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數日後再次嘗試使用信用卡,發現已經不能用了,于是將信用卡丟掉。
根據案情,被告于2019年6月19日在加利谷地鐵站外撿到一張信用卡,決定占爲己有。
另外,被告也曾在2018年9月6日傍晚6時05分,到位于烏節路威士馬廣場的一家美妝店,拿起一盤粉底液就往地板丟,若無其事地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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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藥妝店偷2662元化妝品
女子帶著撿到的信用卡買金,謊稱信用卡是丈夫的,機警店員察覺蹊跷,保住了超過7000元的金飾。
店員讓被告在單據上簽名,卻發現簽的和卡上的不同,便建議被告填寫表格參加會員,再用表格上的資料和信用卡對比。
此外,被告也多次到同一家位于大巴窯6巷第190座組屋的屈臣氏(Watsons)偷化妝品,其中一次偷走了兩袋總價值2662元8角的化妝品,當場被店員發現扣留。
主控官建議讓被告接受強制性治療評估,法官批准申請,案展5月4日下判。
現年40歲的黃文芳(音譯)面對七項控狀,包括不誠實挪用財物、欺騙、偷竊、惡作劇等。她星期四(4月6日)承認其中三項,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一比之下,店員察覺異樣,詢問被告時她卻說信用卡是丈夫的,店員便表示因爲信用卡不是她的,因此必須取消交易。
當晚,她帶著信用卡到大巴窯6巷的珠寶店,表示有意買個可以賣掉的金飾。店員介紹一款價值7973元鑲鑽的白金手鏈,被告就掏出信用卡結賬。
店長見狀報警,一名路人在警方抵達時指仍在附近的被告是罪魁禍首,警方也在她腳上發現濺出的粉底液,但被告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