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80歲的起訴人帕芭(Pappa Veeramuthu)2017年3月不小心在家中摔傷右大腿骨折;她在黃廷方綜合醫院動手術和接受治療後,被安排到裕廊社區醫院接受康複護理。
同時,有充分證據指向帕芭在事發早上感覺到背部疼痛。哈裏古瑪法官認爲,國家法院法官不接受帕芭的證詞,那是因爲他沒有考慮到一些因素,包括帕芭沒受過教育並且年事已高,跌傷後無法獨立生活及經曆了喪夫的痛楚,因此她在庭上供證時難免記不起一些事情或顯得說法混亂。
不過,辯方不承認帕芭所聲稱的事發經過。辯方稱,當天早上女助理協助帕芭坐在床上吃早餐,而非椅子上,她也確保帕芭碰得到緊急按鈕。當女護士進入病房時,她看見帕芭坐在椅子上,她以爲是帕芭自行從床上坐到椅子上;帕芭當時看上去沒有異樣,也沒有投訴身體疼痛。
綜合上述理由,法官最終裁定院方在照顧帕芭方面失責,須對她做出賠償。至于帕芭自己是否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法官要求訴辯雙方對此做進一步陳詞,讓法庭定奪院方所須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
高庭法官哈裏古瑪星期三(3月29日)發表裁決,判原本在國家法院敗訴的帕芭上訴得直,可向失責的院方索討賠償,具體的賠償責任比例與賠償金額有待法庭日後定奪。
訴方的立場是,院方與其職員疏忽,沒有盡責照顧帕芭或確保她獲得妥當的護理,包括沒有設立足夠的措施確保病人不會跌倒、沒有及時把帕芭從椅子扶回病床上、沒有確保帕芭碰得到緊急按鈕,以及在帕芭按下按鈕後,沒有及時到病房協助她。
八旬婦女起訴經營裕廊社區醫院的國大醫學組織,指責醫院職員們疏忽,包括沒有及時扶她回病床,以及沒有確保緊急按鈕在她伸手可及的範圍等,導致她在病房內意外摔傷,並且無法第一時間求助。原本被判敗訴的老婦上訴得直,獲高庭裁定院方須爲其疏忽行爲負起賠償責任。
老婦應否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要訴辯雙方再陳詞
不料,在社區醫院養病時,帕芭在單人隔離病房內意外摔傷,導致她的左腿骨折,又得再次動手術。她出院後入禀國家法院,起訴經營裕廊社區醫院的國大醫學組織(簡稱NUHS),要院方爲她所蒙受的傷勢與痛楚做出賠償。
高庭法官哈裏古瑪考慮了多方面的證據後認爲,國家法院法官的裁決出現許多錯誤。根據醫院記錄,帕芭是一名有跌倒風險的病人,有醫院職員在供證時也說,帕芭需要有人從旁協助才能上下床。換言之,帕芭不可能在事發早上自行從病床坐到椅子上。
另外,法官指出,證據也顯示帕芭向來是一名配合指示與合作的病人,每次需要幫助時都會按緊急按鈕,因此她在住院的三個星期內,一共按了309次的緊急按鈕。法官認爲,帕芭在事發早上應該是因爲碰不到按鈕,才會嘗試自行從椅子回到床上。
根據判詞,帕芭于2017年4月10日在病房摔傷。帕芭聲稱,當天早上8時以前,一名女醫療助理進入病房幫她洗漱,並且扶她到椅子上坐著吃早餐,當時椅子與病床有約一米的距離。約半小時後,一名女護士到病房給仍坐在椅子上的帕芭服用藥物,訴方指女護士沒有確保緊急按鈕在帕芭可觸及的範圍內,就離開病房。
訴方稱,過了一會兒,帕芭感覺到背部的劇痛難以忍受,觸碰不到緊急按鈕的她只好叫喊求助,但沒人聽見。帕芭情急之下,決定自行嘗試回到床上休息,結果不小心摔了一跤,痛得她大聲叫喊,但仍無人回應。最後她爬到可以按緊急按鈕的位置,醫療人員之後來到病房協助帕芭。
高庭法官認爲,國家法院法官的裁決出現許多錯誤。根據醫院記錄,老婦是有跌倒風險的病人,有醫院職員在供證時說,她需要有人從旁協助才能上下床。換言之,老婦不可能在事發早上自行從病床坐到椅子上。法官最終裁定院方在照顧老婦方面失責,須對她做出賠償。
辯方指帕芭無論在上下床時或摔傷後,都沒有按緊急按鈕尋求醫療人員的幫忙,她如今不應把自己意外跌傷怪在院方頭上。國家法院法官同意辯方的立場,並且認爲帕芭申訴跌傷前感覺到背痛,是她事後所編造的故事;他也不認爲帕芭是一名可靠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