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馬來西亞人達瑪林根攜帶44克海洛因入境新加坡後被捕,按照新加坡法律,這一行爲將被判處絞刑。在被捕後10多年來,達瑪林根先後以“被迫攜帶毒品”、自己存在“智力障礙”等理由請求新加坡改判無期徒刑,但均被新加坡檢方等部門以其他證據駁回,並于今年4月26日被執行死刑。
今年4月,新加坡對馬來西亞籍毒販達瑪林根執行了死刑。10月10日,英國億萬富豪、維珍航空創始人理查德·布蘭森發文指責新加坡政府“濫用酷刑”,在國際社會引發了爭議。
22日,新加坡內政部在官網發文批駁布蘭森的言論,部長尚穆根還表示願贊助布蘭森的食宿費用,請他與自己展開電視辯論。在這篇官網發文中,新加坡內政部批評稱:“我們不相信一個曾在19世紀發動戰爭迫使中國人接受鴉片的國家,有任何道德資格在毒品問題上教訓亞洲人”。
新加坡在禁毒方面,比我國可以說有過之而無不及,走私15克以上海洛因、30克以上嗎啡和可卡因、500克以上大麻、200克以上大麻脂或1200克以上鴉片,定罪就有可能判處絞刑。
如果沒有達到死刑數量,非法交易毒品罪同樣也要面臨非常嚴厲的懲罰,例如判處20至30年監禁,以及讓人終生難忘的鞭刑。
順便說一句,在新加坡吸毒被抓也很悲催。第一次被抓問題不大,會幫忙戒毒。第二次被抓就慘了,會判處5年至13年的監禁及3至12下的鞭刑。第三次吸毒被抓,則判處最低5年監禁和3下鞭刑,最高7年監禁和6下鞭刑。第三次之後,又升級爲最低7年監禁和6下鞭刑,最高13年監禁和12下鞭刑。
而我國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才有可能判處死刑。
近年來,我國講究少殺慎殺,一般不是數量特別大,又不涉及其他方面的犯罪,基本不會判處死刑。即使死刑,也不會像新加坡采用絞刑,大多數也是注射,更加仁道。
而吸毒在我國並不屬于犯罪,第一次被抓是批評教育(拘留數天還是有的),並要求自行戒毒。第二次被抓,大多數也是拘留十幾天,安排社區戒毒。第三次被抓強制兩年戒毒,在裏面還會獲得生理、心理等方面的醫療救助,這也就是最高級的懲罰了。
在新加坡被送上刑場絞刑的外籍毒販並不少,每次都會引來不少國家的批評和指責,但無一例外都被怼了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