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海事局安檢員在對某外國籍散貨船開展港口國監督檢查(PSC)時發現,該船輪機長已經在船工作超過14個月,且輪機長現持有的海員就業協議(SEA)已過期2個月有余。爲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與船員的合法利益,PSCO依法對該輪采取滯留措施。
案例追溯
檢查發現,該船輪機長自2020年2月19日登輪工作,第一份就業協議有效期爲4個月,到2020年6月19日到期。第一份就業協議到期後,船方並未安排換班,而是在4天後的2020年6月23日與輪機長簽署了第二份延期2個月的就業協議,並在2020年的7月27日再次簽署第三份延期3個月的就業協議,協議到期日爲2020年10月27日。第三份合同到期後,船方仍未安排輪機長休假,在2021年12月1日與輪機長簽署了第四份延期2個月的海員就業協議,協議期至2021年2月1日。至此,輪機長在船共簽署了四份海員就業協議,在船總服務時間超過14個月。
表1 輪機長在船簽署的四份就業協議日期
從表1還可以看出,輪機長在船服務期間至少在三個時間段內,船方未能提供有效的海員就業協議,分別是2020年6月20日-6月22日,2020年10月28日-11月30日,2021年2月2日-5月7日(檢查日期);船方嚴重違反海事勞工公約相關要求,未能及時與輪機長簽署海員就業協議,致使海員的勞動保障權益受到侵害。
爲排除疫情導致的換班困難原因,安檢員在查看了該船最近挂靠的10個港口列表時發現,該輪靠泊的法國、巴西、新加坡、新西蘭等多個海員換班便利港口,對海員換班並沒有特別限制;在輪機長第三份和第四份就業協議服務期間,該輪曾安排其他船員在法國和巴西等地進行船員更換,船方以無法安排換班爲借口,多次侵害輪機長的權益,肆意延長其在船服務時間,尤其是在輪機長在船服務超過12個月的MLC規定的最長服務期限後,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計劃來幫助輪機長踏上返鄉之路。
表2 船舶最近挂靠10個港口列表
安檢員開具缺陷予以滯留,並通知船旗國和認可組織,要求船舶及其相關責任方根據相關要求確認上述缺陷的糾正計劃。
缺陷整改
該輪滯留後,船公司隨後向船旗國和PSCO提供了第五份就業協議,簽署日期爲2021年2月1日,有效期4個月,安檢員經調查後發現該份就業協議系僞造。並且通過在船的檢查視頻回放確認:船長和輪機長均確認輪機長在船期間簽署過的是前述4份海員就業協議。船長在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後,同輪機長于2021年5月7日補簽了一份新的就業協議,有效期4個月,並與船公司取得聯系,安排輪機長的換班計劃;確認輪機長將于2021年5月10號在船舶抵達下一港口韓國仁川港後進行換班,並提供了交接班輪機長的機票與住宿訂單予以佐證,該情況同時經船旗國簽署意見同意並通過郵件確認。考慮到當前COVID-19疫情的特殊情況,以及船方確定的換班計劃,給予該輪解除滯留,同意該輪離港,前往下一港口實施輪機長換班工作。
船舶離港後,該輪管理公司認爲安檢員對該輪的滯留決定不合理,向港口國主管機構提起申訴,請求將缺陷代碼30(滯留)修改爲17(開航前糾正)。
對此,港口國主管機構的意見和回複如下:
1、東京備忘錄關于COVID-19情況下船員相關問題和COVID-19/MLC 2006/12的臨時指南指出,盡管部分國家當局在某些情況下仍認爲有必要對港口實施局部封鎖。但就MLC問題,特別是船上服務逾期問題而言,東京備忘錄將致力于更嚴格地遵守MLC 2006公約的基本要求。然而船旗國的豁免文件明顯違背了2006 MLC公約的相關規定,港口國主管機關不予認可。
2、在檢查中已經確認輪機長自2021年2月2日起未持有有效的海員就業協議,並在檢查現場與RO驗船師進行了核實、確認;船東和船長在安檢員發現問題後匆忙尋求船旗國主管機關的保護,卻長期忽視輪機長享有平等取得海員就業協議,獲得勞動保障和遣返的權利。
3、安檢員開具缺陷後,船東和船方沒有積極制定輪機長的更換計劃來糾正缺陷,反而提供僞造就業協議給船旗國和港口國主管機關,企圖以欺騙的方式逃避處罰,存在嚴重的不誠信行爲。
最終該管理公司和船旗國認可該輪滯留的決定。
思考與建議
港口國監督檢查,開出滯留缺陷,說明船舶存在嚴重影響船舶安全的重大缺陷,船方與船東應該意識到嚴重性,積極糾正缺陷,使船舶滿足適航性,從而保障自身的生命財産安全,而不是想盡辦法來逃避處罰,致使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嚴重威脅海上人命財産安全。由于COVID-19疫情全球大流行,給船員換班帶來諸多實際困難,致使船員超期服務成爲常態;但是嚴重超期服務的船員,無論其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已經無法滿足船上工作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海事管理機構應聯合有關部門一起對船員的權益予以充分的保護,敦促並提醒各國主管機關與廣大船東認識問題的嚴重性,爲海員的正常換班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