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法治社會,司法對待犯法者從不苟且,也因爲嚴刑峻法殺一儆百的策略奏效,我國在全球社會安全指數上,多年來名列前茅,人民也因此受惠。
可是對于好些罪案的判定,法庭的判決卻讓人置疑,忍不住要問,傷害人的罪刑,什麽變輕了?
惡行獲輕判難以服衆
前天媒體報道,一名22歲男子騎電動踏板車載著妻子,在行人走道上行駛,迎面撞倒一名七歲男童,被控上法庭後,法官判男子罰款$1500,充公銷毀其電動踏板車。
撞傷了小孩,只被判罰款$1500,已經讓人覺得輕判,但更扯的是,據報道,男童當時與父親及父親朋友三人,見到被告騎車而來時,已經靠向左邊讓路,但被告見到情況,不僅沒有減速,反而猛踩油門加速,結果男童不小心踏向右邊後遭撞倒。媒體報道男童父親敘述,當時被告還大罵男童“你幹嘛擋住我的路!”,男童父親欲與被告理論,被告卻向他惡意揮拳,男童父親于是報警。
被告見勢不對企圖離開,被男童父親朋友抓住,最後交給警方。對于被告的惡行,相信明眼人都能夠很清楚地分辨,但法官顯然不以爲然,法官雖然判定被告罪成,卻是“疏忽行爲導致他人受傷罪”。看到前方有行人(而且還是小孩)後反而加速,肇事後還罵人揮拳,如此行爲到底哪一點像是“疏忽”?就算構不成“蓄意傷人罪”,至少也該判定比“疏忽傷人”更嚴重的“魯莽行爲傷人罪”吧?
法官還基于被告是初犯,而且男童“傷勢不算嚴重”(男童右臉頰淤青、左手受傷,事發後因受驚嚇嘔吐了三次),所以“輕”判被告罰款$1500。受害者傷勢嚴不嚴重,究竟如何判定,是由法官依據醫藥報告主觀認定嗎?
雖然“初犯”是給予首次犯罪者警告性的“特赦”,但也該視乎情況而定,以被告窮凶惡極的反應,似乎並不值得法官將“初犯”也列爲下判的考量因素。按照法官的邏輯,難道是要等到被告再次、三次、四次撞到人嚴重受傷後,再予以重判?我國警方曾經在各個組屋樓下布告欄張貼海報,宣揚對犯罪要“預防勝于治療”,這樣的倡導,爲何與司法(或者只是這位法官的價值觀)背道而馳?
其實在疏忽行爲導致他人受傷的罪名下,被告原本面對的刑罰可高達罰款$2500或監禁長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被告最後只被輕判不痛不癢的罰款$1500,也難怪報道出街後,網民一面倒爲受害者叫屈。
兩條人命值多少?
上述事件中,“傷勢不算嚴重”成了法官不重判的依據之一,但在類似的公路或交通刑事事件中,即使發生人命傷亡,所判罪刑也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重,或者說,民衆看到罪刑後,會産生“原來人命這麽不值錢”的疑慮。
也是前天的報道,去年3月在武吉知馬高速公路發生致命車禍,當時下雨,八名電單車騎士停在路肩穿雨衣,遭一輛失控貨車猛撞,釀成兩死六傷。貨車司機是因爲沒控制好貨車,突然轉左駛向路肩,更在驚慌失措下,誤踩油門連環撞倒所有電單車騎士。
被告從原本面對的魯莽駕駛罪,改爲疏忽駕駛罪,被判坐牢12周及吊銷各級駕照五年。是的,雖然是疏忽,不是有意,但,畢竟是兩條人命,這樣的刑罰,會不會太輕?
死亡後續誰來杠?
另一起發生在2015年3月,29歲張姓董事長兼酒吧老板淩晨醉駕,撞倒因車子死火而在路旁等候的59歲德士司機。德士司機昏迷八個月後逝世。被告也是被控疏忽駕駛,加上醉駕,僅被判坐牢四個月、罰款$4000及吊銷各級駕照八年。(老實說,我國生活水平這麽高,幾千塊的罰款真的很難讓犯案者有被罰的感覺)
令人心酸的是,死者是單親家庭,兒子和女兒要永遠承受突然失去父親的痛。死者生前白天當房地産經紀,晚上開德士,才辛苦養大一對兒女,死者不在之後,家裏失去經濟支柱,兒女不僅要變賣四房式組屋,改住三房組屋,兒子也得放棄念大學的機會,服完兵役後得開始工作。這種對死者家人造成的一輩子傷害,又豈是坐牢僅四個月、罰款區區4000元就能抵消的?更何況被告還是醉駕。
人命傷亡不是刑罰依據
我國法律都需要經過國會通過,才能成立或進行修改,至于以什麽依據來決定各類刑罰,小市民並不清楚。人命傷亡的程度當然是其中一項考量,但平衡點未必如我們所想。衆所周知,在我國販毒,無論輕重,直接就是面對死刑,沒情可講,但是販毒並不直接或馬上導致他人死亡。破壞公物包括塗鴉,可能面對與謀殺、強奸、非禮等重罪相等的鞭刑(最讓人印象深刻的當然就是麥克菲的例子),但破壞公物連人命傷亡都不涉及。
當然我不是說以上刑罰過重,而是如果上述罪行可以被判定死刑或鞭刑,那何以致命車禍刑罰程度,反而這麽不成比例?
法律有疏漏就須補遺
我國司法存不存在漏洞或缺陷,其實從鬧得滿城風雨的城市豐收失信案,已經確認。康希等人因爲我國法律列明只有“專業代理人”才能構成“嚴重失信罪”,而逃過一劫,只被判處較輕的“一般失信罪”,更因爲“一般失信罪”中只有員工才面對最高15年監禁,而公司董事、慈善團體主要官員若涉及同類罪刑只須面對最高七年監禁。最終康希只被判三年半監禁。
裁決一出,不僅維持高庭原判的最高法院五司都認爲,這方面的法律有必要進行修正,連總檢察署和政府包括部長也都同意,這個“疏漏”需要“補遺”。
所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致命事件,相關法律是不是也該是時候補一補了?
法律是否存在主觀決定因素?
前面提過,各類罪刑的刑罰都有其上限和下限,正如本文開頭提及的電動踏板車撞傷男童事件,被告被罰$1500,與他面對最高刑罰的被罰$2500或監禁六個月或兩者兼施,存在很大的距離。這會不會也是現有司法中,存在著的一個主觀判斷的“纰漏”。
從康希的事件來看,盡管因爲法律所限,只能判定康希等人“一般失信罪”,但該罪刑可面對最高七年監禁,如果連總檢察署和政府都認爲,康希等人總共失信5060萬教會公款是極度嚴重的罪行,那爲何最終康希只被判所面對最高罪刑的一半,即坐牢三年半,而不是七年?
我們需要支持民主精神,也需要給予現有司法一定程度的肯定,但世界上是沒有所謂完全、絕對“神聖不可侵犯”的司法的,當我們意識到問題可能出現的時候,就不應該自找理由去逃避或是盲目維護,面對問題,才是解決問題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