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和家人或是朋友被公安人員帶走怎麽辦?相信很多人都有這樣困惑和無助的時候,好了,小編嘔心瀝血的把與這個問題相關的答案彙編整理好了,文章有點長,建議大家可以根據一級標題查看自己想要知道的答案,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自己和家人或是朋友萬一被公安人員帶走怎麽辦?下面就這個問題我們來聽聽專家是怎麽說的吧!
一、首先要向羁押機關了解,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
留置盤問與拘傳都是公安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爲,在行爲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機關的警察將嫌疑人帶往公安機關,進行盤問或訊問。但是,留置盤問與拘傳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留置盤問是公安機關的警察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爲,而拘傳則是公安機關的警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爲。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爲分別由《警察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規範。由于《刑事訴訟法》是關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它只對刑事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訴訟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規定,而留置盤問並非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留置盤問沒有約束力。公安機關的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執行公務時,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爲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後,即案件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之後,則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傳喚、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但無論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都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帶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對此,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明確規定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二、要立即向公安機關詢問被羁押人員是刑事拘留,還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現行犯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享有拘留權的決定權,公安機關享有拘留權的執行權。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傳十二小時後(留置盤問二十四小時後)還沒有回來,那麽你就應當立即向公安詢問,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經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麽你首先應當感到慶幸,因爲不幸中的萬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治安拘留的適用對像一般也是違反社會治安違法行爲。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麽就說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對于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僞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家屬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除了有極少數公安幹警辦案不規範外,還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郵寄地址不詳或是不肯提供實際居住地址造成無法通知的情況居多。
故遇到此種情況,最好主動和公安機關聯系,要求不要郵寄《拘留通知書》,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直接去公安機關簽領,一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系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會同意這一正當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麽一定要爭取盡快取得《拘留通知書》,因爲它通常會寫明涉嫌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響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對犯罪行爲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範圍。同時,可以根據《拘留通知書》上載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開始時間,大致判斷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後截止期限。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此審查期限內,公安機關必須作出以下決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四、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
在了解了以上情況後,首先應當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轄權。因爲此案歸哪個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管轄,將直接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羁押地點(看守所)。一般情況下,在我國,公安機關都是有相對應的羁押場所,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由上海的浦東新區公安局管轄,那麽犯罪嫌疑人一般就會被羁押在浦東新區看守所,以後該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會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當然也基上決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後勞動改造的監獄。
同時,雖然我國沒有賦予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權,但由于刑事案件非常複雜,各省(市、自治區)爲使轄區內同一犯罪的量刑有一定大致的標准,故各省(市、自治區)之間還是需要、同時也會出台一些適用于全省(市、自治區)的處理意見,故很多省份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會出一些會議紀要或處理意見,以指導全省的刑事審判工作。但各省之間有時對同一罪名下犯罪的量刑是有顯著區別的。
故如果有可能,還是應當盡量爭取使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最有利他本人的省份羁押並受審。
以下簡單地介紹一下,關于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汙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渎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爲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爲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爲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
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以及武警黃金、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五、向羁押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防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爲即爲代爲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同時規定不得取保候審的情況: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後羁押機關的答複時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複。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
取保候審的保證情況: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規定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並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的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或者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貨幣的形式交納。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爲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爲監視居住,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沒收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核期限或者經複核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下的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采取保證人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核實被取保候審人後,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采取保證金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或者對保證人罰款,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並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報經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執行取保候審派出所的職責:
(一)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二)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四)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日前,通知原決定機關。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六、聘請律師問題
在我國,刑事案件聘請律師已經是犯罪嫌疑人家屬爲保護犯罪嫌疑人相關權益得到保護和實現的最好選擇了。限于篇幅所限,在本文中僅就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羁押後,律師作用方面作一簡單概述。
(一)聘請律師的時間: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律師在公安階段作用主要有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3、代爲申請取保候審或協助辦理取保候審。
4、代理申訴和控告
下面就將各個方面的作用及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二)、承辦律師的首要職責: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承辦律師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3、會見犯罪嫌疑人
(1)律師會見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在場。
(2)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3)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經過批准。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于偵查機關不依法安排會見的,律師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糾正。
(4)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批准。偵查機關不批准會見的,律師應當要求其出具書面決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本身涉及國家秘密的,律師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5)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文件:
①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信函;
②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③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6)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首先征詢其對于聘請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應要求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表示不同意的,應要求其書面表明意見。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②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③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④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⑤偵查活動有無其他違法行爲;
⑥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8)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羁押場所依法作出的有關規定,不得私自爲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不得通過傳遞信函爲犯罪嫌疑人串供創造條件,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9)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並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後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會見時偵查機關派員在場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10)律師可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次數,要求偵查機關予以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幹涉。
4、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詢:
①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②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③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時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④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⑤犯罪嫌疑人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其告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⑦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⑧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⑨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的規定;
⑩有關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
5、爲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爲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並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律師不應爲犯罪嫌疑人作保證人。
律師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複。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6、代理申訴和控告
(一)律師了解案情後,認爲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二)律師發現偵查機關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有管轄不當、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況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七、犯罪嫌疑人的家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被搜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後才能進行搜查。其他人員,或者偵查人員在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都屬于非法搜查。
保安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只是根據民法上的等價有償原則,以提供保安服務換取勞動報酬,他們擁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權利,無權搜查他人的人身。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信?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後,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看守所接受辦案單位的委托,可以對被羁押人發收的信件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情形,可以扣留,並交由辦案機關處理。但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或給犯罪嫌疑人寄信通常在案件沒有出現生效判決以前很難出現在收信人手中。所以,如果一定要寄信,那麽建議寫成兩種,1、寄希望于待取保候審或出現生效後判決後再讓收信人看到的,此種信件可以盡自己所思,寫自己所想。2、如果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立即看到,或是犯罪嫌疑人希望立即能讓親友看到,那麽最好是越短越好,直截了當,寫明內容。這樣寫,如果和案情無關,這樣犯罪嫌疑人看到此信的概率會大大增加。
九、如何接濟犯罪嫌疑人
由于事發突然,一般情況下,待犯罪嫌疑人明確被羁押地點後,就立即需要家屬給予接濟,以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地點(看守所)能生活得相對舒適一點。這也是使被押人員能感受到看守所外親屬好友關愛的主要方式了。但在我國的很多省份,關于如何接濟犯罪嫌疑人具體規定多有不同,以上海爲例,一般看守所均要求必須持看守所應犯罪嫌疑人要求而寄出的接濟單方可向看守所交納相關的接濟錢、物。筆者發現一個相對較好的辦法,即是直接通過郵寄方式寄送,一般看守所會轉交給羁押人員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爲了便于管理,接濟的衣物必須沒有金屬拉鏈,或金屬紐扣等,如果衣物有以上情況,看守人員通常會拆除掉,使衣物穿著時很不方便,所以接濟衣物時最好是松緊帶的。
十、押物證、書證處理
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于因犯罪嫌疑人被突然羁押時,不得不扣押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的承辦人員或聘請律師從看守所代爲提取出來。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執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並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于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注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扣押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解除扣押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
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對于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複制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並妥爲保管。
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爲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一)淫穢物品;
(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産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中,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移交財物時,由接收入、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查詢、凍結存款、彙款問題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
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制作《查詢存款、彙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彙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制作《凍結存款、彙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彙款時,應當制作《解除凍結存款、彙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凍結存款的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爲自動撤銷凍結。
對于凍結的存款、彙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彙款的所有人。
對于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彙款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對于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
十二、對犯罪嫌疑人作鑒定?
爲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鑒定的範圍,包括刑事技術鑒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
刑事技術鑒定的範圍,必須是與查明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電子數據、痕迹、人身、屍體等。
刑事技術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制作《聘請書》。
公安機關應當爲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結論,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認爲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刑事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需要送上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複核時,應當送鑒定物和對比樣本、原鑒定書或者檢驗報告,並說明提請複核的原因和要求。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對于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了解了以上法律知識後,那麽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一個較好的心態,一方面相信一般公安機關不會無故羁押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積極地采取法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能有“有病亂投醫”,最好還是依據法律規定,向公安機關直接聯系或委托律師代爲行使相應的權利。
來源 | 遇事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