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如何定義“新冠死亡”?
一段日子以來,不斷有讀者問,新加坡如何定義“新冠死亡“?
在新加坡,無論是否死于新冠並發症(die of Covid,例如新冠導致的肺炎),或是死于自身早已有之的長期基礎病(例如心髒病、高血壓、中風、癌症、腎髒病等),只要是檢測新冠陽性的,一律歸類爲“新冠死亡病例”。
例如,某位年長者有長期高血壓、高血脂、心髒病病史,因心髒病爆發住院。住院幾天之後,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心髒病。
但是,由于新冠檢測陽性,考慮到雖不是直接死于新冠,但新冠很可能造成病情加劇,因此,仍將之納入新冠死亡數據。
不僅新加坡,許多東南亞國家如馬來西亞、泰國、印尼也采取同個定義。例如,因糖尿病、心髒病、腎髒病、高血壓等並發症去世的陽性病人,皆列入新冠死亡統計。
(2020年11月3日馬來西亞疫情報道)
再例如,今年6月27日,新加坡出現首起兒童新冠死亡病例。一歲半男童紮希6月21日發高燒,癫痫反複發作,逐漸失去意識,送到醫院求醫。隔天,他病情惡化,送進兒童加護病房,確診爲重度腦膜腦炎。
病毒化驗結果,確認紮希同時感染三種病毒——新冠病毒、鼻病毒/腸道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
在ICU留醫五天之後,紮希于6月27日不治病逝。雖然醫生未能確定重度腦膜炎是否由新冠或其他病毒引發,但是,由于他檢測新冠陽性,攜帶新冠病毒死亡(die with Covid),因此,仍將之納入新冠死亡數據。
“新加坡眼”寫的是新加坡疫情,根據的是新加坡官方定義和數據。由于不同國家/地區對各種情況有不同的定義,如果直接拿來互相比較,容易産生誤解和分歧,因此,“新加坡眼”主張,不同國家/地區的數據不宜作直接比較。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