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院日前頒發禁令,在作爲貸款協議抵押物的“無聊猿”NFT所有權問題被解決前,禁止再行出售,據悉此爲新加坡法院首次認可NFT爲有價值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産。本文介紹這一案件的來龍去脈,並回歸國內討論裁判趨勢。
【無聊猿NFT交易禁令案】
2022年3月19日,借款人Rajesh Rajkumar和貸款人Chefpierre.eth雙方在加密貨幣貸款平台NFTfi上簽署貸款協議,借款人使用BAYC(Bored Ape Yacht Club,無聊猿遊艇俱樂部)#2162 NFT作爲抵押物擔保,由此獲得了加密貨幣貸款。在此之前,雙方多次簽署了貸款協議。
*BAYC #2162
但是,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借款,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了延期償還條款,條款約定如借款人不能及時償還款項,將通知貸款人延期償還,以便借款人能夠贖回作爲抵押物的NFT,借款人將不會放棄NFT的所有權,同時,條款還約定貸款人不得“取消抵押品贖回權”,以保障借款人對NFT的權利。
隨後,延期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償還款項。在給予借款人短期的再次延期還款期限後(2022年4月21日淩晨5點前),貸款人威脅借款人將占有此抵押物NFT。隨後借款人果然未能償還款項,貸款人將此NFT從托管平台轉移至其個人錢包,之後還在NFT交易平台OpenSea上挂牌出售此NFT。
借款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禁令,主張貸款人未按照雙方約定“禁止取消抵押品贖回權”,要求阻止貸款人占有並銷售此NFT。
法院最終頒發了禁令,認定NFT成爲可以保護的數字資産,並阻止BAYC #2162的任何銷售。OpenSea在收到禁令後,在其網站上將BAYC #2162 NFT標記爲“因可疑活動被舉報”,其占有人Chefpierre不得銷售,其他潛在買家也不能出價購買。此外,OpenSea的平台服務條款中也寫明“禁止使用OpenSea購買、出售或轉讓被盜物品、欺詐性獲得的物品、未經授權的物品和/或任何其他非法獲得的物品或洗錢行爲”,這與法院禁令內容保持一致。
本案中涉及的BAYC #2162 NFT在4月份的地板價(Floor Price)爲110.69ETH,約36萬美元,5月份的地板價爲96ETH,約19萬美元,NFT價格處于不斷波動中。
借款人能夠成功獲得禁令的關鍵在于,其在與貸款人的協議中明確保留了NFT的所有權,使得法院初步認定貸款人違反了協議約定,從而支持借款人的訴求。
本次禁令的意義在于,據悉此爲新加坡法院首次將NFT認定爲可以保護的財産,並成功阻止了交易平台對NFT的後續交易,本次禁令對注冊地在美國的NFT交易平台OpenSea生效,在獲得有效執行的同時,也引發了對NFT交易多重司法管轄的疑慮。
【我國虛擬貨幣不得流通的規定】
對于NFT能否作爲財産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多數國家立法和司法裁判目前仍采取較爲謹慎和模糊的態度,我國同樣如此。
在監管層面,目前我國法律政策主要針對“比特幣”、“代幣”等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認可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相關的政策規定包括:
1)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2)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于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3)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4)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彙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逐步形成統一意見,認定比特幣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及虛擬財産的商品屬性,符合虛擬財産的構成要件,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通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幣應當全部返還或折價賠償(上海二中院嚴冬、呂芳、張飛、傅雲與皮特、王曉麗比特幣及天空幣返還糾紛案)。
在具體執行時,參照物之交付請求權規範處置,並判斷被執行人有無可供執行的比特幣。如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比特幣,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考量,經雙方協商一致,以雙方認可的價格進行折價賠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程某與施某某比特幣返還糾紛案)。
【我國司法裁判中對NFT的認定】
雖然我國目前的法律政策並未明確規範“NFT”,但如交易雙方采用加密貨幣交易NFT,或者在二級市場炒作NFT價值,甚至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非法行爲,可能被認定爲破壞金融秩序或者危害金融安全,不僅難以受到法律保護,而且可能受到行政查處。
如將NFT作爲非同質權益憑證或數字藏品,用以標記特定數字內容的區塊鏈上的元數據,與存儲在網絡中某個位置的某個數字文件形成唯一的且永恒不變的指向性,基于此種區塊鏈特性,用戶將作品上傳于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台中的區塊鏈上,該作品上鏈後生成與作品一一對應的序列號,作爲作品上鏈的憑證,由此鑄造NFT數字藏品,並生成權利憑證。
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對NFT數字作品進行了系統闡述,NFT鑄造=生成權利憑證+起草交易合同,NFT發布=網絡傳播。平台上鏈即成爲“數字商品”,數字作品交易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財産權益買賣而非許可、亦非IP轉讓或許可。交易數字作品本身並非發行行爲,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爲,不適用發行權下的“權利用盡”。NFT數字作品的鑄造者應是作品著作權人和商品所有權人,NFT采用區塊鏈和智能合約技術建立基于信任的高頻次交易,基于此商業模式和技術特點,NFT數字作品交易平台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對NFT數字作品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和審核能力,直接從NFT數字作品獲利gas費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當建立知識産權審查機制審查用戶權利來源。
綜上可知,新加坡法院認可NFT作爲受法律保護的數字資産,阻止他人違反約定占有和交易作爲抵押物的NFT,我國法院認可比特幣符合虛擬財産的構成要件,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亦認可NFT爲數字商品,數字作品交易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財産權益買賣。即使立法對于NFT還未予以明確,但對NFT的現實交易和侵權事實已在司法裁判中逐步予以認定,逐漸受到保護,可以預見未來將有更多的法院嘗試將NFT納入到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中予以認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