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秦半兩,漢五铢”,我國最早的硬幣可以追溯到戰國時期,秦漢兩朝的半兩錢和五铢錢,更是中國古錢幣的奠基石。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如今社會上硬幣已經很少有人使用,特別是網絡支付出現後,連現金都鮮有人見。
不過即便如此,人民幣依舊是我國法定貨幣,任何人都不得拒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爲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以人民幣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公共債務和私人債務。
可廣西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拿著4袋硬幣准備還款時,不僅遭到收款人的拒絕,甚至還被法院定性爲惡意支付,以涉嫌妨礙司法爲由,對其罰款5萬元,這到底是怎麽一回事?
案例分析
廣西北海某汽車公司員工朱某,在工作後不久因工傷導致手部嚴重受傷。經過醫院治療後痊愈,可當朱某回到公司准備繼續上班時卻發現,自己已經被公司辭退。理由讓他難以接受,公司認爲朱某年紀太大,不適合這份工作,于是單方面將其辭退。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很顯然,汽車公司的行爲不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朱某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很快就做出審理判決,以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爲由,判處公司賠償朱某33640元的賠償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決書上明確表示,要求公司法人代表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對朱某進行賠償。因此法院認可的支付方式,僅限于銀行轉賬,這也符合一案一賬戶的原則。可汽車公司法人代表葉某的行爲卻令人大跌眼鏡。
在案件進行到執行階段後,他始終不願意對朱某進行賠償。直到法院依法扣押公司的一輛汽車後,葉某才願意執行賠償。但心有不滿的他沒有進行銀行轉賬,而是帶著四袋銀幣來到法院,聲稱用這些銀幣來支付賠償金。
朱某當然不願意,他面對上百斤的銀幣連拿回家的能力都沒有,更無法清點數目。因此朱某拒絕收款,要求葉某以法院規定的方式支付賠償金。
法院得知葉某以硬幣支付賠償金後,對汽車公司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該公司沒有硬幣收款的業務,葉某所簽收的執行通知書也明確載明,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爲銀行轉賬,因此法院以妨礙司法工作爲由,對其罰款5萬元。
對此網友紛紛表示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認爲葉某的行爲太缺德,因爲不滿判決,就用4袋硬幣來支付賠償,心胸和格局都太小。但也有人認爲,朱某拒收人民幣的行爲構成違法,因爲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不得拒收人民幣,硬幣同樣屬于人民幣。葉某和朱某之間,究竟孰對孰錯。
普法時間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作爲我國法定貨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收人民幣,但法院爲什麽最後反對葉某罰款5萬元?
關鍵在于執行通知書上對支付方式的規定,既然通知書已經明確規定了支付方式,那麽葉某就應該按照規定的方式來進行賠付。但葉某明知朱某手部有傷,還故意采用難以清點和搬運的銀幣進行賠償,這一行爲有消極對抗執行工作和阻礙司法工作的嫌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案例中的葉某沒有以暴力和威脅的方式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司法工作,因此不構成犯罪,但他的消極態度卻屬于違法行爲。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有妨礙司法的各種行爲,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對葉某罰款5萬元既合理也合法。歸根到底,葉某本身就涉嫌違法,在法院對其進行判決後內心並不服從,因此才會想方設法妨礙司法工作的執行。5萬元的罰款只是小懲大誡,對于一家單位而言,法院已經選擇了最低額度的罰款金額。
結語
無論是從合理性還是合法性的角度來看,葉某以硬幣還款的行爲都是應該受到抵制和制裁的。但在社會上,有不少老板有著類似的“硬幣怪癖”,喜歡用硬幣來結算員工工資。
對此筆者建議,國家可以對貨幣法償制度進行調整,限制硬幣的使用。或者可以效法新加坡的法律賠償制度,在任何付款中,無論相關硬幣的單位面額如何,均不得強迫任何人接受超過100個硬幣。
隨著在線支付的興起,數字貨幣慢慢成爲了人們生活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民幣就此失去了市場。畢竟作爲我國法定貨幣,人民幣的存在對穩定國內經濟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確定人民幣地位的前提下,大力發展數字貨幣,或許才是順應時代潮流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