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詞,案發早上,兩名同夥從馬來西亞開車入境新加坡時,在大士關卡被肅毒局人員逮捕,並且被起獲13包毒品。其中一名同夥紮尼聲稱他原本計劃把毒品交給穆塔樂,他接著在肅毒局人員的面前撥電給穆塔樂,安排當晚在菜市路一帶某停車場進行交易。之後,兩名肅毒局人員帶著13包“假毒品”來到交易現場,在穆塔樂收下“假毒品”後將他逮捕。當局也在穆塔樂的身上與住家搜出約3萬8600元的現金。
三司同意上訴立場:同夥說辭前後反複
穆塔樂原本面對一項控狀,指他與至少另外三名男子串謀,在2015年9月11日進口含有不少于212.57克二醋嗎啡的毒品。他早前在高庭受審後被判罪成和死刑,另有兩名同夥被判終身監禁和打鞭15下。他針對罪成提出上訴,星期三(4月26日)獲得最高法院上訴庭判他上訴得直。
整體而言,三司不認爲有充分證據來支持穆塔樂涉嫌串謀進口毒品,不過,穆塔樂的確在案發時企圖擁毒,三司于是改以企圖擁毒將他定罪,判他坐牢10年。
一名原本被控進口毒品和判處死刑的男子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認爲沒有充分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人串謀進口毒品,決定改以企圖擁毒將他治罪,男子爲此逃過死刑,改爲被判坐牢10年。
三司同意穆塔樂的上訴立場並指出,紮尼聲稱他曾聽到穆塔樂與其他同夥通電話討論運毒交易,然而紮尼對此說辭出現多個版本並且前後不一致。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指出,綜合所有證據,被告穆塔樂確實在案發時,收下由中央肅毒局人員所喬裝的“同黨”交給他的13包粉狀物品,被告也以爲這些白粉是含有二醋嗎啡(diamorphine)的毒品,但其實是當局所准備的“赝品”。
穆塔樂的代表律師進行上訴陳詞時指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穆塔樂在案發當天意圖進口毒品,而且紮尼的說辭反複,他企圖把穆塔樂“拉下水”,是想借此得到控方發給他合作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