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6月13日,深圳一5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中,不幸身亡。6月19日,江蘇南京鼓樓區一女童在路上行走被樓上8歲男童高空抛物砸中。7月2日,貴陽一女子被高空墜物砸中身亡,經查,是樓上一個10歲男童扔下的滅火器……
接連發生的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事件,讓“頭頂”安全再次成爲人們議論的焦點,大家在爲受害者扼腕歎息的同時,也不禁發問,高空墜物何時才能不再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對此,專家認爲,杜絕高空墜物還需用制度約束行爲,用強制方式促成大家的良好習慣。
記者走訪:不少小區已加強高空墜物宣傳監控
家住南京市朝天宮某小區101歲的黃奶奶最近在報紙上看到了高空墜物的新聞,擔心自家四樓廚房外面的舊雨棚是個隱患,于是讓79歲的兒子田老先生找人來維修,可是等了幾天無果,黃奶奶”怒罵”兒子怎麽能不重視這件事。田先生無奈之下報警求助,希望民警找到人幫忙換個雨棚。民警得知緣由後被黃奶奶的行爲感動了,老人的安全和責任意識也讓不少網友感到欽佩。
連日來記者走訪發現,自從發生在外地的多起高空墜物事件被報道後,像南京這位黃奶奶一樣開始在自家自檢自查的市民也多了起來。家住公園南路一小區臨街住宅的張女士說,自家防護網與窗戶之間的空隙處平時都會堆放類似舊花盆、舊托盤這樣的雜物,如果遇到大風天氣,這些雜物就會變成安全隱患,爲了以防萬一,這兩天她特意把這些東西全部清空了。住在太白路的許先生,最近不僅檢查了自家窗戶的堅固程度,還特意爬到樓頂查看有無磚塊等硬物,防止這些東西砸人砸車。“高空墜物的危害大家都清楚,一定得從根源上預防。”許先生說。
除了小區住戶,記者發現不少小區的物業公司也對高空墜物加強了防範。記者在浐河西路的一個大型社區看到,小區樓宇大堂、電梯的公告欄上都貼上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公告,進進出出的業主、住戶都可以看到,同時物業公司在小區可能發生高空墜物的地方,也張貼了相關的提示標識:“嚴禁高空抛物!”在長樂坊一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最近小區增加了安防員的巡邏次數,並且工作人員每天還會不定期用望遠鏡觀察每家每戶的窗戶和窗台,若發生業主家窗台外擺放有物品、或是空調外機的百葉窗安裝不牢固等問題,都會第一時間提醒業主。
防護之困:存在的隱患到底應由誰來管?
高空墜物不僅破壞環境,還存在著安全隱患,尤其危及高樓下行人和車輛的安全,然而對于如何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發現隱患應該如何處置,具體由誰來管?目前並沒有一個“標准答案”。
一位從事小區管理工作多年的物管負責人告訴記者,其實大家都知道窗口放置東西可能會存在墜落的危險,作爲小區的管理者發現隱患時也會勸告這些危險物品的所有人,但是物業公司並沒有執法權,如果當事業主對此置之不理,物業公司也沒有辦法,若是放置在窗外的花盆,在窗台堆放的雜物,或是在露天陽台晾曬的衣服真的掉下來,砸到了人或者車,物業公司還有可能被追究責任。對此,記者采訪了城管、住建、社區等多個部門,對于高空墜物隱患沒有一個部門表示屬于自己的管轄範圍,並且有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沒有相關法律或者行爲規範來明確這個問題應該由誰管以及具體怎麽管。
采訪中,記者發現,除了一些新建的高層住宅,西安還存在很多上世紀建成的老舊房屋,時至今日,經過幾十年的日曬雨淋,房屋老化、破損成了一個普遍性問題。“轄區內常常會有‘高空墜物’隱患的房屋,我們會定期安排工作人員排查隱患。”柏樹林街道辦事處開通巷社區主任王玉梅坦言,如果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以將其作爲危房上報。但更多的隱患來自于未被認定爲危房的房屋。若要消除這些隱患,可以通過申請房屋維修基金的程序,用專項資金開展維修、整改。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從發現到最終消除隱患,要經過一個比較長的過程。發現隱患後,需要通知産權單位,産權單位必須要引起重視後,再由業主聯名申請,後經相關部門的核定,在此期間,隱患依然存在,而且可能越來越危險。要是這些房屋沒有房屋維修基金,那麽事情可能會更難推進。
避禍之道:建築規範技術監控和懲罰機制一個不能少
那麽,作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墜物應如何避免,遇到類似的事情,又該如何處理?
陝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松岩表示,高空墜物可分爲故意爲之與無意爲之,且對于該行爲的責任承擔也涉及民事與刑事兩個層面的問題。首先,從民事層面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高空抛物責任在我國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高空抛物致人損害的,無論行爲人是否爲故意或過失,只要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均需要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進行賠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抛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無法確定究竟是從哪一戶窗戶中抛出的,很可能整棟樓或整個單元的住戶都要承擔補償責任。從刑事層面上,在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通過行爲人對于高空墜物的故意或無意等主觀因素再結合案件的其他客觀條件,其或涉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若相應行爲亦同時危害了公共安全,則也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未成年人造成當事人損害後果的話,應由監護人(父母)承擔民事責任。
陝西省決策咨詢委員會專家組組長石英說,“雖然高空墜物的原因很多,但歸結起來都是人禍。不管是建築物附屬部分的自然墜落;還是人們無意扔脫手的東西,這要麽是對建築物的維護不到位,或者質量有問題;要麽是自己不小心,或者起碼是某種意識上的疏忽;要麽就是主觀故意,終歸跟人的原因分不開。裝攝像頭當然有用,但不能指望監控來解決所有問題。例如深圳窗戶墜落這件事,有攝像頭估計也防不住,技術解決不了所有問題。高空墜物還是一個低概率事件,我們要做的是盡量再降低這種事情出現的概率,比如日常在小區裏的各種公示提醒;比如物業巡查,固定包含巡視牆體、建築外立面,看是否有附屬物松脫;做樓體保潔,比如擦玻璃的時候,也檢查一下窗戶牢不牢靠等等。排除主觀故意的因素,目前很多高空墜物跟建築質量、建築維護直接相關,所以建築規範裏面需要完善的標准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技術監控,是實現信息可追溯的有效手段,也不能缺位;最後就是懲罰機制,法律最終還是要獎懲分明,無論是通過技術進步還是制度約束,讓直接責任人或者加害人承擔該有的責任,要懲罰就要懲罰到位,達到對當事人或別人足夠的警示作用,才能從人們的根本意識上減少懈怠,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也就是說,明確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責任,敦促其采取有效防範措施,通過責任倒逼、宣傳教育,管住居民高空抛物的手;通過科學設計、精心維護,把高層建築墜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總之,要有效避免從天而降的悲劇,建築規範技術監控和懲罰機制一個不能少。
經驗借鑒:高科技加強制手段預防“頭頂”安全隱患
如何防治高空墜物,目前已經成爲了社會新的治理議題,近日,浙江余杭昌運裏小區采取了“硬核”方法,在小區裏安裝了47個全部朝天的攝像頭,其拍攝範圍覆蓋了小區17幢樓、1500多戶居民家中的窗戶和陽台,由物業部門實時監控。杭州市蕭山區公安分局聞堰派出所也聯合街道、社區,在高空墜物頻發的相墅花園小區安裝了同等功能的35台高空攝像機。
現如今,一些小區物業開始投入使用智能化社會管理綜合服務平台,添置朝向向上的監控攝像頭。當發生高空抛物發生時,系統將捕捉並錄下抛物線軌迹,通過屏幕回放,迅速抓拍報警、傳輸圖像,有助于迅速抓住並及時教育抛物者。據了解,目前,市場上還有推出針對高空抛物AI智能監控攝像頭,這款産品借助計算機視覺識別技術,賦予了這個攝像頭‘捕捉’的能力,再讓它把這個能力運用在治理高空抛物上。應用人工智能解決方案後,各種高空抛物的畫面都會被自動保存到雲端,這樣一來,即使過去了很久,也依然可以對高空抛物的來源進行追溯。隨著城市安防設施的不斷完善以及各種技術偵查手段的進步,找到高空抛物或墜物肇事者的可能性不斷提升,對高空墜物的司法震懾也越來越強。
事實上,“高空墜物”也是一個全球性的話題,在各地都出台有針對高空墜物的法律法規。
在香港法律中,高樓墜物屬于嚴重犯罪。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條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以致對在公衆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若墜物涉及更嚴重犯罪如投擲腐蝕性液體或誤殺,除受害者自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以外,檢方還可引用刑法條例檢控。
新加坡《公共環境健康法案》規定,故意高空擲物或疏于防範導致的高空墜物初犯者會被處以最高2000新幣的罰款,第二次和第三次會分別被處以最高4000和10000新幣的罰款。視情節還可以處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爲了保證對高空墜物行爲的懲治取證,新加坡環保署在全國安裝了700個攝像頭,並鼓勵市民發現高空墜物或高空墜物危險時果斷報警。另外,新加坡建屋發展局還規定,若高空擲物屢犯者租住在新加坡政府的廉租房“組屋”內,HDB有權和其解除租房合同,將其驅逐出“組屋”。
來源:文/圖 西安晚報首席記者 龔偉芳
編輯:芥末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