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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拖住才有希望!這是許多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糾紛中聽得最多,也想得最多的一句話。“以時間換空間”,道理大家都能說出個一二,但具體該怎樣去“換”,就完全是一門技術活兒了。“拖”字訣究竟靈不靈?這要看被征收人如何理解這個關鍵字。本文,在明律師就爲大家解析征收救濟中“拖”這一招的應用訣竅,帶大家辨析怎樣理解這句話才是正確的。
【“拖”的真實含義:阻滯違法強拆、逼簽鋒芒,換得依法救濟空間】
所謂“拖時間”,主要是針對拆遷方的種種違法強拆、逼簽“閃電戰”而言的。在改造、騰退等項目的初期,總是有一批人會先被拆走,如果你不幸成爲了他們中的一員,那麽提升補償數額就幾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是人家給多少咱們拿多少了。
故此,明智的被征收人一定要避免成爲這第一撥,要懂得利用法律手段來全力阻滯拆遷方的逼簽、違法強拆鋒芒,爲自己贏得寶貴的提起程序、訴諸法律的時間和空間。
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拖”實際上是一種完全合法、正當的行使權利的做法,而絕非什麽“不顧全大局”的自私自利行爲。
須知,任何一個合法的征收拆遷項目,都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期限才能一步一步完成。而實踐中一些地方所追求的拆遷“加速度”則客觀上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適當通過法律途徑踩一踩刹車,潑一潑涼水,很有必要。
一旦房屋遭違法強拆,青苗被強制推平,案件就會被直接帶入“確認強拆、強征行爲違法+申請行政賠償”的階段中去,征收拆遷所應遵循的法定程序一下子就會被跳過大半,這無疑是極不正常,也不值得提倡的情形。
據此,若想讓項目前行在法治的軌道上,適度的“拖”是積極而有依據的。
【要敢“拖”更要會“拖”:3件事要做2件事不要做】
那麽廣大被征收人究竟該怎樣踐行“拖”字訣呢?在明律師提示大家以下5方面問題:
其一,要積極主動行使法律法規賦予我們的各項參與、監督權利。譬如在拆遷項目初期針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的權利,協商選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針對征收調查登記結果提出異議、要求實地丈量的權利,獲取完整的補償安置方案手冊並獲得充分解釋說明的權利等等。
被征收人越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征收方越會尊重法律賦予我們的這些權利,整個項目就會進入到一個相對良性的互動、循環中去。
而通過這些一看就很“懂行”的做法,被征收人也將會贏得征收方的充分尊重和認可,程序性權利保障得越充分,實體性權利得到保障的幾率也就越大。
其二,要不卑不亢地與征收方展開對話、協商、溝通,首先敢于“談”。補償是談下來的,不是“打(官司)”下來的,“以打促談”重點還在于談。
而“談”的核心要義,就是要不卑不亢——既不過分激動、憤慨而去提一些非理性的補償訴求或者講一些不尊重征收工作人員的過激言語,也不過分低三下四苦苦哀求征收方考慮自己家的現實困難。
“談”這個環節是貫穿整個征收項目始終的,而且是專業律師也不能完全替代的。事實上,只要能夠談得下去,言之有物而不是無目的的“打卡、報到”,被征收人得到依法對待的可能性就會很大。
反之,一味避而不見甚至幹脆躲得遠遠的,不會起到任何的積極作用,逃避的確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其三,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並在其指導下發起複議、訴訟、查處申請和法律溝通。征收拆遷是一項具有專業性和政策性的複雜工作,其中一些事情並非法條上所呈現的那般簡單,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的介入將會令被征收人的依法救濟事半功倍。
譬如前述“法律溝通”,主要指律師所撰寫的律師溝通函、要求保護人身財産安全申請等材料,這些“溝通”具備相當的專業性,絕非一般被征收人能夠簡單模仿的。
複議、訴訟的重要意義在征收補償糾紛的化解中不言而喻,而在未委托律師的情況下自行去提起這些程序,幾乎是不可想象能夠取得效果的。
其四,不要以“拒不配合”的姿態來“拖延時間”,這將會貶損自己的補償權益。譬如征收中最常見的調查登記、入戶實地查勘環節,法律規定被征收人一定要予以配合。
一旦被征收人消極回避,故意以“不在家”“出國旅遊”等借口而幾次三番地予以拒絕,征收方就會依法比照相鄰地點的同戶型房屋給出初步的評估結果,進而據此作出補償決定,而不會一直等待你去“想通了”同意配合。
事實上,複議、訴訟、申請複核、專家委員會鑒定等法定救濟渠道所能帶出來的審理、審查期限是足以確保被征收人獲取足夠的協商談判空間的,大家完全沒必要以“不配合”的方式來爭取時間。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配合歸配合,字不能隨便簽。這個原則請大家務必牢牢記住。
其五,不要消極等待坐失救濟期限,也不要急于盲目起訴而不講究精細的戰術布局。個別被征收人將消極等待理解爲“拖”,這是混淆了“拖時間”和“耗時間”,後患無窮。
在征收拆遷、拆違中,諸如征收決定、補償決定、責令交地決定、限期拆除決定、分戶評估報告、拆遷補償裁決等行爲均有著明確的法定救濟期限,一旦逾期就會給被征收人造成很大的麻煩。
須知,雖然6個月的起訴期限不是一個絕對不能延長的期限,但想要符合延長的法定條件,是極不容易的。
幹耗時間,無所作爲,一味逃避,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堅決杜絕和避免的狀態,征收補償糾紛中自然也不會例外。
而從另一個角度上講,在准備不充分的情況下盲目起訴,甚至在一個思路的指導下“打破砂鍋璺到底”同樣是不可取的。一審、二審、再審,說長則長,說短則短,被征收人切不可輕易將權利用盡再想到要去咨詢律師,其後果和吃錯了藥沒有本質區別。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想要提升征收補償,“拖”是需要的,但也要因時因地因不同性質的項目去個案分析,沒有包治百病的良方。“拖”靠得是積極、依法的作爲、行動,而非單純的什麽也不做就在家等著人家上門來拆。而在這樣的不斷互動、對話中,糾紛、矛盾將會被層層化解,在法律框架內的握手言和才有望達成。我們衷心希望征收雙方都能換個角度看待對方和對方所慣用的“招數”,求得征收領域的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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