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這幾天,網上到處都是山東上市公司副總裁、中興通訊獨立非執行董事鮑某明被指性侵養女三年的新聞。
不過,這兩個職位對于鮑某明來說已經成爲過去。
4月9日下午,傑瑞集團已經與鮑某明先生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4月10日早上,中興通訊聲稱已收到鮑某明辭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位的申請。
案件還在調查中,兩家上市公司已經立刻和他撇清關系。
對于這種嚴重傷害未成年人身心的案件,我看了覺得非常痛心。更痛心的是這樣的悲劇發生以後,女孩多次自殺未遂,母女兩人爲了討個公道四處奔走。立案,被撤銷!好不容易二次立案,半年都沒有調查進展。
(二)
我們來看看這個令人瑟瑟發抖的案件是怎樣開始的。
在2015年4月,蘭兒生母通過網友認識了43歲單身的鮑某明,然後通過半年左右的時間去“確認”他是一個“可靠”之人。她覺得讓女兒跟著這樣一個高學曆的高管,女兒可以受到更好的教育,比跟著自己強。于是就在2015年11月讓女兒跟著鮑某明到北京上學。
蘭兒生母稱鮑某明曾提過想和她組成家庭。
蘭兒說鮑某明帶走她的3個月之後,她剛好滿14歲。在2015年12月31日,鮑某明在他的老家天津性侵了她。然後第二天,他把她帶回北京。
他把蘭兒關在屋子裏,讓她看未成年人性題材影片,給她洗腦說這都是正常的,別人都是這樣做的。
蘭兒因爲下體疼痛,上網一查,發現自己原來是被強暴了,于是報警。
這是她第一次報警。但是當警察到鮑某明在北京的住所進行搜查時,卻幾乎什麽都沒有搜到。然後鮑某明消失了幾天後又若無其事地回來了。
鮑某明讓蘭兒處于半失學狀態,嚴控她的生活,讓她的生活只剩下他。甚至連蘭兒生母打電話來,她都要在鮑某明的注視下接電話。
因此雖然蘭兒媽媽經常打電話給她,卻不知道自己的女兒被性侵以及過著被精神控制的生活。
(三)
2016年4月左右,鮑某明找到一個上司公司高管的工作,于是帶著蘭兒搬到煙台。他繼續控制她的生活,按照自己的想法改造她,這讓她很痛苦。
2019年4月8日,煙台。因爲鮑某明在蘭兒高燒、而且還在經期的情況下掐著她的脖子又一次性侵了她。她自殺了,被別人救了,送警。警察也通知了她的媽媽,她的媽媽那時候才知道自己的女兒過的是什麽樣的日子。
後來,蘭兒在煙台市芝罘區某派出所講述了自己的遭遇,並且去醫院做了外傷鑒定和體液擦拭提取。
她提供了一些物證給警察,又告訴警察說家裏的電視機和鮑某明的電腦上有很多“兒童色情片”,以及她被迫拍下的裸照和視頻。家裏還裝有攝像頭,裏面應該也拍到很多東西。
鮑某明這個“犯罪嫌疑人”也到該派出所進行筆錄,但是做完筆錄就被放回家。
後來,警察告訴蘭兒找不到所謂的“兒童色情片”,也沒有給她DNA檢測結果。她要再報警,派出所不接受。
4月下旬,警察叫她去領《撤案決定書》,她當時拒絕接受。但是在她5月份再去派出所求助的時候,這份《撤案決定書》還是給到了她的手上。
4月份報警失敗之後,蘭兒頻繁自殺,把她媽媽嚇壞了,以淚洗臉,只能一直跟著她。她帶著女兒到處去請求立案,未果。
6月份,求救無門的蘭兒去找鮑某明要他承認錯誤,兩人打起來,被帶到派出所。之後,鮑某明在警察的促使下,給蘭兒寫了一封保證書。保證書中寫道:“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
從派出所出來,她跳進了黃海,被人救起來,然後開始住院。她的媽媽把她帶回老家治療。醫院檢查結果顯示,蘭兒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創傷後應激(PTSD)、重度焦慮症,而且陰道損傷發炎。
在蘭兒和她媽媽的努力之下,一個律師接手了這個案子。蘭兒的案子終于在10月9日第二次立案,她把手上的證據都交給了警察,並且在派出所做了兩個禮拜的筆錄,期間她的精神多次崩潰。
然而,從去年立案到現在,已經過去半年時間,此案沒有任何進展。蘭兒他們甚至聯系不上辦案邢警,因爲他的電話始終無法接通。
(四)
看了南風窗關于此案的報道,我有以下想法:
(1)
爲什麽蘭兒生母會把13歲的女兒交給一個陌生的男人撫養?僅僅是因爲被對方身上成功人士的光環閃花了眼,以致于誤信他而不去懷疑爲什麽一個單身正值壯年的男人要收養一個十幾歲的女孩子?還是被他的花言巧語,巧舌如簧騙到相信讓女兒跟著他這樣的成功人士以後會受到更好的教育,會過上更好的生活?她說自己沒有收過鮑某明的錢。
我真是想不明白是什麽讓一個母親主動去把自己十幾歲的孩子給別人領養。
(2)
鮑某明並不符合收養法可以收養未成年人的規定,而蘭兒也不符合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規定。
《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鮑某明收養蘭兒的時候43歲,無配偶。當時的蘭兒13歲。兩人相差三十周歲,年齡差不滿足收養法規定的四十周歲以上的條件。
此外,《收養法》第四條規定,在三種情形下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而蘭兒並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任何一種。
基于上述理由,身爲律師的鮑某明知道以他和蘭兒的情況不可能去辦理正式的收養。所以蘭兒生母說:“我讓他辦收養手續,他說好,但一直推,沒有辦。催他,他說工作忙。”
盡管鮑某明後來否認他們是養父女關系,但是他居住的大樓的保安說他和蘭兒對外是以養父女相稱的。
(3)
鮑某明等到蘭兒14歲對她性侵。14歲這個時間點應該是他根據法律知識找出的對自己最有利的時間點。因爲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法律上一定是從重處罰的。而強奸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要區分情節嚴重性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020年4月8日,蘭兒的案件被新聞媒體報道後,很快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希望這個案子盡快水落石出,希望法律可以給予犯罪之人以應得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