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網絡是特別活躍的。
其實,這是正常的,公衆情緒,需要發泄,各種看法,需要交彙。網絡的生態,既有參天大樹,也有雜草叢生。我們要有寬容的心態。
不過,任何寬容都是有限度的,網絡也不是法外之地。有些亂象,是需要警惕的。比如說,網絡謠言的問題,人們向來深惡痛絕。許多平台也比較努力,一直在爲淨化空間而努力,我們經常看到平台方的辟謠,以及設立的舉報機制。
今天看到朋友轉發一篇文章,是攜程聯合創始人梁建章和自由撰稿人陸䔒寫的。文章著重介紹了網絡謠言的糾錯管理辦法,來自新加坡。文章的許多觀點,我都是認同的。比如,他們建議,爲了避免網絡謠言的泛濫,需要從網紀國法角度進行信息管理。他們特別提到,在消息漫天飛舞快速傳播的時代,對無數自媒體的文章設置進行怎樣的合理可行的管理規則?是一個難題。新加坡政府已經實施半年的POFMA法案,值得研究借鑒。
多年來,我對新加坡的媒體生態有一定了解。新加坡政府出台的這個法案,名字叫《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據說,新加坡的法案,都是英文的,沒有中文版。這件事,我求證過,確實如此。其中的內容,我請懂英文的朋友,著重看了看,說了說,基本上同梁建章先生的文章,內容吻合,文章是比較公允的。
據了解,這個法案,去年上半年在新加坡國會討論的時候,爭論還是比較激烈的。當時,該國知識界和年輕人中間有不少人反對。當時辯論的焦點,主要是假信息的定義。執政黨的主管部長一再保證說,批評性的言論沒有問題,也不在管理之列。該法的約束對象,主要是網絡虛假信息。這不是收緊言論,也不用于打擊異己。當地的《聯合早報》也報道了該法案討論的情況。我聽說,該國的執政黨在推動該法案的時候,還是有擔憂的,生怕會影響他們的選票。不過,疫情發生後,公衆倒是接受了,因爲此法可以糾正一些惡意制造恐慌的謠言。
去年5月,新加坡國會最終通過了該法案,去年10月,該法案正式生效。法案規定,政府有權要求個人或網絡平台更正或撤下對公共利益造成負面影響的假信息,新加坡內閣部長將有評斷信息真假和要求更正或撤下信息的絕對權力,當事方若有異議,可以上訴。不過,內閣部長在發布更正或撤下信息的指示時,須注明有關網絡內容爲什麽是虛假的,並公布決策原因。作爲中介的網絡平台還須加強廣告的透明度,有政治目的的廣告須披露有關內容贊助商的身份。說白了,政府要說明,假信息究竟假在何處,要有依據。
有趣的是,這個法案似乎也有“長臂管轄權”(借用一下),它不僅可以管他們國內的網絡和平台,也可以針對谷歌、臉書、推特、百度、騰訊等科技公司,不過,百度和谷歌旗下的搜索引擎,則可以獲得一項永久免責權:無須負責將更正通知傳達給所有接觸到虛假網絡內容的本地用戶,也不必爲本地用戶搜尋到相似內容負責。這是正確的做法,畢竟,搜索引擎的性質同其他網絡呈現方式是不同的。
這個法案規定,如果政府責令發出假信息的網站做出更正或撤下,不服從的平台,可被判罰款高達100萬新元(約合500萬元人民幣)。惡意散播假信息、企圖損害公共利益的個人,可被判坐牢長達10年、罰款最高10萬新元(約合50萬元人民幣)。對平台和個人,處罰重點也是不同的。
該法案有兩個要點值得關注:
第一,強調涉及政治目的的信息和危害公共利益的信息。比如,影響或者試圖影響總統選舉、議員選舉、議員補選以及公民投票的結果,影響或者試圖影響公共利益領域的公衆輿論;影響或試圖影響新加坡立法領域的活動。也包括危害新加坡或新加坡任意部分的安全;損害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公共安甯或公共財政;影響新加坡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系;在不同群體間煽動敵意、仇恨或惡意;削弱公衆對政府的信息。特別是最後兩句話,放在中國的網絡平台似乎更適用一些。比如,如果有人刻意利用方方日記來煽動敵意、對立、仇恨或惡意,即可入罪。呵呵,這個有點厲害。
其次,法案場景劃分明顯。依照不同場景,對待虛假信息和操縱網絡的不同種類的行爲規定了不同的制度。處理在新加坡傳播虛假陳述的指令的場景、針對互聯網中介和大衆媒體服務提供商的指令場景、禁止互聯網中介訪問已申報的在線位置的命令場景、以及限制虛假網絡賬戶及相應虛假行爲的指令場景。從國內到國外,從平台到個人,都有具體的操作規定和約束條款,工作不可謂不細致,合理性和操作性都是可以的。
我們注意到,該法案生效之後,新加坡政府立即動用了這一法律武器。先是向全球著名網絡平台臉書(Facebook)發出了“不實報道發布更正通知”,結果如何呢?臉書也不敢違抗,立即作出了更正說明,雖說心有不甘,他們在文後加了一句話,“由于該法律已經生效,因此我們希望新加坡政府保證該法律不會影響言論自由”,但也是照做了。然後新加坡政府又依據該法案,關閉了一家發布假消息的網站。說實話,我不是想刻竟評價該法案的優劣。我覺得,該法案最大的腦洞,在于法案管轄對象的寬泛性,不論你平台多大、距離多遠,都有責任。
我認爲,針對網絡謠言,法律顯然是最好用的武器。讓人說話,但決不允許散布謠言。一旦造謠成本高了 ,讓造謠者感到承受之重,這事情有就好辦了。
當然,如果利用法案,超出法律界定,限制批評言論,本人也是明確反對的。這是另一個話題,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