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馬知識産權彙總了9月起正式施行的知識産權新規。
一、9月1日起,《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辦法》指出:對故意侵犯知識産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爲,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實施下列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爲,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诋毀、組織虛假交易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二)故意侵犯知識産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爲;
(三)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擡價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執行爲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
(四)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爲傳銷提供便利條件;
(五)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爲。
二、9月1日起,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需簽章誠信承諾書
爲嚴格規範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時提交文書、證據的相關行爲,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自2021年9月1日起,在異議、評審案件中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提交申請書時,需一並提交本人/本單位及其商標代理機構、代理人簽章的《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誠信承諾書》。
三、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正式實施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並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爲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9月1日起,《北京市知識産權專業職稱評價試行辦法》正式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印發關于《北京市知識産權專業職稱評價試行辦法》的通知,增設知識産權專業職稱。凡是在北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從事知識産權(包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版權等)服務工作和運營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將納入評價範圍。9月1日起,北京市將啓動首次知識産權專業高級職稱申報工作。
五、9月1日起,《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正式實施
2021年4月8日,《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被訴行政機關以外的當事人對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在原審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人民法院應當調取而未予以調取,在訴訟監督階段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調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取: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只能由國家機關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爲與案件事實無關聯、對證明案件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取收集必要的,不予調取。
第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調查核實措施:
(一)查詢、調取、複制相關證據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有關知情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三)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四)委托鑒定、評估、審計;
(五)勘驗物證、現場;
(六)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檢察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對調查核實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等強制性措施。
六、9月1日起,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管轄外觀設計專利案件以及300萬元以上非技術類知識産權案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管轄外觀設計專利案件以及300萬元以上非技術類知識産權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南京知識産權法庭、蘇州知識産權法庭不再審理無錫市等管轄外觀設計專利案件以及300萬元以上非技術類知識産權案件。管轄調整自2021年9月1日開始執行。
七、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其中提到: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爲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八、9月1日起,《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正式實施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1年7月30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知識産權的有: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軟件産業發展,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軟件産業,推進軟件産品叠代、平台搭建、産業化應用、適配測試和開源開放,拓展用戶市場,構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軟件産業生態。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數字經濟實施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重大專項,構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承接機制,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産權。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字社會一體建設,營造良好數字生態。在政務服務、財政、稅收、金融、人才、知識産權,以及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設施保護、政府采購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爲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版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産權保護,培育知識産權交易市場,探索建立知識産權保護規則和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打擊知識産權侵權行爲。
九、中新(加坡)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長五年並增再利用型PPH合作模式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和新加坡知識産權局爲在專利審查領域深化合作延長專利審查高速路試點項目》,中新(加坡)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將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長五年,至2026年8月31日止。
本次延長後的中新(加坡)PPH試點增加了再利用型PPH(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允許申請人利用後續申請受理局率先做出審查結果的情形向中新(加坡)兩局提出PPH請求,有關要求和流程將以新版的中新(加坡)PPH指南爲依據。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3年9月1日啓動與新加坡知識産權局的PPH試點,該PPH試點曾先後延長三次,將于2021年8月31日止。
十、中加(拿大)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長五年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和加拿大知識産權局的共同決定,中加(拿大)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將自2021年9月1日起再延長五年,至2026年8月31日止。在兩局提交PPH請求的有關要求和流程不變。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3年9月1日啓動與加拿大知識産權局的PPH試點,該PPH試點曾先後延長兩次,將于2021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