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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文春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教授、財稅研究所研究員,轉自10月7日“IMI財經觀察”微信公衆號。
構建與國際金融中心相適應的稅收體系,我國要從擴大開放、深化創新、集聚資源、市場建設、防控風險五個維度來考量。
國際金融中心的建立與發展離不開稅收政策的大力支持。稅收作爲制度環境的組成部分和政府調控行業發展的政策工具,在包括國際金融中心在內的各類經濟中心(或特區)的建立與發展過程中均發揮重要作用。從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曆程來看,稅收政策的調整措施包括針對金融業的稅收減免優惠、以降低稅率爲核心的全面稅制改革等,旨在爲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2022年3月,英國智庫Z/Yen集團與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發布了第31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數報告(GFCI31),從營商環境、人力資本、基礎設施、金融業發展水平、聲譽等方面對全球主要金融中心進行評價和排名。根據該報告,全球前十大金融中心排名依次爲:紐約、倫敦、香港、上海、洛杉矶、新加坡、舊金山、北京、東京、深圳。從國內的情況看,隨著上海、北京、深圳、杭州、青島、天津、大連等地國際或區域性金融中心地位的不斷提升,完善與這些金融中心地位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成爲亟待解決的問題。
01
稅收政策在國際金融中心建立與發展中的作用
以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巴巴多斯、馬恩島、毛裏求斯、安道爾、列支敦士登、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爲例,有些是以“無稅或低稅的避稅天堂”聞名于世,有些即使征收所得稅,但實行屬地原則,對境外所得不征稅。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新加坡爲典型代表的“政府引導”模式國際金融中心伴隨亞太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而崛起。與倫敦、紐約等基于市場發展和演進的形成方式不同,這類金融中心在形成階段就有政府的高度參與。在政府推動新加坡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進程中,稅收政策的調整措施及其作用具體表現爲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針對金融業的稅收減免優惠,旨在支持和引導金融業發展;第二層次是以降低稅率爲核心的全面稅制改革,旨在創造適合金融業發展的制度環境。
在國際金融中心形成階段,制定針對金融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加坡國際金融中心形成的背景是經濟轉型和産業升級。在該階段,稅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資本流動和吸引金融資源。爲了應對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積極推進經濟轉型,實現將新加坡建設成爲亞洲最具代表性的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對金融業稅制進行大規模調整,稅收優惠涵蓋基金、銀行、債券和信托等領域。
一是基金管理稅收優惠。新加坡在國家金融業發展戰略中將以基金管理爲核心的資産管理業務作爲核心競爭優勢,大力支持基金管理業務的發展。新規定對于經營非居民資金規模達到50億新加坡元(最早爲100億新加坡元)的基金管理機構的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稅,期限爲5年,視情況可以延長到10年。二是銀行存款准備金稅收優惠。銀行每年可以對其所計提的存款准備金申請稅收減免。三是債券市場稅收優惠。對新加坡金融機構從事債券的承銷和包銷所取得的傭金收入、沒有長期住所的非居民購買新加坡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投資收益均免征所得稅;其他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購買由新加坡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適用10%的優惠稅率。四是共同投資信托基金的稅收優惠。對居民個人參加共同投資信托基金所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相關信托公司的收入僅在分配利潤時征稅。新加坡于1999年對金融企業和人才出台了進一步的針對性所得稅優惠措施,對除股息、利息和紅利之外的公司所得應納稅額給予10%的退稅優惠,對企業雇傭國外優秀金融人才的費用實行100%加計扣除。
在國際金融中心發展階段,實施以簡化稅制、低稅率爲核心的全面稅制改革。中國香港素來以“簡稅制,低稅負,少稅種,寬優惠”而聞名于世,實行屬地原則、對境外所得免稅的所得稅制度,法人制公司的利得稅分設8.25%和16.5%兩檔稅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只有17%,且沒有流轉稅。2005年爲進一步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廢除了遺産稅。中國香港一直被美國傳統基金會評爲世界最自由的經濟體,簡稅制是其最重要的特色之一。
新加坡對標中國香港,也在不斷提升自己的國際稅收競爭力。新加坡公司所得稅稅率不斷下降,已經降到了與中國香港持平的17%,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也只有22%,且對其他地區來源所得一般實行免稅。爲了吸引金融資本和從事金融行業的高淨值人士,將財富管理和私人銀行業務發展爲新加坡的優勢産業,新加坡政府對資本利得免稅,並于2008年免征遺産稅。這一系列稅制改革奠定了新加坡作爲國際金融中心的稅收制度基礎,並沿用至今,有利于減少稅收對資本流動和金融市場的扭曲,增大國際資本、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參與金融中心發展的動力,構建了良好的稅收環境。
02
構建與國際金融中心相適應的稅收體系
在當前階段,我國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要依據國情,實現“有效的市場”和“有爲的政府”有機結合,特別是發揮政府主導的“有形的手”的推動作用,完善與金融、貿易、航運物流中心和科技創新相關的稅收、法律、監管等營商環境,爲加快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奠定良好的基礎。
經過改革開放40多年的發展,我國經濟規模快速增長,尤其是上海等金融中心屬于我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這是它們的比較優勢所在。然而,與其他的全球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相比,我國金融業的稅收政策仍存在企業稅負結構性偏高、個人稅負整體偏高的問題,且缺乏必要的專門針對金融中心的稅收支持政策,不利于高質量的國際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聚集。從整體上看,我國金融中心的稅收競爭力有待提高,營商環境亟須改善。
目前來看,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爲25%,高于全球公司所得稅簡單平均值23%;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的7檔稅率中,最高稅率達到45%,相對較高;增值稅的標准稅率爲17%,與亞太地區其他國家相比也較高。根據世界銀行集團發布的《2020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和《2020年全球繳稅報告》,我國整體的營商環境在全球排名上升很快(從此前78位躍至46位),但納稅指標排名還較爲落後,說明我國稅收政策還有待完善。以上海爲例,從近幾年的排名看,與其他全球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稅制相比,上海的納稅指標,包括納稅次數、納稅時間、總稅收和繳費率等,都落後于中國香港、新加坡、紐約、東京、倫敦、迪拜。推進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要把營造有利于投資者的稅收環境作爲制定政策的優先考量。
因此,構建與國際金融中心相適應的稅收體系,我國要從擴大開放、深化創新、集聚資源、市場建設、防控風險五個維度來考量。在國際金融中心的稅收政策設計上,筆者建議遵循如下原則:一是保持一定的國際稅收競爭力,同時避免低稅率、高優惠的避稅地模式;二是發揮稅收的導向作用,適用于全部納稅人的普惠性優惠和僅適用于特定納稅人的專項性優惠並舉;三是遵守國際稅收慣例,建立中國特色稅制。
在具體的政策方面,第一,爲了支持創建國際金融中心,建議全國人大可以授權金融中心所在省(市)試行所得稅的屬地原則征收試點;對在這些金融中心設立全球或地區總部的跨國公司的境外所得免稅。第二,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並縮減稅率檔次。第三,適當降低增值稅標准稅率並改成兩個稅率檔次,制定專門針對金融機構和金融産品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第四,擴大金融業增值稅的抵扣範圍,對部分核心業務實行免稅處理。對重點發展的金融業細分行業和金融創新産品給予適度稅收優惠,對金融機構符合標准的收益給予稅前扣除或所得稅優惠。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和具體執行中,應綜合運用多種優惠方式,重點運用以縮小稅基爲目的的間接優惠政策。第五,對高層次金融人才給予適度個人所得稅優惠。對高端人才或急需人才超過一定水平的稅額實行退稅安排,或者實行單一低稅率的稅制安排。第六,以改善營商環境降低征納成本爲導向,探索建立新的征管和納稅服務模式。第七,探索開征金融交易稅,防止高風險的投機行爲和金融市場的大幅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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