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授權人和稽查員的權限也不同,前者的工作是確認補助申請者的資料、是否妥當使用補助,稽查員則有調查的權力。違例者的處罰由法庭決定。
當局也有嚴謹的程序,委任一組稽查員進行調查工作,並定期檢討他們的任期,確保稽查員有所需的技能。
教育部兼人力部政務部長顔曉芳星期二(1月10日)在國會爲精深技能發展局(修正)法案和技能發展稅(修正)法案辯論總結時,回應幾名議員就精深局在擴大執法和調查權力後,如何防止濫權情況發生的提問。
她指出,當局有一套嚴謹程序,委任指定的稽查員調查涉及的違例行爲。這與私立教育法令相同,精深局的稽查員目前可在私立教育法令下進行調查。稽查員會接受培訓以掌握調查工作的最佳作業方式,在執行任務前,須展示當局的身份證明。濫用職權者會面對紀律行動。
精深技能發展局向違例者索回的補助將歸入原屬的資金,以支持技能培訓項目,有關款項並不是用來承擔當局的營運成本。
顔曉芳強調,爲阻遏不良行爲並保障公衆對培訓機制的信心,加強精深局的執法權力是必要的。修訂法案能讓當局對違例者采取法律行動,發揮更大的阻遏作用。同時,這能保護學員被不實廣告誤導。此外,當局可及時地索回公共資金,確保善用各利益相關者的資源。
任何人發出不實或具誤導性的廣告將可被制裁,罰款最多5000元,或判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精深局也可指示對方撤下廣告、修改內容或刊登更正廣告。如果未遵照指示,也屬違法行爲。
國會已三讀通過精深技能發展局(修正)法案和技能發展稅(修正)法案。任何人濫用精深局補助,包括誘導當局錯誤發放補助,須繳付非法取得的補助,作爲懲罰;同時判罰款不超過1萬元,或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
新增條文也要求獲得精深局資助的一方,若無法按時開課或中斷課程,須退款給已繳費的學員,或把資助歸還給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