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前兀蘭威靈頓足球俱樂部主席兼ESW有限公司董事陳英清,與另一名董事孫健平被指控參與串謀阻擾商業事務局的調查。文告指出,這兩人指示員工更換電腦硬盤,阻止當局拿到資料。
文告中指出,在仔細考慮調查所披露的案件事實和情況,征得總檢察署的同意,將不會對警方報告中所提及的其他事項如中峇魯足球俱樂部涉嫌濫用資金,以及被指試圖阻擾未參與2017年S聯賽的俱樂部進行審計等指控采取進一步行動。(人名音譯)
文告指出,四名被告星期二被控上庭,他們年齡介于33歲至50歲,其中包括時任中峇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和兀蘭威靈頓足球俱樂部的財政郭麗芬;她曾向商業事務局隱瞞和謊報自己手機的下落,妨礙調查工作,進而抵觸刑事法典第204A條文。
根據刑事法典第204A節條文,妨礙司法公正若罪成,可被判坐牢長達七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抵觸465條文,可判坐牢最長四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中峇魯足球俱樂部涉嫌濫用資金一案,商業事務局(CAD)完成調查工作後,四人因妨礙調查和僞造財務報表而被控。
警方星期二(2月21日)發布文告指出,警方于2017年接獲新加坡體育理事會(SportSG)報案,懷疑中峇魯球會濫用資金,以及該球會意圖阻擾沒有參加2017年新加坡職業足球聯賽的球會完成審計報告。
最後一名被告劉志勇則負責審計兀蘭威靈頓足球俱樂部和後港聯合足球俱樂部的財務報表,時任Chan Leng Leng審計公司的審計助理。他涉嫌僞造兩家俱樂部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財政報表,並在上述報表的獨立審計報告中附上僞造的公司獨資經營者Chan Leng Leng的簽名,抵觸刑事法典第465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