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知識産權事業發展
1.中國知識産權事業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從無到有
中國已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産權法律制度體系。在2001年“入世”之際,中國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主要知識産權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以滿足WTO關于知識産權保護的國際標准。在此之前,中國已相繼加入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及《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等幾乎所有的知識産權國際公約,已經從當年的“局外人”變身爲知識産權國際規則的堅定維護者、重要參與者和積極建設者。在建設過程中,中國知識産權事業發展的關鍵節點共有四個:
其一,1985年4月1日,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航天工業部第二研究院二〇七所的工程師胡國華在中國專利局的專利受理處前挂上了一塊牌子,上面寫著“申請專利在此排隊,第一名航天工業部第二研究院二〇七所”的字樣。就這樣,他成爲了中國第一件專利的申請者。
其二,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爲這個全球最大的多邊貿易組織的第143個成員。回首入世談判的漫漫長路,知識産權始終是中國成功加入WTO的關鍵因素之一。之後,中國用了不到20年的時間便成爲首個跻身全球創新前15強的中等收入經濟體,爲世界經濟發展和知識産權規則制定貢獻了不可或缺的力量。
其三,2008年6月5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決定實施國家知識産權戰略。這是一項深入人心、興國利民的國家戰略,推動我國知識産權事業取得了曆史性成就,爲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和改革開放提供了有力支撐,使得中國知識産權事業發展開啓了新的篇章。
其四,2018年4月10日,習近平主席在博鳌亞洲論壇開幕式的主旨演講中,專門將加強知識産權保護作爲擴大開放的四個重大舉措之一,將知識産權工作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賦予了知識産權新的時代內涵。
2.中國知識産權事業取得的成就
2018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爲154.2萬件,連續8年成爲世界第一。截至同年年底,我國國內(不含港澳台)發明專利擁有量共計160.2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1.5件。同年,國家知識産權局共受理PCT國際專利申請5.5萬件,居世界第二。同比增長9.0%。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達到737.1萬件。我國馬德裏商標國際注冊申請量爲6594件,由我國申請人提交的馬德裏商標申請數量在馬德裏聯盟中排名第三。
經過40年快速發展,著作權年登記量突破274.8萬件。截至2017年底,我國已設立3個知識産權法院和一批知識産權法庭,建立了19個知識産權保護中心和76個維權援助中心,知識産權保護社會滿意度得到持續提高。
《中國知識産權發展狀況評價報告》顯示,中國知識産權綜合發展指數多年來保持較高增速,在包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34個國家、金磚5國和新加坡在內的共40個國家中,中國知識産權發展水平排名由2012年的第19位上升至2016年第10位。
在知識産權制度保障促進下,全社會的創新活力競相迸發。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發布的《2019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顯示,我國創新指數國際排名從2009年第43名躍升至2019年第14名,是唯一進入20強的中等收入經濟體。
(二)沿線國家知識産權狀況
1.俄羅斯
1992年,俄羅斯的政治和法律體制發生了激烈的變化。爲了適應國際化發展趨勢,1992年至1993年間,俄羅斯通過了一系列有關知識産權的單行法律,重新建立起較爲完善的知識産權法律體系。這些法律構成了俄羅斯知識産權法的主要來源。
1993年,俄羅斯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爲了成爲世貿組織成員,俄羅斯進一步修改和補充已制定的諸多知識産權法律。
自2006年起,俄羅斯對其知識産權法律體系再次進行了重大調整,廢除上述知識産權單行法,實現了知識産權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2006年12月18日,俄羅斯聯邦總統簽署了第230號“關于《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聯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廢除知識産權領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單行法,這一法律使得俄羅斯成爲當時世界上唯一將知識産權法律制度完全民法典化的國家。
2014年3月12日俄羅斯總統簽署了第35號聯邦法律,對《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作了多項重大修改。大部分內容的更改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適用于俄羅斯聯邦境內包括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專有技術、商標、許可和侵權責任多種類型的知識産權權利。
2.印度
印度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大幅修訂知識産權法律。爲與國際接軌,印度在2005年的專利法修訂中新增計算機軟件和醫藥産品專利保護的條款,強有力地刺激和吸引了印度國內和國外的投資者。印度對知識産權的保護秉承“需要則保護”的原則,將知識産權制度作爲一種政策工具,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實際運用。印度還重視與知識産權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基礎性作用,例如,專門爲信息産業制定《信息技術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其進行保護,表明其對信息産業的重視。此外,印度還重視服務貿易立法,從具有傳統優勢的信息、生物科技開始向電信等衆多服務貿易領域擴展,使得印度成爲電信領域投資的最大熱門。
3.東南亞
從專利法的立法模式上看,東南亞各國差別較大,新加坡只保護發明專利,不保護實用新型專利,而外觀設計專利則另行立法保護;菲律賓和越南將專利保護的規則置于統一的知識産權法典中,提供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的專利法只保護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另行立法保護;柬埔寨和老撾的專利法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文萊則延伸注冊已經在英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注冊的專利。
新加坡專利法首次發布于1994年,並進行了多次修訂,2014年4月1日,新加坡知識産權局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調解中心合作,爲其受理的專利爭端提出一個新的解決方案。
泰國設國家專利委員會進行專利管理,由商務部副部長擔任主席,不超過12名的委員由內閣任命,來自泰國科學、工程、工業等領域。
越南的各級法院、調查局、市場管理辦公室、海關辦公室、警察機關和人民委員會都負有處理知識産權侵權行爲的職責。
4.中東歐
中東歐有8個國家的知識産權制度已達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TRIPs)要求。這8個國家中,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已經加入歐盟。
波蘭警察和海關內部設有專利等知識産權執法服務,重視知識産權邊境措施執法;海關總署設立專門知識産權部;與周邊國家合作每3個月組織一次聯合檢查;海關官員主動或應權利人申請扣押侵權物。
捷克通過海關邊境措施、消費者權益保護、刑事監控與民事程序共同發揮知識産權保護作用。
匈牙利所有知識産權單行法都提供了海關邊境救濟的措施,使得海關具備最有效的知識産權執法方式。
5.中國與沿線國家的國際合作情況
我國與蒙俄建立了三邊知識産權合作機制,簽署了合作協議,三方定期輪流舉辦局長級會議並召開知識産權研討會。我國與東盟及其成員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平台,合作深度和廣度不斷加強。在多邊層面,通過中國—東盟政府間知識産權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建立起對話合作機制,通過局長會及年度工作計劃不斷推動合作深入開展。在雙邊層面,我國已經與東南亞6個國家簽署合作協議。
目前在對南亞國家的合作中,我僅與巴基斯坦簽署了合作協議,與印度的合作關系仍在磋商和起步階段。在對中東歐地區的合作中,我國與維謝格拉德集團成員國的雙邊合作和與該組織的小多邊合作開展得比較好。與西亞、中東地區的合作中,我國與海灣國家聯盟(GCC)建立起了比較好的合作關系,承擔了GCC專利局部分專利申請的代審服務,與埃及、土耳其、以色列的合作關系也比較緊密。
總體看來,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層次和合作的力度仍然不夠強,與一些有影響力的大國尚未正式建立合作關系,重點區域也沒有實現完全覆蓋,還有很大的潛力有待挖掘。
(三)沿線知識産權合作組織
1.歐專局
歐洲經濟共同體1957年首次提出“歐洲專利”概念,該組織在1973年簽訂了《建立歐洲授予專利制度的公約》(即《歐洲專利公約》或《慕尼黑公約》),根據該公約授予的專利稱爲歐洲專利。《歐洲專利公約》設立了由歐洲專利局和行政理事會組成的歐洲專利組織,由歐洲專利局統一受理並依據一部統一的實體法審批授予在所有指定國都生效的專利。
歐專局目前有38個成員國,覆蓋了整個歐盟地區及歐盟以外的10個國家。歐洲的專利申請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延伸,目前已有41個國家承認歐洲專利作爲國家專利,其中“一帶一路”的中東歐16國中,14國已經加入歐洲專利公約,另外2國是歐洲專利延伸國。
歐洲專利並沒有取代成員國國家專利,而是與之並存,申請人仍然可以選擇通過國家專利局的程序申請成員國國家專利。該組織由歐專局統一受理並依據一部統一的實體法審批授予在所有指定國都生效的專利,審查方式爲審查制。
2.歐亞專利組織
前蘇聯解體後,經過三年的籌劃和運作,《歐亞專利公約》應運而生。歐亞專利公約于1994年9月9日獨聯體的政府首腦理事會會議在莫斯科正式簽署。該公約自1995年8月12日生效,其成員是土庫曼斯坦、白俄羅斯、塔吉克斯坦、俄羅斯、阿塞拜疆、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亞美尼亞和摩爾多瓦等9個獨聯體國家。這9個國家又都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
《歐亞專利公約》構建的歐亞專利局設在莫斯科,負責成員國專利的授予和管理工作。該公約爲申請人獲取在上述9個締約國境內皆屬有效的歐亞專利權提供了迅捷的途徑。申請人以俄文向歐亞專利局遞交申請書,經歐亞專利局實體審查後,若認爲符合專利頒發條件,就可以擬授予專利權。
但是歐亞專利申請案獲得核准之際,申請人需向專利局指定向何國交納專利年費,用以確定其將來享有專利權保障的地域。一個專利申請案取得歐亞專利權利後,無須再分別向擬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進行登記。
《歐亞專利公約》的獨特性在于它不是國家專利,而是在所有成員國都有效力的單一的統一專利,其申請、審查、授權和公開都使用一種語言。侵權以及專利有效性的爭端由各成員國法院來解決,法院判決只在該國有效。
《歐亞專利公約》從體制上根本解決了建立地區範圍內的統一專利問題,即在各成員國統一受理、使用統一文字、統一授權、統一有效的專利制度。
3.東盟知識産權合作協議
東盟知識産權合作組織是東南亞國家聯盟的一個地區性知識産權合作平台,旨在培育良好的知識産權環境,建立一體化的東盟知識産權制度,促進東南亞地區經濟發展。受經濟全球化不斷加深的影響,1995年,東盟制訂了《知識産權合作框架協議》,提出了東盟各國在知識産權領域進行合作的構想。
爲了執行《框架協議》,1996年4月10日東盟知識産權合作工作組又通過了一個爲期兩年的行動計劃(1996-1998),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區域電子信息網絡,建立知識産權數據庫,建立統一的外觀設計、專利和著作權保護制度。
2004年萬象峰會上,東盟各國以更加嚴謹和務實的態度制定了《東盟知識産權行動計劃》。在行動計劃的指導下,東盟各國積極采取措施協調各國知識産權發展戰略、推動東盟知識産權法制一體化建設、強化知識産權的國際合作和交流。
近年來,該工作組舉行了多次富有成效的會議並制訂了衆多建設性措施。在2012年舉行的第41屆東盟成員國知識産權合作工作組會議上,新加坡知識産權局倡導的根據《東盟專利審查合作》框架實施審查加速的措施得到與會者支持,此舉將大幅節省企業在東盟地區申請專利的時間和成本。
通過上述對“一帶一路”知識産權環境現狀的了解,我們可以發現,作爲倡議提出者,我國的知識産權制度逐步完善,而沿線國家的知識産權環境複雜、水平參差不齊,但同時國際合作潛力巨大。
作者:蔡中華 單位:北京化工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