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1. 爲加強公司女員工孕期、産期、哺乳期管理,保護公司以及員工雙方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適用于某公司互動全體員工。
第二條 孕期管理
1. 如員工有計劃生小孩,需提前3個月告知部門領導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關工作安排。如員工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將不享受本條第3條款福利。
2. 如員工計劃外懷孕,應在發現自己懷孕後48小時內及時告知部門領導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險申報以及員工工作安排等准備工作。如員工未履行及時告知義務,將不享受本條第3條款福利。
3. 孕期員工上班車程離公司半個小時以內的,可推遲半個小時上班,提前半小時下班;上班車程離公司半小時以上的,可推遲1小時上班,提前半小時下班,算正常勞動時間。(須提交《生育證》至人事部備案)
4. 員工在孕期或産後如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現有工作者,應提前1個月跟部門領導及人事部溝通,共同協商安排工作變動;員工亦可主動提出離職。
5. 孕期員工如決定産後停止工作的,應在産假結束前提前3個月告知部門領導及人事部,並提交離職報告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如員工在産假結束後未按時上崗且未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公司將按照員工自動離職處理。
6. 孕期員工例行産檢的,産檢時間計爲正常工作時間;如非例行産檢則按照病假計算。(須提交産檢報告複印件報人事部備案)。例行産檢爲:懷孕七個月﹝28周﹞以前,每四周一次; 懷孕八-九個月﹝29-35周﹞,每二周一次;懷孕第十個月﹝36周﹞以後,每一周一次。
7. 公司有孕期員工時,其他員工請勿在公司公共場所吸煙,有懷孕員工出席的會議等各種場所,請勿吸煙。
第三條 産期管理
1. 産假是指在職員工産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産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長至120天。
2.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産假,24周歲晚育者增加晚育産假30天,難産者(剖宮産以及産程中使用吸宮器、産鉗等非正常順産的平産水術者)增加産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産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加産假30天。
3. 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産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産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産假42天。
4. 男職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護理假3天。配偶在産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護理假15天。
5. 産假及男職工護理假需提供的證件:身份證、結婚證、准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6. 産假、護理假包括雙休日、法定節假日。
7.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公司批准,可提前2個半月請産假。
8. 産假期間工資變更爲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准依據《長沙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長政發[2004]25號),《長沙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長政發[2007]18號)規定發放。生育津貼由公司先行墊付,按月發放。
第四條 哺乳期管理
1. 女職工在小孩出生至滿一周歲期間,公司在每個工作日內給予其一小時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按照公司實際情況,哺乳時間爲可推遲一小時上班或者提前一小時下班,每多哺乳一個嬰兒的,可增加三十分鍾。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需提交小孩《出生證》報人事部備案。)
2. 女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産假期滿後(産假具體天數見本辦法第三條第2條款),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批准,最長可請哺乳假2個月。哺乳假包括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在內。哺乳假工資按照基本工資70%發。
第五條 生育保險
1. 懷孕5個月以後至分娩前、或終止妊娠需住院治療的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須提供醫保手冊、生育證(終止妊娠女職工帶結婚證),並指定一家定點醫院報人事部,以便人事部爲其在社保局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2. 參保女職工産假期滿後3個月之內,即最長申領期限爲分娩後8個半月;參保男職工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申領期限爲分娩後6個月內)提供享受待遇人員的以下資料並填寫《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申領表》報人事部,以便人事部爲其申請生育津貼或生育補助金:
(1)醫保手冊;(2)生育證;(3)嬰兒出生證;(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5)夫妻雙方身份證;(6)結婚證;(7)住院病案首頁複印件(加蓋醫院章);(8)診斷證明書;(9)住院費用明細發票;(10)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無經濟收入證明(由戶口所在地村或社區委員會出具);(11)失業女職工的《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3. 申報生育醫療費用報銷需提供人事部如下材料:(1)醫保手冊;(2)生育證;(3)嬰兒出生證;(4)住院病案首頁複印件(加蓋醫院章);(5)診斷證明;(6)住院費用明細發票。
第六條 附則
1. 員工在三期內,因自身原因,無法勝任現有工作的,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員工的工作內容或者崗位進行調整。如調整後員工仍然無法勝任工作者,公司可以與員工共同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2.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公司人事部。
3.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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