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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電價形成機制、分類及制度解析

2022 年 10 月 27 日 人民网科普

電價分爲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電力批發市場(主市場)通過市場化方法確定上網電價,包括電量電價、容量電價、輔助服務電價等等。輸配電價則受政府嚴格管制,其制訂和調整基于“成本回收+合理收益”原則,詳見“聊聊輸配電價”系列文章。

(來源:微信公衆號 電力市場那些事兒 作者:郎木晨煙)

銷售電價是終端用戶支付的電價,由批發、輸配、零售商等幾部分(零售競爭市場模式下)組成。各國國情不同,各部分構成比例不盡相同。根據美國能源信息署的統計數據,銷售電價構成中,發電側占65%、輸電側占10%、配售電側占25%[1]。下面是美國某電費單構成[2]

當月用電量:1650kWh

月度基本費用:$4.95

電能費用:1650*0.1=$165

零售商總費用:$169.95

輸配電費用:$49.58

總費用:$219.53。

美國的上網電價、輸電電價、配售電價分別爲6.70、1.01、2.58美分/千瓦時,我國上網電價僅爲美國的約0.88倍,但總電價高于美國約9%,輸配售部分高出了54%[1]。這是2018年,工商業電價下調10%,由電網公司承擔大頭的根本原因。

本文基于《國外電價改革與實踐》一書,並結合其他資料,對國外銷售電價的情況進行了簡單介紹。

一、形成機制

1、管制定價

1). 基于會計成本法的形成機制

會計成本法反映的是一個較長時期的電力生産成本及總體負荷水平,而不反映負荷及供電能力在短期內變化(如負荷突然上升或發電機、輸電線路的意外故障)所引起的生産成本變化。國外大多數國家采用該方式,比如日本。

遵循原則:成本原則、公平報酬率原則、公平原則。

2). 基于邊際成本法的形成機制

主要根據三種邊際成本:邊際發電容量成本、邊際電量成本和輸變電容量成本。根據增加單位千瓦用電而增加的成本進行核算,按各類用戶的電壓、用電時間,嚴格計算增加單位用電而引起的系統成本增加值,計算系統長期邊際容量成本和邊際容量成本,並結合用戶負荷特性制定目標電價,再從財務角度來核算目標電價是否合理及是否需要調整。

按照邊際成本電價反映了經濟成本的變動趨勢,反映了未來資源的價值。同時,按照邊際成本制定的電價結構,使供電成本在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電時間的各類用戶中得到合理分攤。

歐洲的英、德、法、瑞典等采用。

3). 管制電價形成步驟

a.依據負荷預測,做出給定電價計算期的電力發展規劃及資金計劃;

b.成本核算;

c.計算基礎電價;

d.依據基礎電價,對不同用電類別的用戶制訂不同電價類別,又稱爲電價制度。

2、市場定價

市場電價的用戶在各國不盡相同,美國德州、北歐實施的比較徹底,日本是逐步放開(目前處于全面放開過程中),美國加州、新加坡等則是大用戶具備選擇權。用戶采用市場定價模式,不一定是直接參與市場,更多的中小用戶是通過供、售電公司代理完成。詳見之前的本公衆號之前的文章:《零售市場,霧裏看花?》。

二、銷售電價分類

1.美國

銷售電價分類主要以下三種:

一是用戶分類,美國在電價分類上,一般分爲居民、小用戶、中等用戶、大用戶和其他用電幾類。小用戶、中等用戶和大用戶這三類都是工商業用戶,按照用戶的用電規模和電壓等級來劃分的。其中,小用戶適用于每月用電量在7200kW·h及以下用戶;中等用戶適用于每月用電量爲7200-1500kW·h的用戶;大用戶適用于每月用電量在15000kW·h以上的用戶。

二是按照電壓等級劃分,美國加州PG&Ed電力公司將小于2.4kV稱爲低壓配電,2.4—20.78kV稱爲高壓配電,60—230kV稱爲輸電電壓。

三是用電量分類,按用電量分類分類方法法常與其他分類方法結合使用,主要區別大用戶和一般用戶,對大用戶實行科學電價類別,對一般用戶采用簡便易行的電價類別。美國洛杉矶水電局的電價按大用戶、中等用戶、小用戶和居民用戶分爲四種,實行不同的電價。

2.巴西

分爲自用用戶和管制用戶。後者分爲居民、工業、商業、農村、政府辦公、公共照明、公共服務、自用電等。

3.法國

分爲藍色、黃色、綠色三類電價。藍色電價適用于容量3~36kVA的低壓用戶,並按照居民與農業用戶、市政和小工業等不同類別而制定不同收費標准。黃色電價適用于容量36~250kVA的低壓用戶,並按照用戶的用電時間制定電價,供用戶選擇。綠色電價適用于容量250kVA的中壓、高壓和超高壓用戶,並由用戶預訂需量,按照用電季節和時間設立電價。

國外用戶除了按照電壓、容量/需量對用戶進行基本分類之外,還有按照負荷率進行分類的機制。按負荷率差別確定銷售電價,負荷率越高,其電價越低的定價方法適應了用戶用電均衡程度對用電成本的影響規律。國外通過引用負荷率電價方法達到了完善兩部制電價,使銷售電價設置更趨公平、合理的效果。目前,我國還沒有普遍推行按負荷率定價,結合我國情況也應積極探討推進負荷率定價的應用[2]。

三、銷售電價制度

根據不同用戶的用電情況、用電性質及其對電力生産成本的影響制定的不同的電價計費形式和方法,成爲電價制度。

1、單一制電價制度

1). 容量制電價

根據容量制定價格,按負荷容量收取電費。不公平、不節約、不合理。

2).電度制電價

按照電量作爲計價基礎。簡單易行,但沒有考慮固定費用,對大用戶不利。

看到這裏的時候,大家可以回憶下輸配電價,兩者情況是相反的。輸配電價按照容量分攤,體現了公平合理,而按照電量分攤,則不能反映實際輸配成本。

2、兩部制電價

電價分爲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

1).基本電價對應固定部分,以用戶最大負荷容量爲計算價格單位,不考慮電量。又可以細分爲:

a.與變壓器容量和最大需量成比例的固定費用;

b.與用電戶數成比例的用戶費用,主要包括財務管理費用、計量裝置及安裝費用、抄表費用以及各種其他相關的行政管理費用。

2).電度電價:與使用的電量相關。

3、分時電價制度

引導用戶盡量避免高峰期用電,鼓勵低谷用電,減少峰谷差,提高穩定性。

主要包括季節性電價、峰谷分時電價、豐枯分時電價和實時電價制度。

4、可中斷電價制度

又稱爲避峰電價制度。指電力企業和用戶簽訂合同,通過電價激勵,實現在系統峰值時或緊急狀態下,用戶按照合同規定終端或削減負荷。用戶降低負荷的時間由電力公司決定,但必須提前通知。可中斷電價爲預告時間的函數,時間越短,激勵越高。

以美國爲例[3]。美國加州電力市場改革時引入可中斷負荷合同,由ISO和用戶按月簽訂負荷中斷協議,以實際的中斷電量和合同價格結算;紐約電力市場的可中斷負荷管理形式更爲靈活,用戶不僅可與ISO簽訂可中斷合同,還可參與日前現貨市場或運行備用市場。

銷售電價形成機制、分類及制度解析

5、階梯電價制度,又稱爲分檔電價制度

1).分檔遞減制度。

流行于上時間70年代之前,鼓勵用電。

2). 分檔遞增制度

自1974年石油危機之後,分檔遞減改爲分檔遞增,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號召。

6、生命線電價制度

政府對低收入居民特殊照顧的電價制度,在一定的用電量之下采用。美國有些州執行,有些州反對,主張由政府直接補貼。

7、交叉補貼電價制度

從國外銷售電價制度看,多數發展中國家依然存在交叉補貼,以實現針對特定群體的優惠電價。而市場化國家已經取消或開始著手取消/削減交叉補貼。

從我國情況看,主要存在三類交叉補貼: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達地區用戶對欠發達地區用戶的補貼;

高電壓等級用戶對低電壓等級用戶的補貼;

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用戶對居民和農業用戶的補貼。

考慮當前我國電力工業實際狀況,短期內完全取消交叉補貼是不現實的,更是不可行的。因此,應該在效率優先的原則下,充分考慮各地區、各種類用戶的電價承受能力以及電力普遍服務的實施要求,保證現行銷售電價平穩,以明補代替暗補、少補代替多補,逐步取消銷售電價交叉補貼,最終建立合理完善的電價機制。當前,解決較爲突出的我國大用戶直購電交叉補貼問題,可參照國外已用的成熟做法,將暗補變成明補,通過征收電力普遍服務基金、稅收等財政手段籌集資金,用于補償企業提供電力普遍服務的虧損或直接補貼貧困地區、低收入用戶用電需求[3]。

8、備用電價制度

備用作爲輔助服務,參與市場,公開競價。

備用市場運行模式,一般由備用提供者提交備用價格和備用容量大小,再由市場根據某個目標選購。一般根據確定性原則選擇備用容量,即備用容量必須大于系統中最大一台機組的容量,且滿足由系統規定的備用與發電系統總容量之比。備用如何分配是根據最有型原則,取決于使某個選定的目標最優。

由于實時電價決定了備用的機會成本,備用市場的實際操作與當時的發電主市場密切相關,往往成爲一個有機的整體。

四、銷售電價調整制度

1、管制條件下的調整制度

1).定期調整制度

2). 與重要因素聯動的調整制度

a.與燃料費用聯動,比如美國、英國、意大利。

b. 與稅金聯動,比如美國、阿根廷等。

c.與物價聯動。巴西除了固定周期外,還建立年度物價調整機制,美國、法國、澳大利亞也有類似制度。

d.與利率、彙率聯動制度。比如西班牙、印尼。

e.與其他因素聯動。如美國的節能投入,德國的人員工資等。

3).特殊事項調整機制。

比如巴西,自然災害、供電公司經營困難等事項。

2、市場條件下的調整制度

在用戶參與市場競價下,市場銷售電價主要通過協商、集中競價確定。銷售電價調整變化也是通過市場協商、市場競價過程自然實現。

政府不再參與直接定價,而是體現在創造和調整宏觀市場競爭環境,以解決市場公平和杜絕扭曲市場競爭的行爲。各國通過實行用戶普遍服務,對批發市場和大用戶市場進行監管,完善市場體系建設措施等,起到了影響市場銷售電價走向和水平的作用。

以美國爲例,美國農村地區的普遍服務由電力合作社負責,不受監管機構監管,實行自有、自管、自建。美國城鎮的電力普遍服務由公用電力公司承擔,由州監管部門監管。美國50%的州實行了程度不一的市場化改革,建立了電力批發市場,由RTO、ISO負責運行。電力批發市場是整個電力市場的組成部分,但交易量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市場交易量由雙邊合同確定。

參考文獻

[1]:《美國近年來電力市場生産結構情況及對中國的啓示》

[2]:《美國電力市場運行與監管實例分析》

[3]:《國外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案例比較及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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