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秦
今天下午看到一則新聞,大意是,一位82歲老人涉嫌殺害同村一名七旬老人後逃跑,且被害人系老人鄰居,現作案動機不明,犯罪嫌疑人逃跑時沒帶手機,家裏人聯系不上。警方發布通報,市民如發現此人及時報案……
我看了通報上的老人照片,是一位近耄耋之年的老人,面相祥和,怎麽也和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聯想不到一塊兒,像極了我們在大街上隨處可見的老爺爺。
2020年是個特殊的年份,突如其來的疫情,強制性的爲我們的生活按下暫停鍵,放慢了節奏的生活,讓很多人無所適從,從春節至今,我們中的很多人,估計是第一次,和家裏老人一起,朝夕相對的宅家相處這麽久。這段時間,不知道大家和家裏老人是怎樣的相處模式?看完這條新聞的我,想跟大家聊聊那些被我們“遺忘”的“孤島”老人的另一面。
01
近十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犯罪年齡多集中于60至69歲
大數據顯示:自2008至2018年北京海澱法院刑事案件結案數量來看,老年人犯罪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犯罪年齡多集中于60至69歲,70歲以上犯罪也有所增加。
根據對北京市海澱區法院123件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統計,近兩年來,城鎮老年人犯罪比例增高,數量明顯多于農村老年人犯罪主體。
在該院近十年來審理的123件老年人犯罪案件中,涉經濟類犯罪占91%,所涉及的罪名以盜竊罪、詐騙罪居多。而這些老年人犯罪大致可歸納爲“解決溫飽型”和“貪欲型”兩大類犯罪。
2019年12月31日,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劉家老年協會”惡勢力犯罪集團首犯劉某發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5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其余18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至1年不等。法院介紹,這個犯罪團夥19名涉案人員年齡最大的92歲,最小的68歲,平均年齡79歲。
最大的92歲,平均年齡79歲,這樣的老年犯罪團夥,著實大大超越了人們對“作惡者”的想象,也顛覆了一般的老年群體形象。
02
法律對于老年人犯罪判刑的年齡限定及判斷
按我國《刑法》的規定,老年人犯罪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過,要是根據老年人犯罪確定刑罰的,首先就需要確定老人的年齡。
實際中,老年人犯罪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即使是特殊群體這也是不能避免的,但是具體需要承擔何種刑罰要根據具體案情而定:
1.如果老年人已經滿75周歲,故意犯罪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中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確定從輕處罰的,刑期的計算要在法定刑期範圍內,根據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從輕處罰的情節,比照正常罪犯的刑期,選擇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進行處罰。
2.過失犯罪的,會從輕減輕處罰。
3.審判時已滿75守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條件的,就要對老人宣告緩刑。
在確定犯罪老人滿足上面的條件之後,在要求從輕或是減輕處罰的時候,一般可以根據戶口簿、身份證、出生證明、學籍證明、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年齡。
不過,有例外情況的,因爲有時代特征等因素限制,難以找到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走訪行爲人生活區周圍的鄰居朋友、其子女等人,還可以根據行爲的生肖屬相按照12屬相,天幹地支等進行推算。此外,就是有關機關還可以通過骨齡鑒定方法來鑒定犯罪老人的年齡。
類似“劉家老年協會”樣的老年犯罪團夥,非監禁刑比例較高,這符合尊老矜老的理念,使主觀惡性不強、社會危害不大的部分老年人免受牢獄之苦,是對老年人的人文關懷,同時由于老年人的關押難度和成本較高,對老年人犯罪適用非監禁刑也在一定程度上節省了社會資源。
03
對老年人犯罪處罰,一些適用緩刑 另一些則不可盲目從寬處罰
中國古代已有“悼耄之年有罪不加刑”、“矜老恤幼”的刑法觀念,刑法中的矜老觀念,與有罪必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否沖突?有學者認爲:“對于將處于更弱勢的老弱病殘群體作爲犯罪目標的老年被告人,應嚴肅對待,在不違背針對老年人犯罪的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其他方面應與正常犯罪同樣對待,不能盲目從寬處罰。”
一定程度上說,老年人犯罪率上升是老齡化社會帶來的諸多挑戰之一。不能因爲個別老人的犯罪就對老年群體抱持偏見,但也不能因年齡原因就放松對相關違法行爲的治與防。
刑法對于犯罪分子的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同時還要結合從重處罰、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所以,新聞中的82歲老人,要結合各種因素,決定其最終處罰結果。
結語:
每一個社會,都有其典型的情緒。每一個群體,都有其鮮明的心態。孤獨,就是當下老年人群中一種帶有普遍性、彌漫性的情緒和心態。
一切的沖動和戾氣都來自于愛的缺失。親情的陪伴,社會的關懷,大家的守望相助,法制下的文化養老,都顯得彌足珍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們都會有老去的一天,那些老人也都曾經年輕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