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7日,美國信息技術與創新基金會(ITIF)貿易政策部副主任奈傑爾·科裏(Nigel Cory)倡導加強對跨境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壁壘進行更爲准確的評估,只有這樣才能爲構建開放型數字經濟社會制定更爲適當的政策。通過對三份調查研究報告(分別由日本經濟産業研究所(RIETI)、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和美洲開發銀行(IDB)發布)的分析和評論,傑爾·科裏提出,如果國家決策層無法評估數字貿易壁壘,就無法有效管理和解決該問題,因此如果國家重視具有競爭性的開放數字經濟,就應該通過調查研究的方式改進對跨境數據流動的定量分析。
一、前言
15年前世界上幾乎不存在數字貿易流動,但現在它正在全球商業和貿易中發揮著核心作用。但是很少有人能夠較好地評估數據流動的範圍和價值以及政府限制措施對它的影響。但日本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他們針對中國《網絡安全法》(CSL)和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影響進行了一項調查研究。經合組織(OECD)和美洲開發銀行(IDB)也進行了類似有價值的調查,研究了解跨境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壁壘産生的影響。
本文對這些調查研究進行了分析,以便爲關鍵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決策層提供參考,使他們能夠擴大調查,更好地確認、測量和分析跨境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以及所面臨的障礙。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爲只有這樣,被評估和調查的問題才更有可能得到管理和解決。那些重視具有競爭性的開放全球數字經濟環境的國家需要在國內並且與志趣相投的區域或全球合作夥伴(例如IDB和OECD)在更多領域進行合作,填補各方在這一領域的信息空白,以便更好地爲WTO和其他國家的國內政策討論和貿易談判提供參考信息。
二、使用調查研究更好地了解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
除非政府設置障礙,否則數據可以自由地實現跨境流動。數據流動的重要性在于它們可以刺激經濟和生産力的增長。瑞典貿易委員會在其報告《無轉移,不生産:跨境數據轉移、全球價值鏈及商品生産報告》中也明確指出,數據流動對于所有行業(不僅是技術行業)的貿易活動來說都至關重要。盡管數據流動的作用不斷擴大,但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提高數據傳輸的難度和成本,甚至將其列爲非法行爲。
但是各國對于這些限制措施的程度和影響力的了解仍然存在巨大差異。計量經濟學建模是最常用的研究工具,它能夠在宏觀層面評估限制措施對經濟的影響。此外,決策層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可以更廣泛地采用公司層面的訪談和調查這樣的微觀層面研究方式,作爲正式研究模型的補充,同時填補有關具體影響的知識空白。
調查研究的作用在于,它使公司能夠在不披露敏感商業信息的情況下量化數據流動的水平和價值。調查結果顯示了不同公司使用和轉移數據創造價值的詳細信息,同時它們提供的主觀性評估可以幫助決策者了解數據轉移限制造成的危害。調查結果還有助于校准計量經濟學模型所依據的基礎評估,例如企業數據強度和數據流動限制的相對應措施(即關稅或稅率等措施)。
這些調查研究正值全球數字經濟的重要時刻。超過70個國家和地區正在WTO(以及其他雙邊和區域貿易談判中)就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的可能新規則進行談判。這些調查的初步結果表明,正是由于數據流動在數字貿易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才需要制定規則進行保護。如果各國確實致力于更新全球貿易系統,並使之與現代商業相關聯,就需要針對數據流動制定嚴格規則。此外,隨著全球經濟數字化進程的加快,決策層和其他利益相關方都應該在這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更好地捕捉、評估和分析跨境數據流動、數字貿易和電子商務日益增長的作用和價值,以及各種障礙對它們産生的影響。
1. 日本: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和中國《網絡安全法》對企業的影響調查
在《法規對跨境數據流動的影響:日本企業調查數據》報告中,日本經濟産業研究所(RIETI)的富浦榮一(Eiichi Tomiura)和伊藤萬裏(Banri Ito)以及日本一橋大學的姜平京研究了兩項新的主要數據管理法規對大批日本企業的影響並取得了有價值的新成果,這兩項法規分別是2016年頒布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中國2018年頒布的《網絡安全法》(CSL)。關于CSL,研究中還涉及到了其他國家受到類似限制影響的公司,如越南、印度和俄羅斯公司。研究報告也討論了信息技術和創新基金會(ITIF)長期以來的觀點:這些限制性數據相關法規限制了企業使用和傳輸數據的能力,從而對企業産生了負面影響。
這項調查(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間進行)涵蓋了4000家大中型企業,規模遠超其他調查研究。作爲年度統計的一部分,向日本經濟産業省定期調查的2萬家公司發放了調查問卷。調查沒有針對小型企業,因爲這些企業的目標客戶主要來自國內。雖然調查主要集中在制造商,但這些企業所代表的行業範圍極廣,包括批發和與信息相關服務行業,這也反映出數據和數據流動對技術和其他所有領域來說同樣重要。對于使用雲計算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現代制造業來說,情況尤其如此。在信息相關服務領域,軟件公司(391)、信息處理服務公司(392)、互聯網服務提供商(401)、學術研究與開發機構(710);和工程(728)下屬部門公司都在研究範圍之內。這項研究試圖通過了解企業對數據密集型技術(如物聯網技術)的使用,來間接衡量企業的數據密集程度和對跨境數據流動的依賴程度。關于法規造成的障礙問題,調查僅詢問了上述法規是否對企業實施國際數據傳輸的能力産生了影響,或者企業自身也不了解是否受到影響,隨後根據不同反饋提出後續問題。雖然有關限制措施和成本的具體問題十分重要,但調查中並沒有提出這類問題,因爲需要采集信息的定量問題往往會遇到拒絕回答或者沒有回答的情況。
GDPR是調查的重點,因爲它的核心是對歐盟公民個人數據轉移的地域性限制。歐盟委員需要對各國進行“充分性決定”評估,根據要求,歐盟委員會要證明各國提供了與歐盟內部水平相當的數據保護。例如,美國和歐盟之間的數據流動受《歐盟-美國隱私保護框架》保護。除了充分性決定之外,企業還依賴某些法律條款來管理歐盟的個人數據傳輸,例如具有約束力的公司規定和標准合同條款。歐盟充分性評估的程序尚不明確。到目前爲止,它包括12個主要爲前英國殖民地的國家,例如法羅群島、根西島和馬恩島。充分性評估的時間框架也不明確,2009年摩洛哥就要求進行充分性決定評估,但到目前仍是等待狀態。
這些內容都指向一個結論:歐盟沒有集中精力要求所有在歐盟開展業務的企業無論在何處存儲數據都要對他們管理數據的方式負責,而是用自上而下逐一決定的方式推動其他國家協調隱私保護措施,這種方式從長遠來看是站不住腳的。歐盟所采取的方式有一個明顯的疏漏,那就是在審查中歐間數據流動時沒有使用與審查歐美間數據流動相同的標准。這種做法令人驚訝,因爲似乎沒有任何法律能夠限制中國政府訪問數據。
與此同時,中國的《網絡安全法》(CSL)爲中國政府提供了廣泛而模糊的框架,能夠幹預和限制支撐廣泛經貿活動的數據流動。經濟學家將這套法律稱爲“技術民族主義的特洛伊木馬”。目前中國仍在制定各種實施條例,例如個人數據的跨境傳輸和加大執法力度,因此還不清楚該法律的影響力。但CSL及其相關政策表明,中國希望將數據存儲變爲默認設置,而將數據傳輸設定爲例外情況。這明顯地表現爲“在法律上要求對某些類型的數據進行數據本地化處理”,同時又隱蔽地表現在“使數據傳輸過程變得不確定、困難且成本高”。CSL需要大量被視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網絡運營商”的公司(雖然目前尚未做出明確定義,但這些詞可能涵蓋一系列商業部門)來存儲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也未有明確定義,但也可能涵蓋廣泛的商業部門)。無論數據存儲在何處,都應該對數據的隱私保護、網絡安全或其他問題負責。但中國的做法反映出他們並不接受這一觀點。相反,中國認爲數據管理應取決于數據存儲的位置以及政府對數據的訪問和控制。
日本這項調查研究的第一個主要發現就是有5%的公司(約200家)報告稱其跨境數據傳輸受到了GDPR的影響,而8%的公司(約320家)受到CSL的影響。2019年1月23日,歐盟宣布日本通過“充分性決定”評估,所以日本和歐盟之間的歐盟個人數據流動應該不是問題,但調查發現,只有11%的公司定期將個人和非個人數據傳輸到國外。考慮到受影響的可能是全球最具創新性的數字密集型企業,因此調查結果所呈現出的影響力也相對較大。如果受這些數據管理法規影響的都是經濟體中規模最大,最具全球競爭力的公司,那麽這些法規對經濟生産力和創新産生的影響可能會更大。此外作者認爲,由于大約20%的受訪者表示他們並不了解上述法規,那麽這些企業可能也不了解相關法律對其業務産生的不利影響(像中國的CSL屬于相對較新的法規,因爲其實施規則仍在起草、頒布和執行過程中),所以實際上這些法規的影響可能更大。此外,如果受訪者也包括日本在歐盟或中國的子公司,而不僅僅是日本總公司,那麽實際的數字和影響可能還會更大。
但總體數字掩蓋了不同部門所受影響的巨大差異。就GDPR而言, 22%的信息通信技術(ICT)制造商,20%的互聯網服務公司,12.8%的商用機械制造商以及10%的化工制造商都表示“至少有一定影響”。而受CSL影響的部門遠比GDPR範圍更廣,數量更多:26.7%的互聯網服務公司,21%的科研和專業技術服務公司,20.5%的商用機械制造商,17%的ICT制造商,15%的化工、紡織和服裝制造商和12%的專業服務公司都表示至少受到一定影響。
這次調查還對數據流動的本質進行了一些研究。在定期傳輸數據的公司中,有一半以上參與公司內部數據傳輸,這凸顯了數據流動在跨國公司子公司與分支機構之間的關鍵作用。本次調查的重點是制造商和B2B的運營情況,事實上在企業的定期數據傳輸中只有不到1%直接與消費者有關。
爲了衡量原始數據收集和分析的主動性,本次調查詢問了受訪者在國內(8%)和海外(2%)采用物聯網技術的情況。同樣,爲了了解企業采用新技術的主動性如何,調查詢問了企業使用特定技術的情況。超過80%的公司擁有網站,68%的公司擁有互聯網寬帶,69%的公司擁有企業內部網絡,73%的公司擁有企業資源規劃軟件,40%的公司使用雲計算技術,20%的公司使用社交媒體和客戶關系管理軟件,只有7%的公司使用了3D打印技術,而只有1%的公司使用了區塊鏈技術。
這項研究通過上述調查反饋對GDPR和CSL的影響進行了間接評估(交叉分析)。結果表明,雖然受影響的公司數量表面上似乎很少,但對于積極從事數據收集和分析的公司來說,實際影響要大得多。對于表示受到“一定影響”的公司,調查詢問了他們的應對措施。這些公司中有40%以上爲應對GDPR而加強了內部數據管理。此外,當被問及應對中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網絡安全法律的具體措施時,有21%的公司表示已經加強了安全措施(例如使用防火牆,日志記錄和加密手段),18%的公司使用安全策略、手冊、審計和培訓措施,還有7%的公司增加了新員工和IT服務的支出。
在評估法律影響的公司反應方面,最有意思的是GDPR成爲了事實上的數據本地化指標,因爲接受調查的公司中有30%將其數據存儲位置轉移到了歐盟內部,而且這也是在日本通過“充分性決定”評估的情況下。不過這並不完全是令人驚訝的結果,因爲巨額罰款和GDPR執行的不確定性都迫使企業在管理數據方面特別謹慎行事。更廣泛地說,這表明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成本超出合規性相關的直接財務成本。此外,爲應對GDPR,一些公司(0.5%)關閉、轉換或削減其歐盟業務,這也只是自GDPR生效以來出現的衆多影響之一。
對于中國的CSL和其他制定了類似限制的國家(印度、印度尼西亞和俄羅斯)而言,企業受到的影響各不相同。在中國,有近5%的公司變更、縮減甚至停止業務,遠高于目前受GDPR影響的公司比例。同時,大約有28%的公司由于這些法規而改變了數據存儲和處理方式,而另有8.7%的公司將此類服務外包給中國本地供應商,這可能是中國政府在起草CSL時就已經想到的一點。還有56%的公司表示考慮到中國和其他國家在實施網絡安全法規方面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尚未考慮具體的應對措施。
2. 經合組織:數字貿易、跨境數據流動和市場開放性調查
經合組織(OECD)是爲數不多的利用專業知識開展研究和政策分析的國際機構之一,他們對跨境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進行了詳細且有益的分析和研究。其中的關鍵部分是對公司進行的兩次跨境數據在線調查。
在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間,經合組織首次進行了“貿易與跨境數據流動”在線調查,共收到總部設在48個國家,代表21個部門的公司的259份調查問卷(其中許多都來自歐盟、日本和美國)。雖然樣本量小和地域的多樣性(以及本次調查和其他調查都會涉及的其他偏見)都意味著研究只能做出有限的統計推斷,但這項調查仍然爲決策層提供了更多有用的結論,也爲將來的工作奠定了基礎。此類調查工作的難點在于,調查的定性部分並不全面,因爲許多公司要麽沒有回答某些問題,要麽無法提供所需信息。
幾乎所有公司都認爲隱私保護是取得消費者信任的關鍵因素,但78%的公司對新出台的數據相關法規表示擔憂。這表明盡管公司在保護消費者隱私方面有著共同的利益,但目前出現的解決這一問題的措施卻備受質疑。有一半的公司(來自ICT、金融或是制造業)都十分關心這一問題,因爲個人數據在他們所處理的數據中占有極大比例。
這項調查得出的最令人關注的結論之一,是公司十分關注將個人數據與非個人數據相區分開的成本和複雜性。大多數公司表示分離數據的成本極高,這在各經濟部門基本一致,這一發現對數字經濟有著廣泛的影響。它意味著如果一個公司無法分離個人和非個人數據,那麽針對個人數據或個人身份數據跨境傳輸的限制措施,實際上可能會影響所有類型的數據。這與一些支持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觀點相反,他們認爲數據隱私保護措施只會影響非常少而且特定的數據類別。
這一發現十分重要,因爲對個人數據的限制越來越多,而且歐盟在區域內、區域間以及與世界其他地區之間使用不同的框架來約束個人和非個人數據傳輸。2019年中歐盟頒布了一項框架措施,允許歐盟範圍內非個人數據的自由流動。歐盟著重提到了德勤事務所(Deloitte,會計師事務所)的一項研究,該研究估計,到2020年消除數據流動的內部障礙所産生的額外經濟增長將占到國內生産總值(GDP)的4%。然而,歐盟未能根據這些理由消除自身與世界其他地區之間的數據流動障礙。
在“數字貿易與市場開放性”方面,OECD進行了另一份線上調查,(2017年12月與2018年1月間進行),調查問卷是通過個人聯系和OECD工商咨詢委員會分發出去的。雖然這項調查的規模不大,代表性不夠強,但具有足夠方差,能夠得出一些有用的初步結論。這項調查收到了來自18個國家的77家公司的回複,其中55%的公司屬于微型企業(少于10名員工),24%屬于中小型企業(10至250名員工),21%屬于大型企業(超過250名員工)。其中大多數公司位于美國(43個),其次是歐盟(6個)和俄羅斯(6個),其余企業分別來自泰國、土耳其、約旦、新加坡和沙特阿拉伯。這些企業大部分從事零售業(34家)和服務行業(31家)。
這項調查涵蓋了企業的數字化程度以及對數字貿易壁壘的看法。其中信息流障礙是首要問題,其次是貿易便利化、消費者保護、付款問題和數字身份認證。OECD指出,雖然樣本量較小導致很難就上述問題得出明確的觀察結論,但結果能夠凸顯出從事數字貿易的企業所關注的關鍵問題。此外,調查涵蓋了從商品到服務再到數字連接的所有要素,這也證明新的市場開放方式需要考慮這些數字問題(否則就會限制或關閉市場准入)。
3. 美洲開發銀行: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壁壘調查
美洲開發銀行(IDB)一直在使用調查研究來評估影響跨境數字貿易和電子商務的問題,加大對數字經濟問題的研究、分析和政策宣傳,這一點值得稱贊。凱蒂·索米南(Kati Suominen)在數字經濟調查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17年他發表一份題爲《加速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的數字貿易》的報告,探討了拉丁美洲公司在運營和貿易活動中使用互聯網的狀況。報告調查了IDB Connect Americas數據庫中近300家拉丁美洲公司,還將依靠互聯網銷售和采購商品及服務的公司的案例研究加入報告當中。雖然數據集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確實針對一個相對未開發的研究領域得出了一些結論,同時對跨境數字流動的研究也能夠捕捉到傳統方法無法發現的市場監管效應。
這項調查涵蓋了收入低于5億美元的公司,涉及制造業、商業和ICT等行業。幾乎所有受訪公司(94%)都在使用互聯網(這點不足爲奇,因爲調查是通過數字平台進行的);84%的公司將互聯網用于廣告目的;80%用于自身市場研究;還有75%通過互聯網交付産品。從樣本中不難發現,跨境銷售對大多數公司來說都非常重要,60%的公司在網上進行海外采購,而50%的公司進行線上跨境銷售。
這項研究就包括邊境貿易挑戰和數據本地化政策在內的11個不同的貿易壁壘進行提問。研究結果發現,45%的公司認爲數據本地化是跨境業務中等、重要的或非常大的障礙。但是,數據本地化在總體重要性方面排在其他問題之後,這些問題包括市場准入問題、物流不暢、海關問題以及責任不確定和付款規則問題。對教育行業(57%)和商業服務(37%)領域的公司來說,數據本地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障礙。總之,研究建議決策層避免數據本地化,因爲數據的自由流動對于企業競爭力和客戶服務來說至關重要。
美洲開發銀行的數據和政策研究受到了好評,因爲拉丁美洲的各個國家,特別是太平洋聯盟國家(哥倫比亞,智利,墨西哥和秘魯)正在相互討論數字貿易議程。美國信息技術和創新基金會(ITIF)在其報告《爲拉丁美洲制定開放和創新的數字貿易議程》中也討論了上述調查中強調的一些政策性問題。
三、建議:多做調查研究有助于制定更好的政策
目前關于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的規模和壁壘,幾乎沒有經驗結論或國際對比統計信息。彭博社的文章《“堡壘之夜”的皮膚是未來全球貿易的關鍵》也說明了這一點(堡壘之夜是一款遊戲),它顯示出遊戲內的購買活動是數字貿易日益增長的例證,但卻並未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注意和計算。到目前爲止OECD的研究是填補這項空白的最超前的工作。盡管存在與跨境數據流動相關的合法政策問題(例如執法過程涉及存儲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中的數據導致的法律程序效率低下),但大多數措施的基礎,都是對數據流動實際影響數據保護、管理和使用方式的誤導和錯誤理解,缺乏對其貿易抑制作用的恰當分析。
經合組織指出,調查是一種有用的工具,但也有其自身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由于分配和自我選擇渠道而産生的偏見。經合組織強調,在調查數量較多的公司時,爲了獲取更具代表性的樣本就需要注重資源和合作。但這些都是可以通過正確的組織、支持和合作來解決的問題。資源方面,應該由調查專家來設計具有平衡問題的調查問卷,問題需要反映出對數字經濟、數字技術和相關政策的詳細理解,複雜性(不提問過多非核心問題)以及簡單性(不會把問題變得過于複雜),才能盡可能地多從受訪公司處獲得有見地的反饋。這可能需要具有數字政策專業知識的中央機構相互合作(例如經合組織和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促進全球、區域和國家間商會、貿易協會、技術孵化器以及其他服務和制造業團體的合作。
這種做法的潛在價值非常明顯,有關可以制定哪些政策以及哪些領域可以進行更深入分析的初步信息方面,先前進行的詳細調查發揮了作用。這些調查估測了相關政策的影響程度和類型,補充了未來的計量經濟學建模,而且如果調查規模足夠大,還可以作爲部分數據用于建模。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這些調查捕捉到的市場情緒反映出,政策的不確定性將導致企業成本遠遠超過直接財務成本。
例如,日本的調查研究得出的結果是應當與官方統計數據建立直接聯系,以便日本分析人士能夠探索企業的基本屬性是否以及如何與企業對跨境數據傳輸法規的反應相關。沒有這項額外的工作,決策層和研究人員就無法討論一個企業的特征(例如規模、生産力或研發強度)如何影響其對數據和數據傳輸的使用。而且考慮到企業收集和使用數據的性質不同,他們也無法知曉針對一種數據類型(例如個人數據)的措施如何在更廣的範圍內産生影響。除此之外,日本研究人員也在開展其他研究,將調查結果與官方統計數據中的企業數據聯系起來。公司訪談對于構建現代企業使用和傳輸數據的過程和細節非常有價值。ITIF針對數據流動、數字化和制造業壁壘的影響進行的公司訪談極具價值,但也揭示出找到願意詳細說明此類政策影響的企業有多麽困難。想要讓企業談論數字限制最嚴苛的國家(中國)更是難上加難,他們也不願意被透露姓名,因爲非常害怕遭到報複。
如果政策制定者有意改善對數據流動和數字經濟活動的理解和評估,那麽在現有研究基礎上進行研究,就會向正確的方向邁出一大步。經合組織“數字貿易和市場開放性”調查問卷位于附件4.32中的第52頁,其他例子來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包括他們在2018年作爲B2B/B2C全球數字貿易調查的一部分對美國企業進行的調查研究。作爲對美國和全球經濟體數字貿易調查的一部分,USITC還在2014年對美國公司進行了調查(第253至272頁)。這項調查研究了通過互聯網開展國際業務所面臨的障礙,以及公司對這些數據和互聯網的使用。美國之外的決策者們要注意的一個不同之處在于,USITC可以根據美國法律強迫公司對他們的調查做出回複。
政策制定者們應密切關注對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壁壘的識別和評估。ITIF長期跟蹤並分析了對數據流動的限制,尤其是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研究了“障礙是什麽,成本是多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已經開始在《年度國家貿易評估報告中》確定主要的數字貿易壁壘,其他國家也可以這樣做。OECD的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開始于2019年初)也朝著正確的方向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它的局限性在于僅涵蓋了44個國家,並且沒有詳細的違規政策清單。貿易限制指數將得益于針對某些限制措施的影響差異而進行的詳細案例研究。經合組織完全有能力在這項工作的基礎上再接再厲,因爲這項工作正好對應了經合組織在服務貿易這樣更廣泛的經濟問題上的專業知識。經合組織的所有後續工作可能都需要合作,才能確保工作的範圍覆蓋更多國家,獲得更具有代表性的樣本規模,而且無論是從歐盟對數據治理、數字貿易和數據流動的政治敏感性角度,還是從促使中國、越南和俄國實施數據限制措施的社會和政治利益角度,經合組織的所有分析都是真正客觀的。
但與此同時,世界銀行在評估其綜合貿易解決方案數據庫中的數字“非關稅”壁壘(並未具體說明其含義,例如數據本地化)和理解數字發展和貿易數字壁壘方面都遠遠落後。這種理解上的短板經常誤導他們提出的支持數字發展的政策建議(包括具體政策和整體數字戰略需求)。世界銀行並沒有做過通常應用于經濟、貿易和發展政策其他領域的成本效益分析和貿易影響分析。像經合組織的服務貿易限制評估那樣針對特定國家和政策進行評估將是很有價值的。雖然世界銀行最近有關南亞電子商務整合的報告一開始就指出,將回避數據本地化問題(這樣的政策正在該地區蔓延),但隨後又主張消除數據本地化要求(僅針對區域內數據流動,而不是針對區域與世界其他地區之間的數據流動)。世界銀行傾向于將促進出口(和進口替代)作爲發展的主要機制(而不是提高整個經濟生産率),這樣一來,就有人擔心這種趨勢在以保護主義爲基礎的“數字工業戰略”中被用在數字經濟上面。
各個國家、行業協會以及區域和多邊組織需要開始利用調查研究來填補當前在理解和評估貿易限制措施影響方面的空白,否則這種空白將變成真空地帶,導致或在無意中助長更多數據流動障礙的出現。此前美國對企業IT和數字活動及投資(包括跨境數據流動)的調查研究相對消極且實力不足,因此未來美國的關鍵一步是國會大幅增加美國人口普查局的預算,以便增加調查研究。而對其他國家的統計機構來說這樣做的話也可能會從中受益。
在國內層面,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在考慮制定自己的數據管理框架,同時各國也在WTO共同努力,將制定全球數據管理框架作爲數字貿易談判的一部分,因此開展調查研究仍是關鍵問題。那些采取更加先進的方法來處理數字貿易和經濟問題的國家,需要努力改變方式,獲取和分析數字經濟、貿易活動以及面臨的主要障礙,並將其作爲全面數字貿易和經濟戰略的一部分。無論一個國家處在何種發展階段或擁有何種數字政策,貿易和經濟活動日益數字化所帶來的更好的數據都將使它從中受益。
轉自丨WTO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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