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梅達順星期二(4月11日)發表口頭裁決時指出,這項申請的主要論點,在于准律師蘇裏亞(Suria Shaik Aziz)提交論文時是否有意抄襲,或者他只是來不及標明出處就草草提交。
蘇裏亞在執業申請的文件中,承認自己2016年在大學修讀期間,沒有標注他引用了哪些學術文章,就提交一份有多達42%內容與其他文本相似的論文。據悉,他當時就讀于一所澳大利亞的大學。蘇裏亞庭上解釋,他當時身體抱恙,加上他專注于其他主修課,因此忽略了這門選修課的作業。他擔心會錯過午夜12時的最後期限,才會來不及標注就直接提交論文。
不過,大法官覺得蘇裏亞的說法難以讓人接受,並質疑蘇裏亞引用其他學術文章時,爲何沒有一並把出處備注下來,因爲這並不耗時,而他之前已多次提交病假單展延提交論文的日期,當他發現自己的論文相似度達42%時,爲何就不會考慮再次申請延遲提交論文。
這份論文後來不被校方接受,蘇裏亞在論文中標注參考書目再重新提交,才終于過關。
大法官指出,就如蘇裏亞所說,他已做好拿低分准備,就更沒有必要趕在時限前提交作業。大法官強調,誠信是律師必備的行爲准則,蘇裏亞似乎沒有清楚意識到過錯,而是持續堅持自己只是沒來得及標注參考書目,顯然還未做好執業的准備。
對此,大法官不同意蘇裏亞的立場,因爲早在蘇裏亞提交論文初稿時,教授就曾提醒他必須標注參考書目,否則有抄襲的可能,而校方也不會接受這樣的論文。蘇裏亞清楚知道必須做標注參考書目,也知道抄襲的後果,但他卻罔顧論文裏高達42%的文本相似度就直接提交論文。
蘇裏亞承認,他當時是在缺乏判斷的情況下做出錯誤決定,但他當時沒想到自己的行爲會構成抄襲,而實際上他也沒有意圖這麽做。“我沒想太多,只是一心想趕在期限前提交文件,也已做好拿低分的准備。”
大法官:誠信是律師必備准則
大法官指出,蘇裏亞的行爲與學術誠信相悖,而且他還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做出這個決定,因此建議蘇裏亞花時間沉澱和反思,日後再提出執業申請。蘇裏亞最終接受大法官的建議,選擇撤銷申請。大法官谕令他在未來四個月內不得申請當律師。
准律師在提交執業申請時,主動承認在六年前提交的大學論文中,有高達42%的內容與其他學術文章相似,但他聲稱自己當時是因感冒身體不適,加上最後期限過于緊迫,才沒來得及在論文中標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