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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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新的版權法(“該法”)于 2021 年 9 月在議會通過,並于 2021 年 11 月 21 日生效。該法通過其更新的條款加強了新加坡的版權制度,這些條款在技術發展內容的創建、轉發、訪問和使用等方面皆有影響。
本期我們將重點介紹新的《版權法》在規定上具體有哪些變化——
爲創作者/表演者
提供更強有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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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創作者以及表演者的版權權利有了新的增加,同時也增加了新的補救措施,借此得以獎勵和認可創作者和表演者的爲創作所做的努力和貢獻,並使他們能夠獲得更多的曝光以及機會來促進其作品的商業化。
創作者對某些委托作品
擁有默認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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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委托他人創作的照片、肖像、版畫、錄音和電影作品,創作者被規定默認爲第一版權所有人,與詩歌、繪畫、音樂創作等其他類型委托作品的創作者一致。該條規定適用所有情形,創作者與委托方簽訂合同另有所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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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版權所有權如何,委托方可以繼續將作品用于委托目的(例如,夫妻可以繼續將委托的婚禮照片用于個人用途)。同時,創作者和委托方可以協商並以書面形式同意撤銷這種默認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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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將繼續適用,如個人數據的保護、誹謗和刑法。例如,攝影師必須先獲得照片主體的同意,然後才能將其用于其他目的,如納入攝影師的作品集。
識別創作者和表演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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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在公共場合(包括在社交媒體平台等在線渠道)使用或轉發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或表演的人,必須以清晰且合理、明顯的方式標注/可識別相應的創作者或表演者。即使創作者或表演者不擁有作品或表演的版權,他們仍然有權被識別的權利,除非其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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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創作者或表演者的身份未知,則此識別義務不適用。該規定也不適用于特定的場景(例如公共場所的藝術品被拍攝到照片或視頻中)或豁免材料(例如計算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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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新權利將幫助創作者和表演者獲得認可並建立他們的聲譽,特別是在作品或表演可能很容易被錯誤署名或根本不署名的網絡環境中。
使社會受益的許可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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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支持創作者和表演者之外,該法案還包含版權所有者權利的新規定,稱爲“許可使用”,以確保版權作品可以合理地供公衆使用。
使用作品進行計算及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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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支持研究和創新,版權作品如果合法訪問(例如,不繞過付費牆),可用于計算及數據分析,如情感分析、文本和數據挖掘,或訓練機器學習,而無需尋求每個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將在線材料用于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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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和學生群體可免費使用在線材料進行教育活動,包括在家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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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材料的使用者必須引用相關資料的來源和訪問日期,並且必須充分確認材料內容(例如作者身份和作品的標題/描述)。任何材料的數字傳播都必須在教育機構的內部網絡或教育部的學生學習空間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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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師或學生被告知他們使用的來源侵犯了版權,他們必須停止使用該材料。
▲ 圖文來源:IP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