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現在我國居民手中的“閑錢”也是越來越多了。將錢存于銀行,是現在很多人都會選擇的一種“儲蓄”手法。
現在銀行也“跟隨”時代的發展,能爲用戶提供更多的“服務”了,人們和銀行打交道的次數也是越來越多了。
經常去銀行的人都會發現,銀行的櫃台上有著“離櫃概不負責”的字樣吧。意思就是說,只要你在銀行取的錢離開了銀行的櫃台,就算之後發現錢少了、出現了假鈔,銀行方面都不會“承認”的。
但有趣的事,這個“離櫃概不負責”是一個“雙標”。如果銀行多給你錢了,就算你已經“離櫃”了,事後你還是要歸還給銀行的。
之前也發生過銀行多給錢的情況,雖然已經“離櫃”但最後銀行方面還是將錢給“追回”來了。當時,這件事也引起了大家的熱議,認爲銀行是“店大欺客”。
有人會問,如果銀行將儲戶的800元,打成了800萬,之後儲戶還在短時間內“揮霍”完了。那麽,銀行方面會不會繼續“追究”呢?這個責任又該屬于誰呢?
首先儲戶遇到這個情況簡直就是“天上掉餡餅”無緣無故多出來800萬,和中彩票一樣。首先銀行發現自己的“失誤”之後,會先和用戶進行溝通,讓用戶歸還這些“錯款”。
當然銀行方面可能會給你一些“補償”,不過這些“補償”在800萬面前“不值一提”。如果你拒絕歸還的話,銀行方面會凍結你的賬戶;並且報警通過法律途徑追回這些存款。
如果你已經將這800萬花完的話,並且自己無力償還的話,銀行方面會直接將你告上法院,到時候你將面臨法律制裁。銀行因失誤打給你的“錯款”,在法律範圍上這些錢屬于“不當得利”。
法律規定“不當得利”因返還給另一方,如果不願意歸還的話,法院也會強制執行。之前就有一位儲戶,在取錢時銀行多給了1000元,最後銀行發現時找到了這位儲戶。
最後這位儲戶以“離櫃概不負責”爲理由,拒絕了銀行方面的要求,最後銀行將這位儲戶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定了這1000元屬于“不當得利”,理應退還給銀行。如果不肯交出,還有可能會被定義爲侵占罪。
銀行業務員因爲失誤多給儲戶錢,也需要付一定的責任,會受到銀行方面的懲罰,但不會構成犯罪。
對于銀行來說,每天都需要清點錢財的,像這種幾百萬的巨款很容易被發現。銀行當天就回進行追款,很難會出現過了很多少天之後,銀行才發現問題的情況。
其實並不複雜,銀行多付了錢,事後又向事主追討。你銀行明明寫著:離櫃概不負責。因此人們選擇拒絕還款。按民法解釋,這是不當得利,一定要返還的,沒什麽好商量的。
“離櫃概不負責”不能成爲免責理由。首先,“離櫃概不負責”是銀行向不特定多數人所作出的單方行爲,該行爲的目的在于免除自己的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銀行單方作出的“離櫃概不負責”本身是否有效都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