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冰冰無罪,究竟對不對?
先說偷稅的問題。
偷稅兩個字已經被“逃稅”代替了,所以說“偷稅”屬于用詞不當。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涉稅違法有偷稅、漏稅、欠稅、抗稅四大涉稅違法行爲,後來逐步調整。
2015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將原來的偷稅兩個字去掉,修訂爲:逃避納稅義務行爲。刑法中也已經不存在偷稅罪,而只有逃稅罪。
逃稅行爲,不同國家地區處理結果不一樣。
資本主義的英國、新西蘭,社會主義的越南等國家,對逃稅行爲僅僅追究行政責任,也就是只罰款、追繳,不判處刑罰。
中國則屬于對逃稅行爲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而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中,德國、日本,最高判10年;新加坡、中國最高判7年,台灣地區最高判5年,也門共和國最高判半年。可見我國對逃稅對處罰在全球範圍看,屬于相對比較重的。
逃稅犯罪在中國《刑法》中到底如何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但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盡管你逃避繳納稅款金額非常高,只要是你積極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在刑法上免責了。
當然法律也規定了例外情形:
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即便你交稅、罰款也會判刑。
所以,無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 條第4 款的規定,官方的披露一點問題也沒有。陰謀論、關系論站不住腳。
公衆爲什麽不滿意?
公衆對處理不滿意大概是因爲爲什麽我們每個人發工資稅收根本逃不了,怎麽一個明星那麽多錢卻發現不了呢?
因爲,我們的工資走的是銀行發放,而稅務局早就和銀行確定好,對我們的應繳稅款進行代扣,所以根本跑不了。但是發現金的單位銀行是沒法代扣的,稅務局也沒法核實。所以,想發工資不交稅,看看哪個老板願意給我們發現金吧。
而明星大腕則不同,他們的錢太多,而且走銀行也不以工資的形式進出,而是用別的名目結算,然後通過各種移花接木的方式,僞造票據,僞造賬簿等等把錢支取出來。
如果不是有人舉報,這麽龐大的數據,除非是開展專項行動針對某個明星查賬,否則很難做到逐一進行核查。
能不能解決高收入階層的逃稅問題呢?
理論上肯定是可以的。就看下多大決心,采取什麽措施了。老百姓掙點工資,原來超過3500,現在超過5000就交稅,而那些有錢人搞幾個億,一毛錢的稅也不用交,這實在是不公平!
誰賺錢誰有本事,這個大家並不攀比。但是,個人所得稅不能淪爲工薪階層稅,這是公衆關切問題的關鍵,更是稅收政策的底線。
明星逃稅、空姐代購案、劉曉慶案爲什麽不一樣?
很多人拿出一個“空姐代補稅110萬被判11年”的案子來和明星逃稅這個案子對比,得出一個基本結論:有錢人好,法律向著有錢人。也有人拿出劉曉慶的案子說劉曉慶後台關系不硬。
對這種論調,建議看完下面三條:
媒體報道的“空姐代購”案故意隱瞞了重要信息。
正確是報道是:離職空姐李曉航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逃稅113萬余元,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審將此案發回重審,12月17日,判決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空姐代購逃稅是走私,與明星逃稅是倆概念!
空姐逃稅,那是她從境外攜帶貨物通過海關不報稅。這個稅叫:關稅!也就是她自己偷偷幹了進口的買賣,但是通關時不申報關稅,國家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法對其進行了刑事處罰。
而明星逃稅,逃的是所得稅,意思是自己掙了錢,本來應該向國家交稅,卻沒有交,這畢竟是明星自己通過代言也好、演戲也好賺來的錢。
劉曉慶案發生在2002年,那時候的犯罪叫“偷稅罪”。
可是2009年,刑法修改了,偷稅罪沒有了,改成了逃稅罪。而逃稅罪,按照《刑法》規定: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盡管你逃避繳納稅款金額非常高,只要是你積極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在刑法上免責了。所以劉曉慶當年的行爲,放在2009年以後就是無罪!
法律本來就是不斷變化的,比如在古代,罵父母一句是砍頭的死罪!放在今天,頂多是道德問題!
結論:這三個案子:時間不同、情況不同、罪名不同,結果一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