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亦稱“著作權”,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經曆過數年的發展,現代社會已經對版權有了相當高的認識了,不論是從國家層面,還是從個人來說,保護版權都是義不容辭的一件事!
一直以來,歐美國家對于版權保護之嚴格讓人印象深刻,但是作爲亞洲國家的新加坡,在對于版權的保護上也不遑多讓!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全球競爭報告,新加坡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位居亞洲之首,世界第二。
新加坡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連續多年保持領先地位,同時新加坡也發展成亞洲的知識産權中心。
新加坡的版權介紹
新加坡規範著作權的主要法律是《著作權法》,它保護的是觀點、信息、原則和事實等的表達方式,同時還保護在表達過程中所涉及的技巧、勞動和判斷。
在新加坡對著作權的保護極爲嚴格,比如2004年修訂的版權法,將盜版行爲劃爲刑事犯罪的範疇,條文規定,初犯予以懲罰6萬元或入獄半年的處罰,重犯罰款5萬元或入獄三年。
新加坡關于版權的立法主要有《版權法案》及《版權法規》。爭議由版權法庭或法院解決。
完善的知識産權制度是推動當地企業發展的主要驅動力。新加坡的快速崛起也離不開知識産權制度的功勞!
修改“版權法”以保護創作者權利
由于法律部(MinLaw)推動修改“版權法”,創作者將更加有效地保護他們的權利,而其他人則可以更多地獲取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如果這符合公共利益的話。
同時,將采取新的執法措施,防止進口和銷售用于訪問未經授權來源內容的機頂盒。
以上擬議修改的細節都來自法律部與新加坡知識産權局(Ipos)長達70頁的新加坡版權審查報告。
該報告提出了16項提案,其中包括創作者默認擁有所有委托作品的版權的關鍵提案,除非他們另有書面約定。目前,委托作品的一方擁有其版權。
MinLaw昨天在一份聲明中說,將改變法律以“保護那些可能不了解法律的不知情的創作者,尤其是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沒有合同涉及版權所有權”。
另一個建議是,創作者有權被賦予作爲其作品創作者的新權利,即使他們已將版權出售。這意味著任何公開使用作品的人,例如在互聯網上發布作品,都必須承認其創作者。而目前沒有要求他們這樣做。
“適當的歸屬有助于創作者和表演者建立自己的聲譽並激勵新作品的創作,”報告說。 “這在數字時代尤其重要,因爲數字時代的作品容易被誤導或根本沒有歸屬。”
禁售非法串流設備
媒體流媒體盒的合法性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領域,因爲版權所有者發現很難訴諸DVD時代創造的許多通常的法律途徑來對抗機頂盒零售業。
國會預料今年內擬定新法律,禁止售賣可播放盜版內容的串流設備。
這類帶有“特別功能”,能讓用戶獲取盜版內容的串流設備,市面上的販賣一直都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版權擁有者往往很難通過對付盜版光碟類似的法律途徑,對售賣播放盜版內容的串流設備賣家采取行動。
律政部報告指出,新法律一宣布,將清楚地讓大家知道,售賣這類機頂盒是不被允許的。
它還提出了兩個例外,旨在通過適當的保護措施,爲具有重要公共利益的機構改善對受版權保護材料的訪問。
第一是允許非營利學校及其學生使用免費在線資源進行教學。他們現有的例外通常只包括拷貝一部分作品。
第二是建議對使用自動化技術分析文本,數據和其他內容以産生見解的人員進行新的例外處理。目前,這樣做的人有侵犯版權的風險,因爲這通常需要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大規模拷貝作品。
允許他們合法地這樣做將“促進各行各業的數據分析和大數據的應用,釋放新的商業機會,加快流程並降低所有人的成本,”MinLaw說。
然而,MinLaw和Ipos拒絕了諸如建立自願版權登記系統之類的提議。他們說,這樣一個系統並不全面,並且存在很大的擔憂,即登記冊不會得到很好的利用,因爲注冊工作需要花錢。
兩家機構都表示,除了修改“版權法”以實施報告的結論外,他們還將重新制定法案並修改,使其更具可讀性和可理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