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在此給大家分享的主題是“事故車價格評估方法與程序”。
一
事故車概述
事故車(轎車)的定義是經過嚴重撞擊、泡水、火燒等,即使修複但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總稱。
如符合以下任何一條,即屬事故車:
1. 經過嚴重撞擊,損傷到發動機艙和駕駛艙的車輛。
2. 水箱支架有碰撞損傷的車輛。
3. 車身後翼子板撞擊損傷超過其三分之一的車輛。
4. 縱梁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5. 減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6. 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7. 因撞擊造成汽車安全氣囊彈出的車輛。
8. 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嚴重的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9. 車身經水浸泡超過車身二分之一,或積水進入駕駛艙的車輛。
10. 車身經火焚燒超過0.5平方米,經修複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事故車一般會流向二手車市場,但是這個當中會存在很多的差價。很多有關事故車的貶值和折扣率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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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不是很建議去做這種訴訟案件因爲法院不支持,主要是因爲沒有事故車貶值的行業標准。目前鐵路法院認可的是商品車貶值,工程車輛貶值法院也是認可的。
推定全損車輛: 保險標的受損後並未完全喪失是可以修複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費用將超過獲救後保險標的的價值因此得不償失。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放棄努力,給予被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的全部賠償即爲推定全損。
在2013年5月1日機動車強制報廢新標准第三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強制報廢:
1. 達到使用年限的;
2.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要求;
3.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後,排氣汙染物及噪聲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國家標准;
4. 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需要更換的;
5. 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之一需要更換,且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轉向系統、前懸架、後懸架中3個或3個以上總成需要更換的;
6. 在1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連續3次檢驗不合格的;
7. 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後連續2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未參加檢驗或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 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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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動車的評估
機動車的評估分爲:機動車的價值評估、技術評估、鑒定評估、損失評估。損失評估在保險行業通俗的說法稱爲事故車輛的損失評估,損失評估一般的構成是定爲按車輛的配件、工時、機電、維修、機修這幾大板塊。目前訴訟中爭議最大的車輛的零配件的價格, 4S店是參照全國廠家給的價格但保險公司一般是參照外面汽修城的市場價格,因此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往往低于4S店的定損價格。目前4S店與保險公定損的工時與配件方面的價格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價格低就會存在爭議,關于這方面的訴訟案件也很多。
這個配件渠道的市場格局是不一樣的,大陸以外的配件市場包括發達國家美國,美國的市場是比較完善的,多元化的市場主體使用件的使用率的比率是很高的,歐盟提倡節能環保可以使用翻新的配件。在德國限制非原産配件使用,日本國産汽車配件價格完全統一,香港、新加坡、中國台灣汽車配件中轉地有自由的貿易政策和高效的物流支持,中國的配件在中東是比較受歡迎的。這個配件市場是不一樣的,那麽在我們中國的配件市場首先一個集散地在廣州,北京,杭州,二級市場買賣一般都是中小城市。
事故車殘值大家是非常關注的,事故車殘余價值即殘值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某些零、部件的回收價值(如機動車的某些控制裝置、齒輪、軸或儀表等;)和無使用價值的廢鐵的價值。
1、評估機構對殘值的處理 : 原則是殘值歸賠款人所有,但是在操作中的難度很大(1)如果直接在賠付款中扣除,則等于將舊零部件強行推銷給車主或汽修廠;且具體金額不易確定:一是沒有依據和標准,市場價格不統一,合理性受到質疑;二是可能在具體執行和實際操作中引起糾紛;(2)如果在評估結論中未考慮殘值又未說明,則極有可能損害了賠付方的利益。評估機構對殘值的處理具體做法(1)不硬性在賠付金額中扣除;(2)如果委托目的是“鑒定評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報告結論或說明中應申明“更換配件清單中舊件的殘值歸實際賠付方所有”;(3)如果委托目的是“鑒定評估維修費用”或“修複費用”,則不涉及到殘值問題;(4)如果委托目的中明確要求出具包括殘值在內的評估結論,則參照保險公司的“扣減殘值規則”。
2、扣殘標准: (1)一般配件的扣殘標准:a、一般配件按照金額的1%~3%扣殘,金屬配件按照金額的3%~5%扣殘,同時滿足一下標准:1000元(配件價格)以下案件每案扣殘不低于10元; 1000元-5000元(配件價格)以下案件每案扣殘不低于20元; 5000(配件價格)以上案件每案不低于50元。b、特殊配件扣殘標准:蓄電池——微型車是不少于 30元;轎車是不少于40元;貨車是不少于60元;散熱器是不少于30元;冷凝器:不少于20元;輪胎:根據輪胎的磨損程度確定折舊比例。
3、確定事故車殘值價格: 事故車底價=重置成本價×成新率 × 貶值率-維修費
三事故車的貶值
所謂“事故車輛貶值損失”,一般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後,其使用性能雖已恢複,但其本身經濟價值卻會因事故而降低。因發生事故而導致的車輛經濟價值降低則稱爲事故車輛的貶值。
在目前司法領域對于事故車貶值有些法院認可有些法院不認可。因爲事故車貶值是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才能體現出來,事故車的貶值沒有相關的依據以及沒有相關的行業標准,對此我們湖北省正在商討起草關于湖北省事故車輛的定損和貶值行業標准。車輛具有其自身價值,決定車輛的價值因素不僅僅是車輛的使用功能,雖然事故車經修理廠修理但其性能仍然有可能下降,可見事故車的修複只是恢複原狀並沒有完全恢複原狀。
目前法院關于事故車貶值率的計算方法:若車的四輪定位失准一般貶值率取值是2%,左後圍邊梁骨架整體更換變形割斷焊接貶值率取值爲8%,A柱更換隔斷焊接貶值率確定爲4%,全國各地很多物價更換零部件貶值率是1%。可以將這幾部分加起來稱之爲綜合貶值系數,全國各地很多物價部門都是參照這個標准的。事故車發生前的市場稱交易價格即重置成本價×成新率 ×車輛的綜合調整系數,交易價格是不含購置稅的。一般來說商品車的貶值分爲:經濟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實體性貶值。
以上就是我今天給大家講解關于事故車價格評估方法與程序的相關知識,希望有機會能夠與大家一起分享有關于事故車的案例,與大家相互交流有關事故車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