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80、90後的生育高峰、二胎的放開,需要請月嫂、育兒嫂的家庭越來越多。但很多時候風險和意外可能就降臨了我們身邊,如何做好自己應盡的工作職責,同時學會保護自己對每個家政行業從業姐妹們很重要。今天小青和大姐聊聊這些事。
據中國法院網的報道:記者統計發現,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以及其他公開報道的10起案例中,雇主和月嫂的矛盾由嬰兒患病、傷亡引起的有8起。
統計的10起案例中,1起是産婦身體出現了問題告月嫂,還有1起是月嫂向雇主討薪,剩余8起案例均是嬰兒身體出現狀況引發。但傷病的嚴重程度差別很大,有的是磕碰、感冒,有的是則是肺炎、耳聾,更爲嚴重的則是呼吸衰竭、甚至死亡。
雖然有些狀況在萬分關切的父母眼中被“放大”,經過醫院檢查被診斷爲無大礙,但有些狀況卻是驚心動魄,孩子去鬼門關走了一遭。
從判決結果看,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以雇主完全勝訴告終。8起案例中,有2起雇主的索賠訴求被全部駁回;剩余的6起案例,雇主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月嫂擔責最高比例爲50%;而在2起案例中,雇主最後的獲賠金額僅爲1000元、5000元。
今天我們來看其中兩起:
案例一:
高冰在妻子懷孕期間與一家政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約定該公司選派高級月嫂方蘭爲高冰的妻子和孩子提供産婦以及嬰幼兒護理,服務期共計42天,服務費1.8萬元。
然而剛過沒幾天,高冰的孩子就因病被送至醫院救治,並被確診爲肺炎。高冰認爲方蘭既然標榜是高級月嫂,那麽應該具有人社部頒發的高級育嬰師資格證書或高級母嬰護理師資格證書,而方蘭並沒有上述證書。另外,高冰還認爲方蘭在護理過程中給新生兒餵食奶粉的次數和總量經常超出奶粉的上限標准,造成孩子嗆奶。
高冰將這家家政服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已付服務費1.8萬元,並賠償孩子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5萬元。
對此,被告家政服務公司答辯稱,該公司委派的月嫂具有相關從業資質,且高冰也曾對月嫂的服務書面表示非常滿意,月嫂並非專業醫護人員,高冰之子患病與月嫂服務之間並無因果關系。
訴訟中,法院查明方蘭此前曾接受過由北京市總工會確定爲北京市家政服務工程培訓單位之一的某培訓公司組織的培訓,並通過考試,獲得了培訓合格證,還持有北京市公共衛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另外,在護理高冰孩子的過程中,方蘭每天都做了詳細的護理記錄。根據這份護理記錄上記載的信息,方蘭給高冰家寶寶餵奶粉的時間間隔、次數、食用量與所用品牌奶粉的建議餵哺表基本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孩子患病與被告提供的服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最終判決駁回了高冰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2017年6月19日,李琳生下兒子小磊,不幸的是,小磊被診斷爲“足月小樣兒、低出生體重兒”。7月3日,李琳和丈夫自行要求孩子出院,醫院知情同意書中載明:患兒目前反應差,餵養困難,需管飼奶餵養;出院後隨時出現病情加重危及生命。
因爲要坐月子,李琳在網站上找到了一家家政公司,趙紅是這家公司的談單老師和培訓老師。因小磊餵養困難,趙紅按照合同約定,安排了月嫂郭霞。
7月6日,因郭霞感冒生病,李琳讓她休息,並將此事通過微信告知了趙紅。趙紅主動提出下午和晚上由自己護理小磊。
然而,在趙紅兩次餵奶後,當晚11點,李琳發現孩子出現異常,遂將孩子送往醫院搶救,但小磊因窒息不幸死亡。
李琳和丈夫認爲,正是因爲趙紅缺乏相應的月嫂服務常識,餵養過快,護理不當,才導致孩子窒息死亡的後果,“當時孩子鼻孔都流出奶液了。”
李琳和丈夫將趙紅、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至大興法院,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損失共計154萬多元。
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辯稱,小磊死亡是因爲先天身體存在重大缺陷。他們還認爲,趙紅是談單老師,自行決定照顧孩子,屬于個人行爲,公司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不應承擔責任。
趙紅則稱,自己具有人社部頒發的高級母嬰護理師證,餵食沒有不當,與孩子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認爲,趙紅明知小磊不同于正常嬰兒,餵奶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但她絲毫未發覺小磊發生了嗆奶,導致錯過最佳搶救時間,法院認定趙紅擔責30%。
法院同時認爲,在被告微信群裏,趙紅去看護小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持異議,法院認定趙紅的行爲構成職務行爲,其行爲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由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連帶賠償小磊父母37萬多元。
看完這兩個案例,大家怎麽想?
本來雙方都是抱著賺錢、享受專業服務角度出發,但總是不能如大家意,對于這樣的事情,小青只想站在家政姐妹的角度來說,月嫂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需要在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段內給産婦和孩子提供幾乎不間斷的貼身服務。因此:
1、 千萬不要花錢買證書,專業的技能很重要,保持終身學習習慣很重要。
2、 如果是家政公司派遣,一般家政公司會購買意外保險。如果你是個人接單,姐妹們一定要自己買個家政意外責任險,一年期這種保險超級便宜。
3、 工作中一定要細心,再細心,我們照顧的是別人懷胎十月的孩子,一點點事故都會被父母放大。
4、 護理寶寶一定要做記錄,一旦發生糾紛,可將此作爲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資料包括孩子的護理記錄,雙方的微信通訊記錄,病曆本、診斷資料、付款收據、服務合同、雙方簽字認可的情況說明、錄音錄像、照片等。
5、 一旦事情無可挽回,積極配合醫院治療、法院采集證據,千萬不要在最終判決裁決情況下私自給雇主簽署各種資料,因爲你也並不知道是不是因爲你的原因造成的。
給雇主、家政公司、家政姐妹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雙方給予彼此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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