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星期一(3月20日)在國會答複有關李顯揚和林學芬接受警方調查一事的詢問時,說明公開兩人身份的緣由。兩人涉嫌在建國總理李光耀遺囑事件的司法程序中提供假口供。
尚穆根說,執法機構一般上不會公開曾經或正在接受調查者的身份,但也有例外。
直至本月初,有議員針對一些有關李光耀故居的公開言論做出國會書面提問,提問是關于這些言論結合三司特別庭和紀律審裁庭的判決的說法是否准確,也涉及李顯揚和林學芬的誠信,因此有必要公開更多信息以給出完整答案。
另一種情況是圍繞涉嫌罪名的案情,以及涉案人士的身份本來就是公開信息,例如法庭已發表判決,而且公開有關調查在某種程度上符合公衆利益。一個案例是在女傭莉雅妮的案件中涉及作僞證的雇主兒子廖啓龍。
“紀律審裁庭和三司特別庭都指李顯揚和林學芬曾經說謊。他們被認爲不誠實等等。這些都是公開信息。他們實質上也已潛逃出境,而我們認真看待這點。當有人提出關于兩人操守的問題時,我們公開了這些事實,讓國會能夠全面而完整地掌握情況。”
前進黨非選區議員梁文輝詢問內政部長,六名吉寶岸外與海事前高層管理人員早前涉賄賂案接受調查時,身份未被公開,爲何卻公開李顯揚和林學芬正在受查。
至于吉寶岸外與海事前高層管理人員涉及的賄賂案,貪汙調查局是在徹底調查案件,並咨詢總檢察署後認爲無法提控六名涉案者。尚穆根說,在這類情況下,當局會遵循不公開調查對象身份的一般原則。
例如,肇事者在調查期間潛逃或離境,身份可能被公開。早前涉及代購“奢侈品”後失蹤的皮佳鵬和妻子就是一例。
針對李顯揚和林學芬的案件,三司特別庭和紀律審裁庭都在判決中指兩人說謊。警方2021年10月就開始對兩人進行調查,但當時沒有公開這點。
尚穆根說,如果李顯揚和林學芬最終決定配合警方調查,兩人有權就受調查的事件作出解釋。“他們是要成爲司法的逃犯,還是要前來解釋爲什麽認爲法庭錯指他們說謊,這是他們的選擇。”
執法機構只在特例情況下公開調查對象的身份,例如當事人在受查期間潛逃。李顯揚和妻子林學芬起初答應配合警方調查,後來卻改變主意,潛逃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