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向情婦追討200萬元案,法官認爲,商人所掏出的部分款項是“愛的禮物”,送了出去就不應要回。但兩人曾簽署的貸款協議書具法律約束的,並非爲“蒙騙”商人妻子的伎倆。爲此,法官裁定商人確實借出132萬余元給情婦,後者須按照協議償還。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本地商人卓永定(55歲)起訴當房地産經紀的蔣雅雯,指她在2016年12月至隔年4月之間向他貸款200萬元,爲此發起訴訟追討款項。
擁有三家資源回收公司的卓永定,在2016年11月結識蔣雅雯,一個月後展開爲期五個月左右的婚外情。辯方駁斥,200萬元是“愛的禮物”,並非貸款,兩人曾經真心相愛。
根據情婦說法,2017年2月,即兩人談戀愛的兩個月後,商人告訴她,妻子在阻礙商人從公司取錢,並且到處宣稱商人被“愛”沖昏了頭,把大筆公司資金轉給情婦。爲了向妻子證明情婦並非占他便宜,商人于是建議擬一份虛假的貸款協議書。
法官在本周發出的書面裁決中指出,辯方稱協議書只是蒙騙妻子的“伎倆”,這說法讓人難以置信。首先,協議書中的貸款條件列得非常清楚,而且商人與情婦擬定與簽署協議時,也有律師代表協商,若只是爲了“做戲”,大可不必一來一回地商討貸款條件。
不過,法官認爲,在兩人交往的過程中,手機短信等證據說明,商人也有過大方把錢送給情婦的時候,包括把一筆15萬4000元轉給情婦支付公寓首期,並且告訴情婦這錢由他出,情婦不必還。
法官把屬于“愛的禮物”的款項扣除後,裁定商人前後借出132萬2000余元給情婦,後者須按照協議條件償還。
曾向情婦借24萬5000元
法官:商人須歸還
另外,辯方在這起官司中提出反訴,情婦指商人曾兩次向她借錢,總數爲24萬5000元。商人當時告訴情婦,他想以情婦願意提供貸款此事向妻子說明,情婦愛的是他的人,並非他的錢。
法官認爲,手機短信等證據確實說明商人曾向情婦貸款,爲此指示商人須歸還24萬5000元。
情婦也向商人索討賠償,理由是她因爲相信商人承諾會照顧她一輩子,結果做出了一些犧牲,包括懷孕、爲胎兒做DNA檢驗和流産等。但法官沒有批准這項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