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已過半,許多新規將從10月起開始實施,一起來關注知識産權方面的新規。
1、10月1日起,全國推行審批告知責任制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在《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
國家知識産權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承諾書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同意的,發給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2、10月1日起,江蘇省施行《江蘇省高價值專利培育示範中心建設和管理辦法(暫行)》
爲深入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規範高價值專利培育示範中心的運行管理,江蘇省知識産權局根據《辦法》,
將按照服務大局、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國家和江蘇省産業發展、科技創新重大戰略部署,聚焦重點産業關鍵技術領域,擇優支持示範中心建設。
《辦法》將計劃推動江蘇省內優化高價值專利培育體系、運用專利信息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積極開展高質量專利申請和布局、推動專利轉化運用、完善專利維權機制、強化産業和區域示範帶動作用等工作,
引入高端知識産權服務資源,利用專利數據和産業數據開展專利導航,研判産業專利布局和競爭格局,預測産業和技術發展趨勢,梳理影響産業發展的“牽鼻子”“卡脖子”技術,確立關鍵技術的研發策略和路徑。
3、10月1日起,延長“中波聯絡員機制”試點項目
爲了更好地服務中波經貿交往,協助解決兩國企業用戶在對方國家知識産權方面的問題及關切,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與波蘭專利局經磋商一致,決定延長“中波聯絡員機制”試點項目,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4、10月1日起,遼甯省《知識産權保護條例》實施
遼甯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甯省知識産權保護條例》將在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共7章49條,就加強知識産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建立健全協同工作機制,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省、市、縣(區)政府應加強領導,建立協調機制,把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知識産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動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知識産權保護工作職責。
有國際業務往來的知産人請注意以下兩條新規變動:
5、10月1日起施行,日本專利法第一條第3項規定修訂
2021年9月14日,日本內閣通過了“修訂專利法”生效日期的內閣令,規定附則第1條將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同條第3項規定將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該政令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完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擴散的數字化程序,包括口頭審理、網絡審理、專利費轉賬方式預繳、簡化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程序,延長專利費支付期限和免除超過一定期限産生的額外費用等;
(2)審查企業在數字化進程中的權利保護;
(3)夯實知識産權制度的基礎,包括在專利權侵權訴訟制度中引入第三方意見征詢制度、修改專利費相關的收費制度、增加農林漁業相關的知識産權代理人咨詢服務(例如植物新品種和地理標志)等。
6、10月1日起,新加坡啓動新的第三方意見和專利複審程序
根據《新加坡知識産權法2019》(爭議解決)的2021啓動通知,第三方意見和專利複審程序的新規定將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該法案引入了一個程序,允許第三方向新加坡知識産權局(IPOS)提供相關信息,以便在專利授權前協助專利局進行專利檢索和審查程序。
該法案還允許第三方在授予專利後請求啓動複審,並附上相應的理由和文件。
目前,對于已授予的專利權唯一可用的是撤銷程序。
想了解更多行業新規,獲取更爲專業的法規解讀和建議,請持續關注慧企通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