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爲,既然何達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轉讓文件,轉讓協議就無法生效,法庭因此谕令協議作廢,並將店屋歸還。
辯方駁斥,何家父親當年只是暫時把店屋放在何達娟名下,她並非真正屋主,店屋其實是屬于何達娟的二姐與其他家人(包括陳偉琳與王彩娟),二姐與家人因此才入住店屋,並支付與店屋有關的開銷。
2016年8月25日,何達娟在四馬路一帶走路時暈倒送院,她出院後精神欠佳,經常思緒混淆。同年12月,陳偉琳帶何達娟上律師樓簽署幾份法律文件,其中一份是把店屋饋贈給王彩娟的轉讓協議。
起訴人體弱多病思路不清 不知簽下資産轉讓協議
法官考慮後認爲,沒有充分證據顯示何家父親當初只是要讓何達娟當店屋的“挂名”屋主,或她只是暫時代其他家人擁有店屋。
83歲老婦起訴外甥的妻女不法轉移原本在她名下的翡翠山店屋,高庭判她勝訴,可拿回價值780萬元的房地産。法官認爲,證據指向老婦的父親當年確實把店屋遺留給女兒,而不是只讓她當挂名屋主,老婦也沒意識到自己曾簽署文件將店屋轉讓給別人。
根據訴方的立場,由于何達娟孝順,多年來也全職幫忙打理家族生意,父親于是買店屋送給何達娟作爲她晚年生活的保障。經何達娟的同意,她的二姐與姐夫帶著四個孩子搬入店屋生活,其中一個孩子便是答辯人陳偉琳的丈夫,即何達娟的外甥。何達娟則住東南亞酒店,後來搬去與大哥一家生活。陳偉琳的丈夫在2015年去世。
何達娟的雙親早年在翡翠山路經營雜貨店,上世紀50年代起在四馬路觀音廟旁邊經營“東南亞大酒店”(South East Asia Hotel),以及一家售賣香燭與鮮花等供品的商店,何達娟多年來在這家商店工作。
法官也接受何達娟在簽署轉讓文件時,並不完全清楚自己在做什麽,或知道這麽做等于是把店屋轉讓出去。在他看來,如果何達娟真的知道自己簽署了轉讓文件,但她同時又在遺囑上把店屋列爲遺産之一,這將是“非常、非常奇怪”的事,而辯方也無法充分解釋這一點。
法官認爲,沒有充分證據顯示何家父親當初只是要讓起訴人當店屋的“挂名”屋主。法官也接受起訴人在簽署轉讓文件時,並不完全清楚自己在做什麽,或知道這麽做等于是把店屋轉讓出去。
大半輩子在四馬路觀音廟旁賣香燭鮮花爲生的老婦何達娟,入禀法院起訴外甥的妻子陳偉琳與女兒王彩娟,要求兩人把店屋交還給真正的主人,或賠償她因轉讓店屋所蒙受的損失。
本案中的店屋位于翡翠山路68號,由何達娟已故的父親于1970年購買,並把何達娟注冊爲屋主。
針對這案件,何達娟的大嫂何太太(88歲)受訪時說,何達娟的父親本來就要把店屋留給未婚的女兒養老,文件簽署後不久,何達娟就搬離店屋與他們一家同住。
店屋的價值估計介于750萬元至780萬元。案件去年5月在高庭開審,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1月底發表口頭裁決,判何達娟勝訴。
訴方稱,何達娟當時體弱多病和思路不清,既看不懂法律文件,也聽不懂律師與陳偉琳的英語談話。她只知自己簽署的文件與店屋有關,但不曉得是資産轉讓協議。三年多後,何達娟聽另一名外甥的解釋,才知店屋已轉至王彩娟名下。
得知何達娟簽署的是轉讓協議後,何太太的孩子于是幫她找律師,希望拿回店屋。何太太說,上個月得知勝訴時,何達娟露出了開心的笑容,至于何達娟要如何處理店屋,何太太表示這將取決于何達娟的意願,家人不會幹涉。“我們跟外甥的妻女基本上沒再聯系了,他們的所作所爲令人無法原諒。”(人名譯音)(姚可嘉支援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