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再婚的丈夫去世了,她悲痛欲絕,感覺自己孤立無援。因爲丈夫的撫恤金已經發下來了。胡女士年過七十,沒有工作,與丈夫生活了十年,感情很好。根據丈夫留給她的遺囑,她認爲撫恤金的大部分應該歸自己。結果五個繼子女不同意。吵吵嚷嚷,他們十年間相處的平靜打破了。
胡女士無法解決問題,一紙訴狀,把五個繼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丈夫身故後撫恤金及喪葬費107522元中的80000元。
法院審理後,此案案由定性爲:“共有財産分割糾紛”。
胡女士丈夫顧某患病身故,而且她有丈夫生前立下的遺囑。撫恤金爲什麽不是“遺産”而是“共有財産”?
胡女士與顧某,雙方于2004年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單獨居住生活,夫妻十分恩愛。丈夫顧某還寫了遺囑:稱他一旦身故,國家給予的撫恤金及喪葬費,歸再婚妻子胡女士享受。因他們再婚時五個子女均已成年。
2014年二月,顧某突患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顧某生前,妻子兒女關系和睦,對顧某生活起居,照顧周到。顧某生病期間,他的五個子女承擔了數額較大的,而且不能報銷的醫療費64200元,顧某去世後,喪葬費都是五個子女分攤的。
顧某去世後,妻子胡女士享受國家按政策規定給予的遺補每月288元。另外胡女士從五繼子女處領取生活費四個月,每月600元。胡女士另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年。顧某去世後,國家按政策規定給予顧某一次性撫恤金及喪葬費107522元,其中喪葬費爲5000元。
讀者看到這裏,你根據你已有的法律知識,你推測法院會支持胡女士的訴求嗎?
法院判決結果,胡女士除了遺補每月288元外,分得撫恤金22522元;五繼子女平分80000元。
爲什麽撫恤金這樣分配?
撫恤金不屬于遺産。撫恤金是國家對相關人員死亡、傷殘後發給其親屬、本人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
顧某因病去世後,國家按規定給予其退休後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是給予其配偶及其子女的經濟補償及精神撫慰。撫恤金分配應由配偶、子女協商解決。因胡女士與五繼子女協商無果,胡女士和五繼子女均對顧某生前盡到了扶養義務。所以,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鑒于胡女士年歲已高,可以考慮適當多分。因胡女士享受國家給予的遺補,每月288元,而且她另有親生子女,其要求分配80000元,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撫恤金部分102522元,按照他們的客觀實際,胡女士分得22522元,五繼子女每人各分配16000元。喪葬費5000元,由于五繼子女已實際支出,應由五繼子女享有,每人平均分配1000元。
胡女士丈夫去世,心裏的痛只有她自己知道。這次官司她雖受到適當照顧,但跟繼子女們的來往已經受損不能複原,她只能黯然神傷。
從以上法院判決,我們可以懂得再婚生活涉及人事變動較多,如果沒有基本的法律常識,就會發生以上胡女士起訴五繼子女的情況。自己的訴求沒有達到,反而給繼子女和周邊人群以不好的印象。
胡女士在法院還咨詢了她是否能繼承去世丈夫的房産。法院工作人員問她有沒有遺囑,她說沒有。工作人員告訴她,去世丈夫的房産,如果在他們結婚前買的,沒有加她的名字,那就屬于去世丈夫婚前的財産,與胡女士沒有關系,房産應該由去世丈夫的五個子女繼承了。
前夫的房子沒她的份,她自己的房子被自己兒子住著。胡女士含著眼淚說,那我住哪兒去呀?
再婚追求愛情,尋找人生伴侶和依靠,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都有再婚的權利,不管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都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再婚生活不同于初婚,有一些家庭財産事務,模糊的邊界需要理清楚。
一,再婚者雙方在世時,應積極妥善處理好家庭關系,努力采取措施促進再婚配偶與繼子女之間建立和諧、團結的家庭成員關系;
還有重要的一環:再婚前履行財産公證程序,積極辦理婚前財産公證,明確雙方各自婚前財産狀況,以免婚前財産與婚後財産混同,難以區分。
二,再婚者應破除傳統觀念,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提升法律意識,可以采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對自己的財産分配留下明確的書面處理說明。做到“有備無患”,以免家庭財産糾紛的産生。
再婚後的財産,屬于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産確權,確定那些財産屬于死者個人所有。規定是,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于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産,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産有一半屬于死者個人所有。
以上屬于死者的合法財産可以作爲遺産,有繼承人辦理繼承。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于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産。
三,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爲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産的繼承權。或許正因爲平等地享有遺産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産由各方子女繼承。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産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産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來認定。
再婚,人生再次與新人步入婚姻,受法律保護,如果知法懂法,可以共同安享幸福。
財産通常是個敏感話題,再婚前雙方必須打開窗戶說亮話,醜話說在前面,可以按照以上建議,認真做好各自財産的確認等工作,以防以後發生各種不愉快的事情,傷害感情破壞婚姻。
不要像前面說到的胡女士那樣,再婚家庭相關法律知識完全不懂,也沒注意學習。事到臨頭了,才知道麻煩,搞得自己十分被動。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只要男女雙方情投意合,依法行事,防患未然,再婚也能幸福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