統服務與“貢獻”這一抽象概念具象化作爲抵質押物或還款來源。例如,浙江麗水市推出與生態産品價值核算挂鈎的“生態貸”,將生態系統總價值作爲質押物,生態産品預期收益爲還款來源,獲得貸款將用于當地生態保護、生態産業培育,從而保障預期收益實現形成閉環。二是聚焦自然資源産權,構建基于“自然資源權屬”的金融創新。該類創新主要通過將自然資源權屬變現,以林權、水權、采砂權等權益性資産作爲抵質押物進行貸款。例如,江西撫州市資溪通過收儲生態資源經營權進行抵質押融資,打包開展市場化經營,帶動當地文旅産業和公用品牌建設,打通生態資本融資渠道,實現資源到資産、資産到資本,最終到資金的轉化。三是聚焦生態産業融合化發展,該類目前在各地運用較爲普遍,不單獨區分生態産品爲原有産業帶來的溢價,以統一推進的模式提供金融支持。例如,河南淅川深入推進“生態立縣”,開展環境綜合治理與生態農文旅模式,通過創新生態農業、綠色工業、旅遊康養相結合,並運用財政補貼與普惠金融結合的力量,保障當地經濟發展、環境提升、民生福祉同步推進。
多措並舉強化綠色金融支持的薄弱環節
根據金融行業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的重要原則,在綠色金融支持生態産品價值實現的過程中,需要解決金融准入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問題、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與流動性問題、金融介入的合規性與靈活性問題。
一是要夯實生態産品的調查、統計、確權和評估機制,爲綠色金融提供合理性與可行性支持。生態産品的調查、統計、確權和評估即辨明有哪些生態産品、有多少生態産品以及生態産品是否具備價值屬性與轉化可能。只有被厘清權屬邊界的自然資源與生態空間,才能防止“外部性”導致的公地悲劇,金融的介入才能尋到源頭;更進一步的,對于實現自然資源與生態系統有價轉化、解決生態産品經營開發與保護補償、方便當地經濟與環境效益考核、直觀展現生態系統功能價值等均具備重要意義。夯實生態産品的調查、統計、確權和評估機制不僅是金融准入的基礎,也是生態産品價值實現工程的第一步。
二是要以有效市場與風險緩釋相融合,爲綠色金融提供安全性與流動性支持。有交易市場,才能體現真實價格,進而實現高效的資源引導與配置。當前,生態産品價值實現的市場缺失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氣候調節、災害減損、土地涵養、環境淨化爲代表的調節性服務。這類是基于其公共屬性而缺乏有效交易市場,除碳排放權、排汙權等環境權益在政府主導下形成市場外,大部分調節服務缺乏有效的交易市場。二是部分地區受限于經濟發展的基礎等外部條件,使得交易市場的成熟度受限。如東部地區的物質産品、文化服務的價格與中西部地區存在差異。對于前者,可進一步在尚處于市場失靈的領域探索政府主導的生態補償機制和環保稅、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等實施機制;對于後者,除政府主導外,也有賴于解決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困境。同時,在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尚不成熟的條件下,風險緩釋則爲金融機構參與提供有力引導。當前,多地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所涉主體爲小規模普惠主體,本身抵質押産品難以達到銀行風控要求,而生態資産項目自帶外部性及回報長期性,貸後管理困難,時間跨度大,自然災害的發生可能嚴重影響抵押物實際價值,與金融安全性要求不完全匹配。故引入包括政府風險資金池、強化銀保合作、落實擔保等風險緩釋機制對于激發市場主體動力、滿足金融風控需求、提升金融交易安全有重要意義。
三是要有法律約束與科技賦能,爲綠色金融提供合規性與靈活性支持。當前,生態産品價值實現尚處于初期建設階段,無論在政府工作推進還是學術研究方面基本圍繞生態産品價值核算,鮮少關注該領域法律法規與考核引導機制規範,易滋生風險投機因素。由于生態産品供給主體、權責的法律體系較爲複雜,尤其還受到曆史遺留問題影響,導致生態産品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與付費機制存在不確定性,如圍繞土地經營權的金融創新仍有局限性,在抵押物處置方面增大金融風險,由此合規性的約束對于金融介入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關于生態産品價值的變化監測難度也較高,如調節服務有關的生態産品不僅存在價值的監測難,還存在效益的區域外溢性。此外,由于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涉及林業、農業、自然資源等相關的多個管理部門,使得生態産品價值的信息獲取存在壁壘。在此背景下,利用金融科技對生態環境進行監測,從而提升金融標的處置與管理的靈活性。例如,采用衛星實時監測、無人機遙感巡檢、大數據融合共享平台等推動對生態資産的災害預警、精准識別、確權溯源,爲生態産品價值信息及其變動的獲取、交易進展的跟進提供支撐,同時也有利于提高金融標的物處置的靈活性。
創新EOD模式推動城市中的生態産品價值實現
目前,我國在鄉村域內開展的生態産品價值實現較爲多元,但城市範圍內的探索仍較爲匮乏。隨著綠色金融的深入發展與“雙碳”目標的現實需要,生態産品價值實現的理念也將逐步由鄉村拓展到城市,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簡稱EOD模式)則蘊含著這一理念。根據2020年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等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薦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試點項目的通知》,EOD模式是指以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爲基礎,以特色産業運營爲支撐,以區域綜合開發爲載體,采取産業鏈延伸、聯合經營、組合開發等方式,推動公益性較強、收益性差的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與收益較好的關聯産業有效融合,統籌推進,一體化實施,將生態環境治理帶來的經濟價值內部化,是一種創新性的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自2018年生態環境部首次提出探索EOD模式以來,包括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在內的多部委陸續發布政策鼓勵開展EOD模式培育環保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試點實踐,並以PPP、ABO或生態片區開發項目吸引社會資本與國家獎補結合等方式解決項目融資不足的問題。
深入探究國內外EOD模式的應用實踐,可以發現從生態産品價值實現來看,EOD模式的應用並不局限于環境層面的治理改善,也是發現生態外溢價值的有效機制。在EOD模式下,政府需發揮頂層設計、資源協調的“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以新加坡爲例,在建設初期管理當局提出“自然中的城市”理念,將城市與自然融合,以期削減城市化對氣候變化、生態破壞的負面影響。一方面,新加坡持續修複自然生態系統,建設自然保護區、城市公園等保障城市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平衡;另一方面,完善城市交通網絡與自然、文化、曆史相串聯,並打造生態雨洪系統、汙水及固廢處理系統,彈性吸納、利用水資源。在建設與治理過程中,新加坡充分運用財政補貼與資本引入相結合的模式。財政端,圍繞水價、電費等生産要素幹預定價,引導價格階梯制與責任制落實。同時發布水資源保護稅等稅種限制資源消耗、控制環境汙染,並出台補貼政策支持高效節能環保設備購買。金融端,推進資源環境市場化改革,針對環境基礎設施、環境服務與能源産業推行私有化計劃等。從新加坡的開發實踐來看,生態産品價值實現的過程離不開基于生態效益外溢的特點而需要的政府統籌安排,推動生態效益的形成與保護,並在生態效益向産業開發轉化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推動建立整合生態、産業、社會爲一體的生態效益價值綜合實現的市場化機制。通過將開發與保護充分協調,在帶動周邊土地、自然資本增值與産業發展的同時,也基于“軟實力”的提升推動了地方公共治理環境的改善,構建起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生態涵養的協調轉換。
(王遙、任玉潔、萬秋旭,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