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未來料有更大的權限介入幫助家暴受害者,代爲申請個人保護令;在急須介入的情況時,當場發出臨時的緊急令,禁止施暴者接近,並聯系受害者;必要時也可向法庭申請讓施暴者接受電子監測,以留意對方的行蹤,防止受害者再受傷害。
修正法案新增的緊急令(Emergency Order)也將讓指定“保護人員”(Protectors),也就是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成立的家暴緊急應對小組(Domestic Violence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簡稱DVERT),在處理高風險案件時,有權發出這個臨時禁令,限制施暴者回家、接近受害者或聯系受害者。
此外,如果施暴者有精神問題,而這或是造成暴力行爲的原因,法庭可下令強制施暴者接受治療,治療期最長可達36個月。不遵守強制治療、治療評估以及輔導安排,可罰款不超過2000元。
爲了保護受害者隱私,讓他們免受事情公開後得承受的壓力。法案修訂後將禁止報道任何暴露受害者身份的內容,這可包括施暴者的身份,除非受害者同意,並獲得社會福利司長的批准。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強調,這是爲了鼓勵受害者舉報家暴,不必擔心公開事情的後果,用意是保護受害者。
修訂法案也更新家庭暴力的定義,更明確涵蓋性暴力、心理和情緒方面的暴力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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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修訂婦女憲章中與家暴相關的條文,通過加強家暴受害者自我保護的能力、擴大有關政府機構的權限,以及提高違反禁令的處罰並加強改造機制等方面,更及時地幫助家暴受害者,不論受害者的性別。
目前,個人保護令只有驅逐出戶(domestic exclusion)的條文,禁止施暴者回家,或只能待在家中某處;以及讓施暴者接受輔導。修正法案一旦通過,保護令將增添遠離(Stay Away)條文,禁止施暴者靠近受害者,或到受害者常去的地方如工作地點;以及通過新增的無接觸(No Contact)條文,禁止施暴者聯系受害者。
自行申請個人保護令的最低年齡要求將從21歲調低至18歲,以和其他相關法令如防止騷擾法令,保持一致。
其他內容包括:擴大社會福利司長和保護人員權限,助他們進行調查;讓社會福利司長有權安排受害女性接受醫療或心理評估與治療等。
保護受害者隱私 禁公開受害者身份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星期二(5月9日)在國會爲婦女憲章(家暴與其他)修正法案提出一讀。
法案一旦通過,違反個人保護令等相關限制的施暴者也將面對更高的刑罰。違令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萬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目前的刑罰是,罰款不超過2000元,或坐牢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當局指出,國際研究顯示電子監測有助于保障受害者的安全、確保施暴者遵守禁令,也可記錄證據。當所有介入都無效時,保護人員可申請將受害者帶離住家,暫住在庇護所或親友家。
對于不願申請個人保護令的受害者,必要時,社會福利司長和保護人可代爲申請。此外,在受害者不願舉報施暴者違反禁令的特殊情況下,保護人員可向法庭申請,通過電子監測,留意施暴者的行蹤。
目前,從家暴發生到當事人申請到個人保護令或急速令(Expedited Order)需要時間,受害者可能在這期間又遭對方傷害,調整旨在改進這方面的不足。違反緊急令者可被逮捕,緊急令時效爲14天,如有需要,當局可再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