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法律事務的馬來西亞首相署部長劉偉強投下“全面廢死”的震撼彈,引起馬國華社的極大反彈。而剛過去的星期五,新加坡就有一名因販毒被判死刑的馬國人柏拉布問吊,劉偉強竟致函要求新加坡將柏拉布的死刑改爲終身監禁。
最終針對在2014年因試圖走私227.82克毒品進入新加坡,並在同年12月31日被判死刑的這名毒販所提出的赦免請求被駁回,在周五被正法。而在前一天,30歲馬來西亞籍保安人員原本聲稱以爲只是在運載“巧克力毒品”,並不清楚毒品真正性質爲由,獲高庭法官將控狀減輕並判他坐牢及鞭刑,但三司裁決控方上訴得直,改判死刑。
這讓馬國網民近乎一面倒地“贊揚”新加坡,呼籲希盟政府學習,別對人民的反對廢死的聲浪“充耳不聞”。
其實廢除死刑不是新鮮課題,每個國家都有人權組織提出死刑違反人權等理由要求廢死,尤以歐洲國家最盛。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7年,全世界已經有140國廢除(106國廢除所有死刑,7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29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已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維持死刑的只有56個國家(這56個國家中只有23個國家在2017年有執行死刑)。
死刑存廢各有理據 民意關鍵在觀念
死刑存廢的支持者無論在人權、國家成本、阻遏作用和受害者角度等都各有道理,你說死刑沒人權,但我說死刑比無期監禁更合于人道;你也說我認爲別浪費米飯養這些罪大惡極之人說法不對,因爲在執行死刑前的司法過程更耗資;死刑是否具阻遏作用?你堅持無效因罪案沒有減少,但我說若沒死刑,罪案暴增幅度更大,只是你我雙方都沒有有力的數據佐證。
其實死刑存廢主要是公民意識和觀念問題,就在于你相信人之初,到底性本善還是性本惡,本善那就應該給這些罪犯第二次機會,本惡又何須再說?再來的就是受害者家屬的信念,若認爲處死加害者不能讓受害者複活,何不放下仇恨,走出傷痛,但若家屬相信這能讓死者安息,那就唯有凶手“一命償一命”,才能撫慰心靈之痛。
至于應報主義則是民聲的主要源頭,人民要求做什麽都應付出相應的代價,而死刑能讓殺人者付出相應的代價,合乎應報,那死刑當然不能廢,馬國社會應報主義支持者顯然更多,提倡“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占多數。
希盟一步登天 廢死推行欠圓滑
要廢死不是不可以,但先決條件是國人能否接受,除非你是秦始皇時代的獨裁專制暴政,就能罔顧民意。而左右老百姓對死刑的看法更是社會治安,倘若處在夜不閉戶的環境,用死刑來阻遏罪案的必要性大減,百姓相對較容易接受廢死。
但如今馬國社會治安如何?
光看瘾君子犯案新聞不斷,還有謀殺案此起彼落,更有槍殺案不時上演,政府要廢死本來就不易,還來一個“直來直往”的劉偉強“直話直說”,更讓此事激起民怨。
根據《星洲日報》,劉偉強解釋,政府決意要廢除死刑,是因爲政府同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廢除死刑是公約的目標。
對普羅大衆來說,個人安全、社會安甯遠比這個什麽鬼公約重要吧?你說:“英國、丹麥、德國和菲律賓等國家已經廢除死刑,但不見得這些國家的嚴重罪案有上升趨勢。”但你忽略了國情,還鐵腕地說不公頭,不U轉,全面廢死勢在必行。
眼見反彈如此之大,劉偉強態度轉弱,試圖滅火,對《星洲日報》說:
“自政府宣布要廢除死刑後,民間反應激烈,尤其是受害者家屬反彈很大,政府能夠理解受害者家屬的心情,因此政府考慮爲受害者家屬提供補償金,除了減輕他們的負擔,同時也設法減輕家屬的痛楚。”
這不是滅火,這是火上加油,更讓百姓覺得和他無法溝通,提出的民意被“扭曲”爲“就是想拿錢”,火勢更一發不可收拾。
廢死由來已久 何不借鏡新加坡?
按國情來看,新馬兩國極爲相似,新加坡更以“嚴刑峻法”聞名,尤以不賣西方國家面子,無懼被炮轟剝奪人權,堅持依法執行鞭刑和死刑。
新加坡政府也曾對死刑“松綁”,2012年在國會提出廢除兩類罪犯強制性死刑的建議,讓符合條件的運毒跑腿,以及無意致死對方的謀殺犯由審案的法官擁有酌情權,判決他們死刑或終身監禁,而非強制性死刑。
但運毒跑腿要逃過死刑,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一是罪犯僅負責運毒,沒有供應或銷售毒品;二是罪犯必須給予當局實質而有效的合作,又或者罪犯有智力缺陷,無法明白罪行後果。用意是希望從跑腿身上套取情報,將真正的販毒者繩之以法。
至于謀殺意圖明確者,依然須面對死刑。政府當時還強調如果廢除強制性死刑使得犯罪形勢惡化,當局不排除收緊法令或作出其他改變。
根據《聯合早報》報道,2014年在美國出席聯合國大會的時任新加坡外交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在一項探討死刑存廢問題的會議上提醒各方,在討論廢除死刑時,應更謹慎地評估不同國家所面對的不同情況,“采取以偏概全的做法將造成反效果”。
新加坡也有要求廢死的聲浪,尚穆根去年更在國會逐點反駁官委議員郭慶亮有關我國死刑制度的論述,並針對郭慶亮希望政府證明死刑的威懾作用時說:
“對于一名想要販毒的人來說,若他這時候在境外,如在馬來西亞或在印度尼西亞,而他知道新加坡還保留死刑,也知道被逮捕的可能性相當高,你說死刑能有效阻止他嗎?這根本就是常識。新加坡爲什麽沒有毒枭?那也因爲我們有嚴格的法律。”
尚穆根也透露,自從2012年修正法令實施後,販毒跑腿所提供的信息已協助肅毒局逮捕近90名毒販。
因犯案時年僅19歲,被判死刑後獲得包括公民組織和國際社會的聲援,可說是新馬兩地最“出名”的馬國毒犯楊偉光則在提供的線索使得販毒集團的高層被捕後,成爲首名改判終身監禁的運毒死囚。
從強制性死刑逐步放寬,增設嚴格條件來酌情處理面對死刑的審訊,比起一步登天地全面廢死,是否更適當?如此這般的解釋,是否比廢死是要簽署公約更容易接受?
再者,筆者愚見,刑法更要執法的配合,空有嚴刑峻法,卻沒能有效執法,沒能逮捕罪犯,再完美的司法條文也無用武之地,毫無威懾作用。同樣都有死刑,罪犯會選擇到執法嚴厲的國家還是到執法態度松散的地方犯案?當務之急是否應是提高執法效率,改善社會治安,貿然廢死豈非本末倒置?