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有三個特征:在加入方式上采取“超級自動加入”方式,內部存在一個“小二元結構”,單位繳費采取記賬的方式。與之相應,也有三個隱患:“小二元結構”有可能導致身份固化,影響向上流動通道,單位繳費記賬可能導致未來巨大的財政負擔,未來有可能單位繳費部分蛻化爲DB型年金化産品。如何化解?
作者| 鄭秉文「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中國保險》2021年第12期
職業年金是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改革時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與2004年建立的企業年金一樣,同爲第二支柱養老保險。但在制度設計上,職業年金有幾個特征與企業年金不同,例如,職業年金有代理人,但企業年金沒有,等等。這裏主要分析的是職業年金的另外三個重要特征。
特征一:在加入方式上采取“超級自動加入”方式
職業年金屬于典型的雇主計劃,屬于補充養老金計劃。對于雇主計劃來講,從世界範圍來看,加入方式有三種:自願加入、自動加入、強制加入。絕大部分國家第二支柱采取的是自願加入的方式,一些歐洲國家采取的是強制加入方式。當然,有學者也把強制性加入的澳大利亞超級年金、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視爲第二支柱,而我把它們看成第一支柱。
國際流行標准的自動加入制度規定,參與人有“選擇退出”的權利,雇員也可提交書面申請不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當然,中國的職業年金采取的是自動加入方式,但它只有自動的“選擇加入”,而沒有設置自主的“選擇退休”。因此,職業年金的加入方式屬于一種“超級自動加入”機制。
中國職業年金制度設計之所以采取超級自動加入方式,與我國的制度轉型密切相關。在傳統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中,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領取的退休金曆來來自財政撥付,替代率大約爲80%-90%左右。爲了減少改革阻力,傳統的“退休工資”需一分爲二,分爲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旨在保持與企業雇員退休金結構的一致性。相反,企業雇員的企業年金是在既有的退休金之外單獨“附加”上去一個補充,性質不同。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職業年金是原有退休收入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他們的職業年金就只能采取超級自動加入的方式。
特征二:內部存在一個“小二元結構”
衆所周知,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的工資完全來自財政撥付,但事業單位的情況十分複雜,它分爲全額撥款和非全額撥款。公務員和全額撥款的單位人員加入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采取記賬的方式,職工退休時由財政撥付一次性予以趸交補齊,但事業單位還存在大量非全額撥款(包括差額撥款和零撥款的事業單位),它們的工資資金來源不盡一致,是多元化的,甚至完全來自“自籌”。這樣的話,“單位繳費”如果采取記賬方式並在退休時一次性趸交就自然也需來自“自籌”,這很難有保障。因此,這個群體的單位繳費就采取“真實繳費”的方式,而不是記賬的方式。于是,這個群體加入的就是企業年金制度。
一般來說,事業單位還有編外和編內之分,編內人員往往是全額撥款,編外則不是。教育部門和衛生部門屬于事業單位,也是知識分子比較集中的部門,在工資結構上,其編內和編外的界限較爲明顯。因此,參加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的群體也泾渭分明。醫院的“小二元結構”最明顯,全國衛生人員1338萬人,其中,醫院811萬人(占60%),基層醫療衛生機構434萬人(占32%),專業公共衛生機構93萬人(占7%)。在醫院的分類中,公立醫院621萬人,民營醫院190萬人。這裏存在的問題是,在公立機構(包括醫院)中,大約有45%是編外人員。就是說,大約幾百萬衛生人員只能參加企業年金,而不是職業年金。但現實情況是目前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很少,因爲單位繳費來自自籌經費,對他們來說壓力還是不小的。
根據調研數據,公立醫院將近一半醫護人員屬于編外,他們參加的是企業年金,由此形成明顯的“小二元結構”,存在明顯的身份排斥和年金歧視的現象。同樣在一個辦公室,幹同樣的工作,但有一半人員參加了職業年金,而另一半人員連企業年金也沒有加入,甚至沒有年金的人去了抗疫第一線。編外人員或非全額撥款人員基本與年金無緣,這個“小二元結構”的存在是中國事業單位的一個特殊情況。
特征三:單位繳費采取記賬的方式
2015年頒布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規定:單位繳費比例爲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爲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並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費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但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相比之下,企業年金的單位繳費必須是實賬積累,其中,單位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職工工資總額的12%。
職業年金制度設計的上述特征導致其存在三個隱患。
隱患一:“小二元結構”有可能導致身份固化,影響向上流動通道
編內和編外的存在導致出現身份排斥;身份排斥導致年金歧視;年金歧視導致身份固化;身份固化導致出現人員流動的障礙,人員流動障礙導致向上通道不暢。在8月17日召開的中央財經委第14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暢通向上流通的通道,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職業年金存在“小二元結構”,顯然是暢通向上流動通道的一個重要制度性障礙。例如,“小二元結構”不利于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單位之間的流動,不利于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向非財政供款單位,也不利于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更不用說全國勞動力大市場或行業內的自由流動了。
隱患二:單位繳費記賬可能導致未來巨大的財政負擔
單位繳費實行記賬方式可減少當期財政負擔,但長期看,其效果恰好增加了財政負擔。2014年在制定職業年金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團隊對浙江省進行了調研。那時,浙江已經決定實行單位進行實賬積累,雖然當時浙江省的這個文件還未公開,但現在看來,浙江省是非常有遠見的,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有利于促進共同富裕。此外,我們團隊又對另一個省進行了調研。如果把這兩個省做實和不做實做一個比較,在收益率分別爲5%和8%時進行預測,其結果是,做實人均賬戶的余額在8%的情況下將達190萬元,在5%的情況下可達110萬元。另外一個不做實的省在8%的情況下將高達300萬元,在5%的情況下達181萬元,這還是2013年的人民幣價格。
相比之下,記賬方式對財政減負的效果卻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越來越弱。例如,在記賬利率爲5%的假設前提下,2015年減負效果是99%,但到2040年降到37%,2050年降到22%。此外,以2015年個人賬戶單位繳費記賬4800元爲基數,如果記賬利率是5%,到2050年一個省份的平均個人賬戶記賬額是100多萬元,另一個省份達200多萬元。面對規模如此巨大的個人賬戶的“名義資産”規模,如果地方財政要對2050年退休工作人員采取趸交方式予以給付的話,那將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財政負擔。
隱患三:未來有可能單位繳費部分蛻化爲DB型年金化産品
未來單位繳費要趸交一兩百萬甚至三百萬元無疑是一個巨大的財政負擔,于是第三個隱患就很容易顯性化:未來地方財政壓力有可能導致本來是DC型的職業年金蛻變爲部分DB型。就是說,個人繳費部分將來仍是DC型的,但是單位繳費部分很可能就不是DC型了。例如,30年後,如果地方財政緊張,在退休高峰期就會加大財政壓力,如果財政沒有能力一次趸交支付給個人賬戶200萬元,單位就須與個人“談判”,最終很可能達成的默契就是這樣的:單位對其退休職工每個月的職業年金支付2000元(舉例),並承諾一直發下去,直到其最後去世爲止。在這樣的情況下,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等于變成了一個終身年金産品,並只有一個權益,沒有資産池,沒有形成個人的家庭財富,單位繳費變成了一個終生年金化産品。而個人繳費在個人賬戶裏依然是DC型的,DB型單位繳費的年金化加上個人繳費的DC型養老金形成了一個“小統賬結合”。但是,單位繳費在年金化之後能否與CPI或社平工資增長率實行指數化挂鈎等仍存在很多不確定性。
基于上述我國職業年金制度特征及其隱患,提出以下三項政策建議
“年金歧視”現象不利于實現共同富裕,不利于消除社會排斥。針對上述三個隱患,建議決策部門盡快考慮如下三個政策建議:
第一,單位繳費記賬方式應適時改爲實賬積累。長痛不如短痛,根據測算,財政是可以負擔得起的,越早做實負擔越小,做實越晚負擔越大。
第二,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事業單位編外和非全額撥款人員應回歸職業年金。對于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事業單位人員來說,應盡快回歸職業年金,其繳費資金來源可維持不變。
第三,沒有能力建立企業年金編外或非全額撥款人員,建議由財政出資建立職業年金。對這個群體,在財政補足之後可直接進入職業年金系統,與編內人員進入同一個系統,徹底消除年金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