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很普通的車禍,因爲涉及國會議員幫肇事者寫求情信,而在輿論場上激起波濤。
導火線是:求情信的內容和案發事實不符合。判詞內容顯示,傷者身上有多處骨折,在兩個月內就動了12次手術,共住院69天;但國會議員幫女被告寫的求情信卻說,她意外擦撞到一名電單車騎士,導致騎士受了一些傷。
不知道被告唐玲麗(譯音,45歲)是怎麽和議員說的,她未免也太懂得輕描淡寫了。
“動12次手術”和“受了一些傷”是天淵之別。那請問小姐,要動多少次手術才算重傷?難怪法官會對求情信一事“感到有些困擾”,指信件內容“試圖以不公平的方式將車禍大事化小,減低傷者傷勢顯著的真實性。”
網民紛紛猜測這封讓法官“困擾”的信出自哪位議員之手,本月4日的《海峽時報星期刊》揭曉答案:就是他。
網民八卦的不只是議員的身份,更關注的還是,議員可以幫涉嫌觸犯法律的選民向法庭寫求情信嗎?這可不是一般幫助低收入家庭解決罰款或其他財務困境的求情信。議員如果只聽了選民的一面之詞就寫求情信,而信件內容被證實具誤導性,這種行爲算不算“作假”?要不要追究?追究講的人,還是寫的人?
當然,剝開所有外衣,最核心問題就是:議員的行爲是否破壞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
議員幫選民向法院求情,模糊三權分立的界線?
三權分立有相互檢查和平衡各個權利機關的功能,從而制止任何一種權利被濫用。國會是新加坡的主要的立法機關,國會議員是立法機構的組成之一,如果幫忙選民寫求情信給法院希望爭取輕判,那是不是等于試圖幹預司法,影響司法判決呢? 未經媒體曝光的類似案例還有多少?
《海峽時報》的報道也采訪了行動黨黨鞭陳振聲。他解釋說,行動黨沒有針對議員寫信給法院或機構的“特定規則”,但分享了長期以來的內部指導方針:
如果當事人還沒有被控,而寫求情信是爲爭取不被提控的話,那議員可以寫信給總檢察署。如果當事人已經被控,希望獲輕判,那一般建議議員寫信給律政部,再由律政部將信轉給法庭考慮。若情況緊急,如幾天後就開庭,議員有時候會決定親手把信交給居民,以在法庭上呈堂。
從媒體的報道判斷,藍彬明應該是按照“緊急情況”處理信件。他說,被告第二次找他幫忙時,由于時隔僅兩周,事件緊急,因此要求情信在同一晚就交給了被告,收信人爲國家法院的相關人士。
“幾天”後開庭是緊急,“兩周”後開庭算不算緊急呢?除了時間上的落差外,藍彬明的處理手法看來沒有抵觸行動黨“內部指導方針”。
“井水不犯河水”的線要劃到哪裏 ?
不過,如果再細想的話,我們或許還可以追問,議員寫的求情信內容是什麽?我們都知道,遇上“官非”的人找有頭有臉的社會名流寫人格擔保書並不罕見。那麽,藍彬明是直接請求法官輕判,還是只是單純爲被告做人格擔保呢?藍彬明又有多熟悉那位選民的人格背景呢?立法和司法之間,那條“井水不犯河水”的線要劃到哪裏?行動黨的內部指導方針有具體提到議員可以寫什麽內容的求情信嗎?
正當輿論場諸位還在喋喋不休時,《海峽時報》的交流版昨天刊登一位前國家法院法官Low Wee Ping的投書,題目非常打眼,就叫“李光耀對事件的觀點”。文章引人入勝之處是,原來“李光耀的觀點”與陳振聲所透露的行動黨“長期指導方針”有些出入。
“李光耀的觀點” :議員不該寫信給法庭
劉法官可不是普通網民,他在1980年代曾經在國家法院和最高法院(包含上訴庭和高庭)任職。那個時候的總理就是李光耀。劉法官說,當年他在國家法院工作時,大法官黃宗仁曾經說過,不要去理會那些議員的信件,幹脆把信件交給人民行動黨黨鞭(也就是現在陳振聲擔任的職務)。 李光耀白字黑字向議員發出指示:不應該寫信給法庭。
李光耀的觀點是:國會議員寫信給法庭將模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的界線。而且,如果選民認爲自己獲輕判要歸功于國會議員的求情信,那他在大選中會因爲心存感激而票投那位議員。
MP=multi-purpose ?
“李光耀的觀點”可以被看做是一個大思想原則,但那顯然也只是一種觀點,並不具任何的法律法規約束力。長者在上世紀80年代傳達的指導原則在30多年後,還合不合時宜呢?長者的思想原則具體落實在議員的基層工作中,是否需要一些靈活“轉彎”呢?畢竟,行動黨現在在大選中面對的政黨競爭比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要激烈多了,每一票都必須全力爭取。
我們也經常聽聞,選民找議員會提出各式各樣的要求:幫孩子進入靠近住家的學校;幫忙消掉違規停車的罰單;遲繳費被切掉水電費或司機闖紅燈被扣分,要求幫忙求情等等。
只要不涉及司法案件,議員多幫忙選民,特別是低收入家庭,那是很應該的。但這不等于說,MP=multi-purpose (全包)。
長者的思想原則值得4G參考
一旦涉及司法案件,議員如果只聽選民一面之詞就寫信給法院求情,那很可能招惹不必要的誤解。尤其是,議員寫信的內容是根據選民敘述而定,又往往難以證實所言屬實,這很可能會讓選民濫用“議員接見選民”的窗口,傳達“不實口供”,就爲了替自己的行爲脫罪或爭取輕判。
服務選民是要的,爭取選票也是要的,但立法不能幹預司法還是最重要的。老人家雖然不在了,但他的思想原則還是值得4G參考的。“李光耀的觀點”和行動黨內的“指導方針”或許應該進一步搓合,形成一種對國會議員更具約束力的“行爲規則”,不讓選民輕易找空子鑽,也不讓立法之手有機會伸向司法之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