蔔永堅/主講 王家耀/整理
海洋貿易牽涉大船、大資本,也牽涉小船、小人物。道光十五年,一艘英國商船在廣東陽江附近海面遇劫,清朝大舉追捕,緝獲香港西貢漁民若幹名。香港中文大學曆史系蔔永堅教授通過該案件,將探討了十九世紀海洋貿易的運作和水上人的生存方式。
本文整理自2021年4月24日蔔永堅教授以“道光十五年英船劫案與香港水上人”爲題的講座。是次演講內容圍繞一樁發生于1835年廣東海面的英國商船遇劫案件而展開,蔔教授曾于學術論文《史料介紹:1835年英船于廣東遇劫事件》(收于《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第26期)中對此案件進行過仔細的分析。
講座海報
演講伊始,蔔教授先借用港産片《線人》與《門徒》中的情節作爲開場白。電影描繪了警方與黑社會相互角力的過程中,警方爲求獲取情報,與男主角簽訂合約,安排他成爲協助舉證的 “線人”;另一方則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去試探男主角是否就是那一根被安插在身邊的 “針”……
電影的情節固然是爲求將氣氛推向非常壓抑、暴力的一面,但蔔教授指出,“線人”並非只存在于電影世界之中,實際上,“做線”“買線”“購線”這類詞彙大量出現在明清時期的曆史文獻當中。同時,“眼線”“線眼”也可以成爲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更不會像電影情節那樣煞有介事地簽約蓋印,去明確雙方的身份。在“蠻煙蜑雨”的水上人世界之中,這類情形也同樣存在。面對這樣一個奇怪的生態,我們難以用固有的、陸地上生活的眼光和法律邏輯去理解,我們可以利用現今各類研究工具(如“中研院”兩千年中西曆轉換網站),去解讀這樁曆史案件,從而重新審視水上人的生存之道。
還原英船劫案
故事要先從一則登載自1835年7月14日英國商人在廣州和澳門發行的《Canton Register》周刊(廣州紀錄報,又名廣東紀事報)的報道開始說起。該則新聞寫到,一艘名叫“哆啰噸”號(Troughton)的英國商船從倫敦出發,經新加坡開赴廣州的過程中,在南海航行時遇到風暴,船帆吹破、桅杆與舷牆均被飓風吹毀。7月9日,該船駛抵陽江縣(今廣東陽江)海陵島和新甯縣(今廣東台山)上川島之間的沿岸海面,于是船長雇用了14只當地人稱作“蝦罟”的拖船幫同拖帶航行,但也因此讓漁民洞識“哆啰噸”號船員精疲力盡、船身嚴重受損的狀況。當晚,船員正在吃飯,兩艘漁船突然出現,分別沖至“哆啰噸”號船尾兩側,漁民向船長和大副投擲石塊,並輕而易舉地登船搶劫。爲數300多名手持刀劍的漁民,將船員制服捆綁,然後攻入船艙。在這過程中,船長曾決定與劫匪同歸于盡,向燃燒之處投擲火藥,但並未如預期般引起大爆炸;大副不敵從船艙的窗口跳海逃生,但旋即被截獲。漁民在粉碎所有抵抗之後,劫去21箱財物。事後船長報稱損失7萬多銀圓。事件中雙方均有人受傷,但無人死亡。
《Canton Register》對英船劫案事件的報道
奇怪的是,該篇文章開頭說事件發生在報紙發刊日的“上周四”(即7月9日),但在文章的結尾處又說劫案結束于周一晚8點,那此處所雲的“周一”又是指7月6日還是13日呢?我們需要更多的材料參照對比。這件案件同樣收錄在關天培的《籌海初集》。作爲時任廣東水師提督的關天培,負責處理這樁案件。而他在7月11日(農曆六月十六日)向兩廣總督的彙報《風聞夷船在洋遭風被搶委查拿贓犯稿》內,對于事件發生的日子也沒說得很清楚,提到該船是“本月初六日”(7月1日)遇到風暴,“初八日”(7月3日)被搶。該公文內甚至將案發地點誤以爲發生在萬山群島,直到17日提交的公文才更正了案發地點。蔔教授提醒我們記住柯文的教訓:史家要盡可能恢複曆史真相,但不應該對史家作不合理的要求,史家也因此不必太爲難自己,因此我們也無須過分介意《Canton Register》報道的含混不清。同時,當閱讀這些公文材料之時,我們需要留意文中所用“奉、劄、委、咨、行、仰”這類動詞所反映的撰寫人與收件人之間在官僚層級的尊卑關系。另外在引用文獻過程中,我們也需要多了解文本的流變過程,例如上述關天培所著的《籌海初集》。盡管該書現今流傳的是道光16年(1836)刻本,而影印的版本多達三種,因此在使用中需要多加留意。
偵查與破案
“哆啰噸”號被劫後在澳門北面的金星門泊岸,隨即報案至澳門軍民府,該事件很快便轉交至兩廣總督盧坤的手上。盧坤隨後便知會廣東水師提督關天培,要求迅速破案。在處理該案之始,關天培便很早命令手下“多購眼線”饬查,著重留意銀圓的去向,因爲疑匪搶奪的洋銀圓和洋貨,必定是新鑄銀圓,與市面的洋銀不同,且洋貨額易于辨認。同時,關天培命令他的得力手下——提標右營守備周國英挑選得力士兵,“改裝分赴”各地漁民船只聚集之處偵查匪蹤。
很快,周國英便交出成績。他在報告中提到,7月15日,他和部下在平洲(今香港坪洲)就發現了一名名叫黎得有的疑犯。經周國英等沿途追蹤,發現黎得有是“釣艇蛋民”,“素日慣做夷船帶水”,“會說夷話”。在7月10日,黎得有在平洲“身帶新鑄洋錢數十圓”購買雜物。16日,周國英追蹤至長洲,從當地鋪戶得悉黎得有于7月11日又在長洲(今香港長洲)的墟市中“用新洋銀百圓在墟取買綢緞等物”。緊接之後一天,周國英等人便在佛堂門、量船灣(今香港西貢糧船灣)等處獲得黎得有的行蹤,黎昨天于量船灣“歸還鋪賬百余兩,俱系新洋錢”。于是,周國英等在7月25日根據線人黃大英的情報,率領官兵在平海小星洋面(今廣東惠州惠東縣小星山島附近海面)趕上黎得有的船只,逮捕黎得有、黎得全兄弟及其家眷,包括五名婦女、四名小孩,而且搜出新洋錢379圓。根據黎氏兄弟的口供,官兵得知尚有“夥犯”劉亞養和馬亞六二人,他們目前在灣頭。隨後,官兵“分投購線”,後據線人指明,在灣頭的下沙逮捕了劉亞養,搜出新洋錢22圓。但由于劉亞養“狡不實供”,官兵暫時未能掌握馬亞六的動向。
從劉亞養被周國英逮捕後的口供中,我們可以知道更多關于劫案的經過:劉自己是“新安蛋民”,和馬亞六在黎得有船上當水手。農曆6月初,黎得有得知洋船遇到風暴,便駕船前往。洋船船主招雇了包括黎得有在內的15條漁船,拖帶洋船泊岸,本已談好價錢,但由于洋船船主沒有依約支付全費,漁民見洋船人數不多,“即于十一日搬搶洋錢”。黎氏兄弟是船主,分得一箱洋錢,約有3000圓,而劉、馬二人作爲水手,各得500圓。黎氏兄弟的供詞則否認參與搶劫,只不過其他漁船搶劫洋船時,他們在場,漁民恐怕他們張揚,就送給他們300多圓。關天培認爲劉亞養已承認參與搶劫,不容黎氏兄弟“狡避”,便決定將其押解到廣州,作進一步審訊。
清代廣東沿海(截圖自譚其骧《中國曆史地圖集》)
隨後,之前曾協助官府逮捕黎氏兄弟的的新安縣武生黃大英禀告,獻出贓銀650圓。黃大英供稱,自己在量船灣經營一家名爲“新裕泰”雜貨鋪,並與周國英認識。周奉命查案至新安縣時,到黃的店鋪說明案情緣由,即時拿出100圓花紅銀,委托黃收買情報,並答允捉到犯人後再加獎賞。黃大英想起黎得有最近到他店內買貨還賬,用的是新洋錢,即交出一枚予周審查,由是鎖定黎氏兄弟等爲目標疑匪。在花紅銀的鼓勵下,雖連日風雨交加,但漁民“貪得重賞”,“不避風雨”,四處追捕黎氏兄弟。到了7月25日,漁民和官兵在平海海面圍捕黎氏兄弟時,黃大英的夥計和各漁民在黎氏兄弟船上搜出680圓銀圓,他們“見利垂涎”,即把這680圓贓銀“各自分藏”,以致周國英的官兵,只搜得379圓。黃大英得知漁民私分贓款一事後,即命夥計向各漁民追討,共追回200圓。黃大英更是想起一位名叫黃有廣的蛋民近日來店,說自己要裝置船只,請黃大英代爲寄存一筆450圓。得悉黃有廣這筆銀圓竟是贓銀,便隨即禀告,詳細說明以上情況,將此合共650圓贓銀呈交關天培軍營。
蔔教授指出,過往從歐洲到中國貿易的船只,到達中國鄰海之時,需要當地漁民拖帶,以避開礁石,因此港口附近沿岸有很多漁民都從事著“帶水”的工作,船主需支付相應的報酬。若是當雙方就談判金額出現糾紛之時,船民或出于憤怒,繼而上船搶劫,因而在公海上談判的過程中,交易和搶劫的分界線實際上是非常模糊的。透過閱讀這些公文,同樣可發現公文中充斥這些“購線”、“買線”、“作線”、“眼線”等詞彙,這表示官府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是非常願意收買線人以獲取情報的。就如案件中的線人黃大英,實際上是當地的擁有一定勢力的豪強,不但與水師軍官周國英稱兄道弟,並且有武生捐納所得的功名,還是糧船灣雜貨店的老板,又剛好疍民黎得有欠了黃大英的債,同時又能召喚附近的疍民去協助追捕。因此這類線人的身份不一定是邊緣底層人物,官府也要靠地方上一些有實力的人來做線人,前提是線人必須與官府的目標任務有關系。從記載該案件的資料可知,官府大概用了十天即便破案,這恐怕是因爲事件涉及外商,所以兩廣總督格外留神。若遇劫的是中國商船,則船主多半不會獲得多少援助。另外,在沒有現代法證技術的年代,案發地點又是在海面,如此短的時間就能破案,想必官府在處理地方案件的時候,很容易透過粗暴的執法來實現結案。當中逮捕的漁民中,有多少是真犯,有多少是無辜百姓,則無從得知。追討回來的贓款中,有多少是行商奉命賠償,有多少是官兵把漁民的銀圓當成贓銀充公,也不得而知。
水上人的生存之道
那麽,我們應該如何重新審視倚水維生的水上人世界?像黎得有這樣的水上人,行水、帶水到底是一種怎樣的生活?作爲官府“眼線”的黃大英,不僅認識當地水師高級軍官,擁有一個武生銜頭的科舉功名,又是糧船灣新裕泰雜貨店的老板,還是黎得有的債主……如此多重身份的人物,我們應當如何理解這樣多面的形象,乃至如何看待水上人和陸上人的權力關系?
實際上,蔔教授認爲在沿海地區,像新裕泰這類的店鋪十分普遍。由于水上人的生活模式,他們需要有一個陸上的固定地方來方便儲存他們的財富、出售他們的魚獲、以及定期維護漁網船只。漁民初次出外捕魚之時,也需要一筆錢作爲投資,這就要向附近一些人借錢,之後利用魚獲來償還債款。同時,在缺乏先進冷藏技術的年代,漁民也需要大量的粗鹽來腌制保存他們的魚獲。但由于水上人無法輕易購置一塊陸地以及獲得上岸定居的權力,因此在處理這些日常生活細節之時,就需要依靠陸上居民的幫忙。而像黃大英這類掌控漁民所需的資源的人士,很快便成爲可以控制這些漁民的地方豪強。另外,倚水維生的水上人在明清時期無法輕易獲得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因而難以通過讀書來使自身的身份得以晉升。這樣的結局便使得水上人或遲或早陷入弱勢的地位。
蔔教授提到人類學者尤金·安德森(Eugene N. Anderson)于1960年代觀察香港青山灣漁民的生活時發現,漁民平日裝置船只捕魚和維生,需要一筆預備資金,這筆資金大多來自漁欄這類機構的貸款。理論上,漁欄貸款的利息爲20%,但是,漁欄放債收息的方法是很有彈性的。魚欄通常不會向漁民硬性收取20%貸款利息,而是等到漁民捕得豐富魚獲時,才連本帶利扣除。但是,由于漁欄對于利息的定義含糊(有時是單利息,有時是複利息),而且故意將賬務保密,漁民根本不清楚自己所欠債務的細節。結果,漁民無論捕得多少魚獲,都只能用來還債,而大部分漁民在大部分時候都欠下漁欄的錢債,分別只是債務之多寡,能夠擺脫債務的,絕無僅有。同時漁民不能輕易轉換漁欄,因此這樣的情況下,魚欄與漁民的關系是可以延續幾代人的。魚欄可以控制一個漁民家庭的幾代人。可見,漁欄對于漁民的經濟剝削,甚至發展到人身束縛的地步了。到了1950年代,港英政府已經對此情況有所察覺,曾經嘗試設立官方的蔬菜供應處這類市場機構,目的就是希望消除原有的魚欄在批發流程中的壟斷,讓漁民或農民的討價還價的能力得以提高。
1960年代香港的情況尚且如此,那麽一百多年前的1835年的新安縣恐怕也相差無多。蔔教授引用一段來自明末新安縣令周希曜所記錄目睹到海邊水上人的生活細節:
海洋聚劫,多出蜑家。……蜑艇雜出,鼓棹大洋,朝東夕西,棲泊無定。或十余艇,或八、九艇,聯成一[舟宗],同罟捕魚,稱爲罟朋。每朋則有料船一只,隨之腌魚,彼船帶米以濟此蜑,各蜑得魚,歸之料船。……但料船素行鮮良,忽伺海面商漁隨伴船少,辄糾諸蜑,乘間行劫,是捕魚而反捕貨矣。(嘉慶《新安縣志》)
因此生活于山海之間的漁民,境況十分淒慘。從生活在海洋上的水上人角度來看,他們的生存模式就如劫案中的黎得有、黎得全兄弟一樣,由于他們與生活在陸地的豪強間的債務令自身的資金緊窘,加上魚獲數量的不確定,爲了填補債務的損失以及增加更多的財富,使得漁民往往不得不在捕魚之外,需要開發更多新的生存策略:帶水、打劫。
蔔教授也引述人類學者馬健雄在南澳島的漁民訪問,當中提及到老一輩的水上人如何做海盜搶人的經曆:當時任何一個人,若想發起一次海盜行動,可以在天黑之後,把一根竹篙粗的一頭倒過來,沿著大街小巷一直走。聽到倒拖竹篙的聲音,大家便知道這是有人邀約夥同出去做賊的信號了。若是有人想參加,就會出門跟在拖篙人的後面,也不做聲。一段時間後,拖篙人的後面便會出現一串的隊伍。看人數差不多了,大家就出發,搶回來的東西大家平均分,頭家就可以分多一點。人人都可以做賊頭,只要晚上把竹篙倒過來拖就可以了。(《從廣東南澳島到雲南“帕西傣”:對地方文獻的解讀兩例》,收自《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第23期)
由此看來,過去的年代水上人做劫盜其實是非常普通的生活模式。漁民的盜劫行爲,在民族國家模式尚未全球化之際,是比較可行的。因爲海域很難有明確的邊界,公海之上,所有船只都有武裝,隨時于商貿之外准備厮殺。就如生活在草原上的遊牧民族,生活在海洋上的人也將劫掠視作日常的一種生産方式。只不過隨著民族國家模式全球化,國家疆界、國際公法這套體制開始覆蓋全球之後,這種生活模式才逐漸消逝。對于這些水上人而言,行水、帶水、捕魚、劫掠都是其生活中的一部分,同樣,做線也是生活的一部分,昨天劫掠,今天也可以爲官府做線。現今的我們太習以爲常以陸地生活的思維去思考問題,但當我們轉變以水上人的生活角度出發,就會發現水上的流動與聯系變得更加的廣闊。
責任編輯:彭珊珊
校對:丁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