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們分享了幾例船舶違反防汙染法規的事件,(公司遭重金處罰,輪機長或被判刑!這些船舶都做了啥?一文)相關運營商和輪機長或遭到巨額罰款,或被判入獄。隨著船舶自主航行和遠程控制逐漸成爲現實,人們不禁思考,如果一艘受遠程控制且船上有船員的自主航行船舶造成了汙染,最終該由誰來擔責呢?自主航行船舶一旦發生汙染事故,責任是否會轉移?
近日,在英國航海學會(Nautical Institute)于新加坡舉行的50周年大會上,幾名專家就此問題展開了討論。英國律師事務所HFW合夥人兼航運主管Toby Stephens表示,在世界許多地方,船東對其船舶排放的任何汙染負有嚴格的責任,即使汙染是因爲第三方的疏忽發生的。
而AsiaLegal總監Magdalene Chew則表示,對于遠程操作的船舶,遠程操作人員將被視爲承運人的代理人,因此將成爲責任方。她指出:“我認爲這樣才是符合邏輯的、合理的,而且在船舶航行所涉及的各種利益間的風險分配的背景下,這將是最可行的。”
Anglo-Eastern Maritime Services的在職船長Jaish Singh表示,由于自主航行船上的船員大部分將是監督級別的船員,他們會接受到更多關于船上發生的各類事件的培訓。“我覺得責任在于船員。他們將承擔責任,因爲他們實際在場並且正在監督船上發生的事情。”他說道。
而Toby Stephens則表示這對船員來說不太公平。“我認爲只有在船員能夠超控系統並且避免危險的情況下,他們才有承擔責任的理由。”Jaish Singh船長回應道,船員們被派上船來監視和監督實際發生的事情。“他們上船是要發揮作用的。”
Hill Dickinson Singapore合夥人Ian MacLean表示,首先需要區分汙染事件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發生民事責任時,船東將承擔責任,而且屬于嚴格責任。“即使我船正處于停泊狀態,另一艘船撞到了我船,然後我船排放了汙染,那我也要對汙染負責。”他舉例解釋道。
Ian MacLean指出,根據民事責任公約,船東負有責任,並且船東必須購買保險或附加保險,以防第一批保險的責任不足。“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爲總得有人准備保險,而且當這類汙染發生時,必須讓所有人都清楚該由誰來支付。”“我懷疑這種情況不會改變。世界可能需要對公約進行修改,將船舶遠程操作這一事實納入考慮,並爲遠程操作人員提供保護,就像租船人或貨主受到的保護一樣。” 他補充道。
另一種選擇是讓操作人員擔責。Mr MacLean表示:“那麽操作人員就需要保險。這類保險需要是強制性的,因爲得讓全世界知道,如果發生汙染事件,有人會出來對汙染的影響做出補償。”“我的直覺是,如果涉及民事責任,不會繞開船東,但需要對現行公約進行一些調整。”
如果觸發了刑事責任,事情會變得更加複雜。“假如我正在南非開普敦操控著一艘船,突然出來喝杯茶,一不留神,導致我的油輪發生碰撞,然後在新加坡水域釋放了50000升燃油,有人在新加坡要起訴我。但他們會抓到我嗎?”“如果我當時在船上,他們就能輕松找到我。但如果我是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這就會引發兩國之間的額外問題(例如引渡條約)。”
Toby Stephens表示,鑒于自主航行可能存在的一些模糊性和法律問題,這類船舶的船東未來可能會選擇在稅收友好而且責任友好的司法管轄區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