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具有公益性,因而被征收人是很難阻止拆遷的發生的,這時補償問題應是絕大多數被征收人最爲重視的問題。事實上,被拆遷人既然爲公共利益作出了巨大貢獻,那麽“合理補償”應是其基本與理所應當的訴求,然實際操作過程中這種訴求很難達成。因爲拆遷涉及的利益巨大,部分征收方爲了降低拆遷成本與謀取利益,總是會想方設法做出一些非法拆遷行爲來降低被征拆人應得的補償。這裏提示廣大被拆遷人注意,法律規定的這8點,拆遷方有1點做不到就算違法,被拆遷人可拒簽,該舉報的要舉報,該維權的要維權!
1、先補償後搬遷
法律明確規定了,實施房屋征收要先補償後搬遷。這是爲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遷被征收方卻拿不到補償。征收雙方就房屋征收補償的各個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然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後雙方需要依照協議的約定,對協議中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這些事項均完成,才算是滿足了“補償在先”這一原則的要求。被征收人要謹記,沒有征收補償決定,對方說的再好,都可以拒絕簽訂任何協議,更可以拒絕提前搬遷。
2、張貼公告有時限要求
張貼公告只爲拍照,一拍照立馬撕掉,不讓被征收人看到,這明顯是要欺騙被征收人。這種做法已被法律否定,大家若是遇到這樣的事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征求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總之,拆遷公告必須要讓被征收人了解清楚。
3、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就明確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拆遷的時候要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實踐中很多都是根據當地的房價來簡單的估算價值,或者由開發商指定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這極有可能使得我們的房屋價值被惡意壓低。因此,法律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這有利于保障被征拆人的評估權,同時保證房屋價值補償的合理。若不按此規定來,同樣是違法拆遷行爲。
4、院落空地也要補償
在實際操作時,部分征收方會以其上無建築物爲由拒絕對這些面積進行補償。然院落和空地也是屬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産,不給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房屋征收中附屬的院落空地的補償應當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合理補償。
5、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複核
評估報告上的一串數字就決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補償款,所以評估結果是非常重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如果被征收人認爲補償低了或者評估方式不對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可在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如果被征收人對複核結果仍然有異議的,可在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6、尊重被征收人于補償方式上的選擇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這就賦予了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如果在拆遷的時候,征收方只給出一種方式供大家選擇,比如說有些爲了去庫存或提高房價就只會給出貨幣補償這一種選擇,限制被征收人在補償方式上的選擇權,這是違法的,被征收人需及時維權。
7、禁止暴力逼拆
不配合拆遷工作或遲遲不簽字不搬遷的被征收人,可能會被征收方采取各種各樣的方式逼遷,比如政策壓人、違建威脅、騷擾逼拆、獎勵誘餌、違法偷拆、吹毛求疵等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逼拆”違法,因而被征收人遇到任何方式的“逼遷”,都可以起訴維權。
8、禁止違法強拆
征地拆遷過程中,唯一合法的強拆行爲是司法強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強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強拆、暴力強拆、夜間、法定節假日偷拆等等。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違法強拆了,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爲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面對征收方的一些不和規定的舉措,被征收方要學會利用法律法規賦予權利進行維權。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者有相關疑難問題,可以私信聯系我,提供免費咨詢!進入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費咨詢,我們將爲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