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新加坡知識産權局(IPOS)宣布意大利巧克力商費列羅(Ferrero)爲其著名的巧克力費列羅.羅徹(Ferrero Rocher)注冊的3D商標“最終未能通過審核,因爲擬申請商標不具備顯著性”,因此駁回其申請。
費列羅曾在2013年申請注冊該商標,該商標包括一個帶有金色包裝的巧克力球,裝在一個棕色帶有褶皺的紙杯中,金球的頂部還帶有一個空白的白色貼紙。
但是,IPOS在上周晚些時候作出的一項裁決中總結稱,“該標志的辨識度和關聯性仍然還不夠”,並且援引了新加坡上訴法院在雀巢公司訴佩特拉食品公司案(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v Petra Foods)中的裁決。
在該案件中,雀巢公司認爲,佩特拉食品公司的Take-It産品侵犯其奇巧巧克力棒的2指和4指形狀,涉嫌侵權的産品是2指和4指形狀巧克力威化棒。
2017年11月,新加坡上訴法院駁回了雀巢的訴訟,並裁定商標的顯著性不僅是任意的獨特性,例如“不尋常、新穎或視覺上獨特”的形狀,而且商標的外觀必須傳達出來源信息。
在費列羅案中,IPOS稱,費列羅還無法確定消費者在沒有商標名稱“費列羅.羅徹”的情況下,完全依靠其申請商標就能夠區分商品的來源。
IPOS稱,盡管費列羅.羅徹巧克力在新加坡的“銷售範圍非常之廣”,但其中絕大多數銷售産品都是裝在標有“Ferrero Rocher”文字商標的包裝盒裏,每顆獨立包裝的巧克力球包裝上也有“Ferrero Rocher”字樣。
費列羅還進行了一項調查,在新加坡的24個地方詢問了大約400個人,在出示所申請商標的圖片時詢問他們“您是否知道此産品”,有360人回答“是”。
IPOS稱:“答複不太可能是一字不差記錄下來的,因爲似乎不存在受訪者說不清、誤解或弄錯費列羅或費列羅.羅徹的名字的情況,費列羅公司也沒有提供給采訪者的任何指示。”
知識産權評審官認爲,調查結果未能表明費列羅所申請的商標去除文字標志後也能指明商品的來源。
盡管收到肯定的答複,但這種普通的形狀和顔色顯然不能單獨作爲巧克力等産品貿易來源的標志,因此,即使不是不可能,這種標志也很難注冊爲商標。
評審官接著補充稱,所有特征都沒有增加商標整體的顯著性,因爲普通消費者只會將它們視爲功能或裝飾性元素。
在駁回該商標注冊時,IPOS表示,帶有顯著文字商標的産品經過廣泛推廣、宣傳和銷售不能保證産品包裝能自動注冊爲商標。
IPOS總結稱:“如果允許這種標志通過審核,那麽這種商標申請就會嚇跑那些合法地將包裝的一個或多個主要成分(金球形狀、紙杯或白色橢圓形貼紙)用于自己的巧克力産品的其他貿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