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查處違建總是和征地拆遷相伴而生,從最樸素的價值判斷來看,這是有問題的。百姓好好住了十幾年的房屋,一直以來居住經營沒有任何問題,臨拆遷了征收方卻抓著手續問題大做文章,將房屋一刀切認定爲違建並作出強拆處理卻只給予極低的補償甚至是不予任何補償,不考慮實際情況與曆史事實,試問這真的公平嗎?
不可否認農村存在大量的缺乏完整證件與手續的房屋,但這並不完全是當事人主觀行爲與主觀意識的錯誤,有的是因爲建造時特殊的曆史原因與制度原因,錯不在百姓,房屋建築就不能隨意的被當做違建拆除。而老百姓大多缺乏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對于征收方的說法很難去辯駁,于是拆遷補償要麽被肆意壓低,要麽幹脆拿不到分文。今天就爲大家揭穿一下征收方的某些伎倆,直擊他們在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錯誤。
房屋拆遷中,這6類房屋在2020年不再是違章建築,不可隨意通知拆除,拆遷應正常補償,非法強拆將擔責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80年代的房屋需要注意區分。我國《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因而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麽根據“法不溯既往”的原則,不能用現在的法則約束過去的行爲,是不應當予以追究違建責任的。所以此類房屋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爲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占地。
二、《城鄉規劃法》之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
《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後建設的房屋必須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如果建築屬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擴建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那麽這種房屋是不能輕易認定爲違建的,即便認定了違建也不能不予補償。
三、未改變土地性質的養殖建築
在農村常見到村民在自己土地上飼養禽畜,修建豬圈、雞圈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因此, 養豬、養雞等屬于農業中的畜牧業,所以用途符合法律第(一)款規定。 其次,豬圈、雞圈不需要打地基,沒有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 所以也不能輕易認定爲違章建築。
四、有部分審批手續但無房屋産權的房屋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建築用地規劃許可等,但是沒有房屋産權證,這樣的房屋也不能輕易認定爲違章建築。因爲房屋既然取得了前面任一手續,都說明了對其土地用途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許可,有合法性的基礎,而且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完善其證件。從辦案實踐中來看,這類房屋是可以爭取到合理補償的。
五、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的建築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但是也沒有辦理相關手續。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應隨便認定爲違章建築,應遵守利益信賴原則,進行正常合理補償。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
六、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權的建築物
有些地方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老舊改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但出售時地上建築物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建築也不能隨便認定爲違章建築。所以說,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是可以獲得合理補償的。
即便真的屬于違建也不能隨意拆遷,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拆遷實踐中,對待一些違建部分征收方的做法往往過于隨意,直接就對其進行強拆,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即便是違章建築,也不是說拆就拆,必須要走法定程序實施。如果各地的建築都能夠被隨意的認定與拆除,那麽當事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因此拆遷方在拆除違章建築之前應當做出行政決定、催告、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如果行政機關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違法建築,導致相對人的損失擴大,行政機關應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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