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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分別判處20名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謝江,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他們組織成員20人,結構穩定,分工明確;
- 實施開設賭場、聚衆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多起犯罪;
- 多名民營企業主被欺騙、利誘至境外賭博,賭資總計高達15億余元;
- 有人輸掉6個多億,導致公司經營困難,有企業甚至關閉……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怎麽形成的?
2000年起,謝江等人合夥在成都市經營茶樓並組織賭博,先後網羅宋永剛、付仕江、王勇、謝賢春、張明貴等人到茶樓幫忙,形成了其勢力的“原始雛形”。
2002年2月,張某某等人以在謝江之父經營的汽車廠購買的農用車出現質量問題爲由,十余人到該廠談判退車未果,謝江得知後安排多人持槍、菜刀和鋼管棍棒前往毆打對方,致張某某一方多人被打後跪地求饒方才罷休。
經此事件,謝江等人“一戰成名”,社會影響力大增。之後,謝江陸續招攬、網羅、糾集親屬謝嚴政、黃浩亮、胡海濤,刑滿釋放人員王維勇,社會閑散人員彭錦陶,及蘇星軍、王燕軍、王振齊、肖磊、付磊、宋露波、蘇強、付宇、李智等人加入組織,爲其開設賭場提供服務,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形成。
組織結構穩定 分工明確
該組織成員人數衆多,結構較爲穩定,有明確的層級分工,謝江是“老大”,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張明貴、黃浩亮、王燕軍是“部門負責人”,直接聽命于謝江並進行日常管理。爲“規範管理”,謝江組織成員集中就餐、集體旅遊、發放工資、節日派發紅包、收賬提成,拉攏、控制組織成員,並開除、疏遠違反組織紀律的成員,制定不准吸毒、不准賭博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以樹立其組織者、領導者權威。
開設賭場瘋狂斂財
2002年至2010年,謝江等人先後在成都市的多個茶樓、別墅等處從事網絡賭球活動,安排專人負責管賬,資金結算、收賬,接單、下注和轉賬。
爲了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2010年至2018年,謝江等人把“重點目標”放在成都及周邊地區民營企業主身上,先後在澳門和新加坡等賭博場所以開設賬戶、參股經營、成立“拖星公司”等手段,欺騙、利誘、遊說三十余名民營企業主等人參賭,境外賭博,境內結算,賭資共計15億余元,並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方式催收賭債。
謝江等人催逼巨額賭債的行爲,嚴重影響民營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滋擾了部分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秩序,致使部分企業經營困難,甚至關閉。
有人輸了6個多億
牟某輸了3個億,公司大筆資金被轉走還賭債,對公司發展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還引起開發的樓盤因爲資金短缺停工和業主上訪,造成社會不穩定。2016年左右,他還欠謝江三千多萬,被逼拿房産來抵債。張某某在澳門、新加坡總共輸了6個多億,導致公司資金流失,經營上遇到很大困難。黃某某到澳門賭博輸了2000萬,公司基本無法運營,後用地抵債,2013年公司關閉。韓某證實謝江組織企業主去賭博輸錢的行爲讓四川大量資金流向境外,對四川民營企業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謝江用違法犯罪所得接待拉攏賭客、豢養組織成員、購買作案工具、支付平事費用、按照收取賭資提成給收債人員,支撐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促進該組織的發展壯大。
有人被割耳朵
爲不斷增加社會影響力,以謝江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2年開始,先後在成都市多地組織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他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違法行爲;爲收取賭債,以威脅、糾纏、滋擾、“談判”“協商”等方式,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致使多名群衆、民營企業主人身財産權利遭受侵害後不敢控告、舉報。
2009年夏的一天,謝江等人將鄭某某從家中強制帶出,在對其用棍棒、電擊棍進行毆打後,將其右耳割掉部分,鄭某某懼怕被報複,案發前一直未敢報警;2012年10月,黃某某因欠謝江2000萬港幣賭債被非法拘禁,隨後外出躲避,謝江安排蘇星軍帶人強制在其家中吃住滯留兩天並威脅其父母,黃某某被迫用其弟土地折價抵債……
公務人員當保護傘
同時,爲了尋求國家公務人員的庇護,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拉攏、腐蝕公務人員,利用公務人員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犯罪行爲。李某某是成都市公安局某處公務人員,爲了與他打好關系,謝江先後送給他一輛奧迪Q5和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張某某是成都邊防工作人員,爲感謝他幫忙查邊控信息等,謝江通過送禮等方式進行拉攏…… 李某某現已被移送審理,即將宣判。
眉山中院經審理認爲
謝江組織、領導人數衆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並腐蝕、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尋求庇護,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成都及周邊地區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余被告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組織犯有開設賭場、聚衆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遂依照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