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北工大女生被殺案” 曾引發社會反響。
2004年8月29日晚上,兩個青年男女在北京市崇文區某大酒店2406號房間登記住宿。
次日下午1時許,酒店服務員進入2406號房內打掃衛生,發現被子裹著一個人,掀開一看,裏面有一個赤身裸體的女孩已經死亡,酒店當即向當地警方報案。
“星竹的死是我一輩子無法彌補的錯!我一定用自己勞動的汗水洗刷自己的心靈……”
2005年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殺死出軌女友的大學生郭某無期徒刑後,坐在被告席上的他,用顫抖的聲音表達了自己的忏悔。
作爲北京人,毒哥至今對這個發生在身邊的案子記憶猶新。
一晃15年過去了,一則新聞,讓這則舊聞重新進入大衆視野。
3月28日,北京檢方對外通報稱,刑滿釋放人員郭某某,在北京市東城區一家超市內因不戴口罩産生糾紛,將一名七旬老人毆打致死。案發後,北京市檢二分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郭某某批准逮捕。
這個郭某某,就是前面“北工大女生被殺案”的被告人。
據報道,事情發生在3月14日下午,郭某在超市內排隊結賬的時候,摘下了口罩,看到這種情形,同樣在超市購物的顧客段某勸告他應當佩戴口罩。
這一舉動非但沒讓郭某改正錯誤,還引起了他的不滿。于是張某將72歲的段某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他的頭部。
雖然郭某在逃離現場過程中被當場抓獲,但是被害人段老先生因顱腦損傷,經救治無效于2020年3月20日死亡。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在郭某服刑期間,他曾經曆9次減刑,于2019年7月出獄。
如今他才出獄就再度犯案,而且又是一次性質惡劣的殺人案件。
這一消息被爆出,更是點燃了網友們的情緒,網友們質疑,集中在以下兩點:
“多次減刑,差不多一年一次,不會是又一個‘孫小果’吧?”
“當年要是判了死刑,也就不會有現在的事兒。”
我們分邊聊一聊。
1
被判無期的他被減刑9次,其中有什麽貓膩?
這個問題,我也同樣疑惑,先不論郭某是不是網上傳的“普通家庭背景”。
但從法律層面來看,這九次減刑,都是合法的。
先看看這9次減刑:
北京市高級法院
于2007年6月25日,對郭某某減爲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九年。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
于2008年9月20日裁定對郭某某減刑10個月;
于2009年11月20日裁定對其減刑10個月;
于2011年1月20日裁定對其減刑11個月;
于2012年3月20日裁定對其減刑11個月;
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對其減刑11個月;
于2014年7月17日裁定對其減刑1年;
于2015年10月29日裁定對其減刑一年。
于2018年11月21日裁定對其減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去一年。
至此,曆經9次減刑,應執行的刑期至2019年7月24日止。
他的第一次減刑,發生在2007年,根據當時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1997年)》第六條規定。: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爲: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啥意思呢?
就是說,被判無期的,兩年以後才能減刑,減刑最大範圍是18-20年有期徒刑。
從時間來看,他服刑時間是2005年,第一次減刑時間爲2007年,減刑爲有期徒刑19年。
所以既滿足服刑滿兩年,又滿足18年-20年的期限,所以合法。
至于其他8次,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在第1次減刑之後,郭某的判罰就從無期徒刑變爲有期徒刑了。
根據2012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這又是什麽意思呢?
第一、每兩次減刑要隔一年以上;
第二、每次減刑不能超過一年。
通過查看他的九次減刑時間,我們可以看出:
郭某的每次減刑都間隔一年以上,而且每次減刑都不超過一年,完全符合以上兩點點,所以他的減刑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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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麽沒判死刑?
根據當時的資料顯示:案發後,段母接受了郭家40萬元的賠償,並懇請法官對其從輕處理。郭某某所在學校也開具了其在校表現證明,懇請法官從輕處理。
一個沒有案底的大學生,爲情傷沖動型殺人,認錯態度良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且得到家屬諒解…
從刑法目的、國家刑事政策的社會作用這個角度來看,懲罰犯罪永遠是個手段,不是目的。
種種因素綜合考慮下,他獲得了這樣一個相對較輕的判罰。
更重要的是,刑法的最終目的,是化解社會矛盾、警示社會、懲前毖後、教育罪犯,最後構建一個和諧社會。
可是從輕判罰犯下重罪的人,真的能構建和諧社會嗎?
當我們用心搜索網絡的時候,我們不難發現,類似于郭某這種,出獄後再度犯罪的例子並不少。
1996年,廉江市李永喜懷疑妻子被同村李某拐走,將李某兒子殺害,2013年,出獄6年後的李永喜又見到李某,對其連捅四刀,至其死亡。
2010年,南部縣男子肖在陽殺死母親,殺傷繼父,10年後,被釋放的他又殺害兩名鄰居。
2019年12月,曾經連環奸殺5人的泰國男子頌奇入獄14年後,在19年5月17日出獄,誰知出獄不到半年,他又奸殺了一名51歲的酒店女清潔工。
還有我們都熟知的孫小果,25年後再次涉黑,更是殘忍。
我始終相信,沒有哪個人能代表一個群體,重刑犯之中,一定有能開始新生活的人。
可爲什麽還有這麽多重蹈覆轍呢?
我認爲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服刑期間沒改造好
就像這件事情中的郭某一樣,重刑犯經曆減刑的不少。
然而減刑的標准是什麽呢?
除了“有立功表現的”,更多的還是“確有悔改表現的”。
什麽是“確有悔改表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
1、認罪悔罪;
2、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那麽這四種情形如何來判定呢?
答案居然是靠計分…
故名思議,計分方式就是把罪犯的日常表現通過分數來體現。
學習、勞動、培訓等方面各占不同比重,根據表現進行獎扣分,當分數累積到一定分值就可以獲得減刑。
這種方式已經實行很多年了,可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弊端。
首先,我國各地都有權利去制定自己轄區內計算分數的,全國仍然沒有統一標准。
其次,服刑畢竟不是企業運營,監獄的作用是改造人,並不是給犯人制定KPI。
長時間服役的犯人,一定會對計分有更深的理解,他們更明白如何獲取分數,如何來通過分數減刑。
長此以往,會使犯人産生“唯分是圖”的心態,並不能真正反應其思想變化。
二)、跟社會融入不了
假如,一個凡人通過監獄改造之後,從思想上徹底改變了,那他一定不會再度違法麽?
也不一定,因爲他們的生活仍然有很多限制。
去年,有一部豆瓣評分8.1分的電視劇叫《噬罪者》,它敘述的就是罪犯獲釋後的生活。
劇中主人公王翔原本成績優異,但一次過失殺人,讓他的美好生活戛然而止。
故事就是從他結束了十幾年的監獄生活開始的。
剛剛出獄的他,想和普通人一樣生活,是很難的。
對交通、智能手機和網絡讓他感到陌生。
案底在身的他找工作也無比艱難。
雖然出獄了,但是每個月都要到法治教育中心進行的彙報,讓他每時每刻都在被監視。
但他還是幸運的。
在弟弟的幫助下,他隱瞞了過去,找到了一份待遇不錯的司機工作。
慢慢的,他感覺生活終于走向了正軌。
可是一場車禍,又讓他的生活起了波瀾。
一個雨夜,王翔在載著雇主女兒回家的路上,遇上了一起車禍。
躺在路中央的人顯然傷勢嚴重,情況危急之下,他不顧被碰瓷的危險,毫不猶豫地下車救了人。
這原是一場義舉,但發生在他身上,就有了不同的結局。
他稀裏糊塗地被警方帶進了審訊室,本應該進行的問詢,突然變成了審訊。
責處理他案件的警官更是認爲:“有的人,本性是不會變的。”
更爲可怕的是,雇主的女兒將王翔救人的視頻發到了網上,一夜之間,王翔成了人盡皆知的英雄哥。
但好景不長,在記者的深挖之下,他的過往隨即被曝光,王翔突然從英雄變成了殺人犯,而人們對他的態度也迅速轉彎。
母親的小店,被人貼滿了“殺人犯”的標簽。
雇主的母親,也開始把家裏丟了的錢怪到王翔頭上。
這突然的反轉讓他措手不及。
就像他的台詞一樣:“在獄中,不自由的是身體。出獄後,不自由的是心。”
的確,犯罪不會因爲刑滿而消失,那麽改造也不能因刑滿而停止。
爲其建立新的生活環境,比服刑本身還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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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于2005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後,通過這9次減刑,他實際執行的刑期,只有14年零5個月。
或許他刑滿釋放之後,很快再次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事實,或許會引起司法機關考慮,對于暴力犯罪減刑政策,是不是應該收緊?
由于此案網友的關注度極高,截至31號,事情有了新的進展:
北京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崔楊,就郭某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相關工作展開說明。
目前,郭某思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針對郭某思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在服刑期間多次被減刑情況,經北京市委決定,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監委、市檢察院參加,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依紀開展全面調查,並對郭某思此次故意傷害案進行督辦,相關事實查清後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希望真的可以查清,也希望真的可以及時向社會公布吧,事情還遠沒到結束的時候。
更何況,市面上還有多少個郭某某在周圍,我們完全不知道的。
重刑犯減刑的邏輯,以及重刑犯刑滿後如何“正常的”回歸社會,是社會抛給有關部門的一個大難題。
比如帶定位的監督手環?不定期的心理疏導?或者直接派送到指定單位工作?
畢竟這是一類特殊人群,如果放出來就不管了,對于我們普通百姓,實在是有點不負責任。
如果這位遇害的老大爺知道對方殺過人,肯定也不會去勸告他戴口罩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